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21822001 (大頭狗)
看板tax
標題[問題] 房貨利息抵減一問
時間Fri Aug 25 14:33:55 2006
請教各位先進
目前遇到一案例 A為房屋所有人,而其房貸為其子C繳付,
唯A及其丈夫B過去之所得應為免稅所得(但大於免稅額)故無申報或無稅負,
想請教的是,C得否以A和B為被扶養人(兩人皆未滿60歲),而由C申報該
相關利息抵稅, 又或者僅得合併申報,但不得以AB兩人為被扶養親屬呢?
謝謝各位之解答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18.251
1F:推 WMS:C扶養A.B沒問題~房貸的話 三人當中必須有人戶籍在該地 08/25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