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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所以 妳這邊信託人為公司時 自然人為受益人時 是所得稅會課兩次沒錯對吧? : : 一次是針對權利 一次是針對之後實現的部分 對嗎? 要弄清楚妳所指涉的對象 : : 後才說的下去 : : 不然就雞同鴨講@ : 沒錯。但是課兩次並不等於重複課稅喔。 : 我說過,重複課稅的意思是不同課稅主權, : 對於相同課稅客體加以課稅。 : 如果你要把〔一項所得來源〕認定只能課一種稅的話, : 那我們不就課了營業稅,就不能課營所稅的意思? 妳的例子舉例錯誤 營業稅是在規範上是間接稅(買受人負擔) 雖然稅目上是銷售 但其實是一種支出稅 是為了稅捐經濟減少申報單位而設 消費才有辦法表彰負稅能力~~ 所以與營所稅客體屬所得不同 真正重複課稅的例子是在貨物稅與營業稅 兩者稅捐客體同一 都是銷售(支出) 不過那是例外的情況 : : 那如果答案是是的話我現在針對權利(請求權)的部分又有點疑問了(不論信託人是營利事業 : : 或自然人) : : 妳說當信託人是自然人時 先針對贈與的權利課稅(贈與稅法5之1)之後所得實現再對所得 : : 課稅(所得稅法3之4) : : 信託人是營利事業時 對受益人對權利先課所得稅之後當實現時再對所得課稅 : : 理解沒錯吧?! (如此比較於一般贈與時視主體不同只課贈與稅或所得稅是不是多了一層 : : 除非可以抵) : 你顯然沒看懂我的算式,我舉的例子裡面, : 整個股票信託的價值一千萬,但是這一千萬其實包含了 : 孳息的價值及本金的價值, : 所以贈與的時候,如果贈的是本金(到期本金歸子), : 設算回來是等於贈與了那八百多萬, : 贈與的是孳息(每年孳息歸子),等於是贈與那一百多萬, : 課了兩次又怎樣?這根本不是重複課稅啊! : 如果你把不同課稅基礎的東西相抵,這樣不是更奇怪嗎! 這樣太雞同鴨講了 別扯自益他益的好了 也別說股票 簡單點固定利率10%的一千萬存款好了 現在假設父把信託財產部分的孳息他益給子 這時如果就可享領孳息的權利課一次稅 等之後所得100萬後(1000x10%)再課一次 這樣妳覺得有無重複課徵? : : 根據贈與稅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財產"指動產 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 所以權利之贈與也是贈與稅法之客體 那既然它是贈與稅的客體 那自然會符合 : : 所得稅法4條17款的因贈與所得之"財產" 不是應該免所得稅? : 法條別看一半喔。 :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是這樣的: : 一七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不在此限。 後半段我有看到啦 不過取前半段就夠了 照之前妳所說的信託人為"自然人"時贈與之孳息權利先依贈稅法5之1(價值依10之2計)課 那這時這權利包含在贈與稅法4條之1的財產-----不是應該連結到所得稅法4條17款前段? 所以我覺得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3之4課稅的前提在於非屬4條17款免所得稅的部分 : 取自營利事業的才課稅,因為取自營利事業的沒課到贈與稅。 : : 再來 說權利和之後的所得實現不是同一稅捐客體 這我現在也有一點疑問 : : 請求權是對未來所得實現的期待 基本上還是同一稅捐客體 怎麼說?因為這樣假設好了 : : 比如說 下個月的薪資請求權是五萬元 那之後實際領到還是伍萬元 它的實體利益(或表彰 : : 的負稅能力應該是相同的) : : 不然先對妳明年的薪資請求權先課個所得稅 等妳拿到後再課一次所得稅如何? : 這又不一定囉。我一剛開始就說了,他只是表彰你能請求獲取那個孳息, : 但是股利可不是公債利息耶,股利要不要發,是那家公司的事。 : 我們沒辦法在贈與當時就確立那個價值是多少,所以才有公式啊。 : 重點是您太執著於那個設算方法了,如果法令要規定, : 每個請求權課10元,也是可以的啊。 : 我不是唸法律系的,也許那個不應該稱為請求權,但是重點是, : 這個權利是有價值的,價值是多少,我們不清楚, : 如果那個權利沒價值,那受贈人憑什麼領取股利? 權利當然是有價值的沒錯 但它所實現後的利益當然和它還是權利的時候的利益是一樣的 就如同之前說的 妳工作有一請求薪資的權利(月薪伍萬元) (請求權簡單來說是享有對他 人請求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物的權利) 難道這權利的價值和之後妳實際拿到五萬後的金額或利益會不同? 當然是一樣的 只是權利只是在期待階段還沒實現 但它表彰的經濟實質和實現後是相同的 所以才說若對權利課稅 又對實現後的所得課稅是重複課稅(稅捐客體相同--經濟實質是 相同的) 那在股票孳息也是同裡 權利的期待其經濟實質與真的拿到錢後的實質也是同一筆 : : 再股票孳息應該也是一樣的 只是其額數尚未確定 但是它的實體利益與實現後還是一樣 : : 所以 除非之前對所謂請求的權利所課的稅可以抵繳 不然我覺得實際上對期待課稅又對 : : 實現後的所得課稅就是重複課徵 其經濟之實質是同一的 : 我想這部份應該是我的用詞錯誤,因為其實我不是很清楚〔請求權〕的定義。 : 不過這部分顯然並不是重複課稅,這跟預繳暫繳或扣繳的性質不同。 : : 當然 這邊會有一問題 就是稅捐規避(或合法節省?)的問題 : : 通常當贈與的不是權利而是一般財產時 通常那財產本身贈與人在拿到 : : 那筆財產時已上過所得稅或其他稅捐 贈與時再課徵贈與稅 : : 但當贈與的是債權時(比如薪資請求權 租金請求權 或其他債權請求權如財產交易的請求權 : : ...等) : : 在還沒實現的時候就贈與出去 贈與人所得就還沒有實現 就只需繳贈與稅即有節稅空間 : : (實務上關於此作法為何?) : 還沒實現。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就是對〔以實現〕的所得課稅。 : 我發覺我的話一直重複講欸。 : : 把問題先簡化好了 先把信託問題抽離 : : 當贈與人把它的薪資請求權 租金請求權 或股息分派請求權贈與他人時 : : 如何處理 ? : 你問問你爸媽嘛,我沒碰過這種問題耶 :) : : p.s.妳那個孳息現值的計算我看不大懂 權利價值的計算不是依10條之2? 我會計不大懂 : : 也沒學過微積分 看不大懂妳註1 註2關於權利(孳息請求權)推計現值的計算~~ 基於以上我說一下我認為的結論好了(先假設受益人都是自然人) 當信託利益為孳息時(信託利益不包括信託財產) 若信託人為自然人-->信託當時依贈與稅法5之1課稅-->孳息實現後屬所得稅法4條17款前段 不課受益人關於該孳息的所得稅 若信託人為營利事業時-->信託當時因信託人非贈與稅主體不課稅-->孳息實現後依 所得稅法3條之4處理 這樣才會與一般財產的贈與時依照贈與人為自然人或營利事業而課贈與稅或所得稅相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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