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看板tax
標題績效獎金 應列資本支出
時間Wed Sep 1 09:18:43 2004
■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廠房,如因提前完工而發給績效獎金,應列為資本支出,不可
直接列報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一家公司的營業費用帳下,申報一筆提前完工
績效獎金,金額近500萬元。
經過深入查核之後,才知這筆績效獎金,是因為該公司為獎勵所委託的營造商提早完工所
做的支出。
由於這筆績效獎金的性質,是使廠房設備早日達到可供使用狀態的代價,並且這筆獎金支
出,直接使工程提早完工,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為資本資出,而非當年度費用。國稅局
於是將該筆績效獎金調整為廠房設備成本,並依規定於當年度提列折舊費用。
國稅局強調,凡是使長期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的一切必要支出,都應歸屬為該固定資
產項下的成本。但若是修理費用及增添部分,耐用年限不到二年,或即使超過二年但支出
金額不到6萬元,仍可視為例外情況而列為費用。
【2004/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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