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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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大陸繳納稅款 可以在台抵扣
時間Fri Jun 11 19:15:52 2004
■ 記者陳美珍整理
一、台北市讀者問:
到大陸工作,算是在國外嗎?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眾有大陸地區所得必須與台灣所得合併辦理所
得稅申報,但已在大陸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報稅與在台應納稅額互抵。
二、台北讀者問:
我已具備列舉扣除房租的標準,但缺乏房租切結書。請問這個切結書應該在哪裡可以取得
?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租賃切結書並無固定格式,納稅人只要述明理由與承租房屋的相關事項,並切結所言屬實
即可。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6/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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