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標題投幣式選物販賣機具娛樂性質者應代徵娛樂稅
時間Thu Jul 29 00:13:17 2004
http://www.hltb.gov.tw/5/news/9209/92251.htm
擺設投幣式選物販賣機具娛樂性質者應代徵娛樂稅 編號:92251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
或收費額徵收之。財政部最近答復選物販賣機業者,選物販賣機的功能如與投
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係電動玩具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
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
計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
徵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
營業人擺設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娛樂性選物販賣機、電動釣布娃娃玩具等,除
應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須辦理娛樂登記。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提醒從事
該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設立者,應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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