作者zoeboy (QQQ)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工作簽約金 離職違約又退回~需列入所得嗎?
時間Sun May 20 22:01:42 2007
: 依據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
: 釋示函令標題【員工未履約所繳還之旅費及薪資非所得之減少不得扣除 】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
: 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
: 中扣除。(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69號函)
: 所以,台端因未履行服務契約離職所繳回之簽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
: 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
請問若是勞資雙方沒有簽訂契約呢?
預領薪資隔年繳回 這樣該怎麼辦阿?
另外扣繳憑單"薪資"可以跟公司要明細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97
1F:推 ivysky:預領薪資是誤發薪資或是? 05/20 22:12
2F:→ zoeboy:公司月初發當月薪資 但是月中離職 05/20 22:15
3F:推 liku:那麼就應該參考公司的定型化契約or人事薪給規章辦理;不過既딠 05/20 22:18
4F:→ liku:然是月初發當月薪資月中離職,就沒有預領薪資隔年繳回的問題 05/20 22:21
5F:→ liku:,倘若真要在隔年繳回,比較接近違約賠償性質,看公司規定..ꤠ 05/20 22:23
6F:推 ivysky:z板友的問題在於遇到跨年度,未上班足一個月而回扣還薪... 05/21 09:59
7F:推 ivysky:算成是違約金,似乎太嚴苛.只是已離職,看公司怎麼列帳囉~ 05/2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