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e1020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
看板tax
標題[問題] 關於存續公司可否使用消滅公司的虧損?
時間Wed Jul 26 22:55:41 2006
如題
大法官第427釋字說不可以
但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
AND
企業并併購法第38條 都說可以
那那那...
到底行不行勒??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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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28.45
1F:推 VOIOV:論適用:該解釋於86年做成,金併法和企併法立法在後(89、91) 07/26 23:17
2F:→ VOIOV:而且,解釋文最後有提到公司合併是否給予租稅優惠是立法問題 07/26 23:18
3F:→ VOIOV:(答案很明顯) 07/26 23:19
4F:推 jie1020:可是大法官釋字效力不是等於憲法嗎...結果憲法輸了喔 07/26 23:22
5F:推 VOIOV:你沒仔細看我推文 \_/ 07/26 23:25
6F:→ VOIOV:解釋文最後幾句有說這是立法範疇,而立法機關對此已有立法。 07/26 23:25
7F:→ VOIOV:當然要看後來那些金併和企併的規定。(政府藉以鼓勵合併) 07/26 23:26
8F:推 smartlai:V大說的很清楚 07/27 00:00
9F:推 jie1020:我看的很仔細,只是憲法輸了,感覺很怪! 07/27 22:10
10F:推 VOIOV:憲法輸了?nonono~是你誤會,重說一次: 07/28 17:41
11F:→ VOIOV:以前沒有法律明定可以這樣用,所以大法官解釋說不行, 07/28 17:42
12F:→ VOIOV:但大法官在說不行的同時,亦表明可以立法明定之, 07/28 17:43
13F:→ VOIOV:故後來訂定所提到的金併和企併法等相關規定,從立法施行之後 07/28 17:43
14F:→ VOIOV:適用該等法律規定。 07/28 17:44
15F:→ VOIOV:符合該等法律所明定之要件時--->可以。 07/28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