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ysample (山姆哥)
看板tajen
標題[討論]《藥師法》禁藥師兼職 大法官:違憲
時間Wed Jul 31 19:51:41 2013
【丁牧群/台北報導】《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
『一處』為限」,也就是不能兼差。藥師楊岫(音同秀)娟等人認為,此規定侵害藥師工作
權,日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年6月還為此召開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討論相關爭議。
今天大法官會議正式作出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11條違反《憲法》保障人
民工作權的意旨,宣告該法條違憲,應於即日起1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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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要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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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blacknote1:因為這樣藥師可以多處職業>薪水拉低>沒人想念藥學系>大 07/3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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