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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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大陸人繼承 須備妥文件
時間Thu Sep 2 15:06:18 2004
■ 稅務問答
台中市紀先生詢問: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何種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
表達繼承之意?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一、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
者,其姓名及住、居所。(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三)供證明或釋明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五)管轄法院。(六)年、月、日。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的證明文件。該身分證明文件,需向大陸地區各該管轄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中區國稅局黎明稽
徵所)
【2004/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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