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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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疑問]兼科師成為科招,負責下學年度用書之合宜
時間Wed Jun 5 21:22:15 2019
: 各位版友好
: 我的科目是小科,本校僅有一位正式老師,多餘的課堂交給兼課老師
: 為正式老師為教科書之編輯員之一,學校規定不得參與選書之投票人
: 所以我就變成了選書人員
: 當下是有些疑惑,我怎麼突然成為唯一那位可以選擇下學期高一到高三課本用書的老師
: 而且是正式老師直接要求我做
: 行政單位那邊沒向我說明,我去詢問細節,沒有特別說明,反而讓我感覺 他們
: 覺得我再找他們麻煩
: 問其他老師或者其他科的科召,也覺得我就接受就好了,他們也不想管
: 啊我就莫名突然的,接受了這個職務
: 最近要去聽各家書商來找我"推銷"他們的書有多好,暫估要花個半天的時間
: 如果再加上我每本好好看,猜測推測學校正式老師的教學風格與需求,大概又要花
: 一筆時間
: 我的身分是兼課,其職務應該不包括選書,還莫名成為該科科召 (沒有人跟我說
: 是自己向學校詢問整個選書流程時,才知道我變成科召,還要忍受他們不悅的脾氣)
: 我不確定兼課老師成為唯一能"選書"是否超出我的職務範圍
: 如果是代理老師我覺得很合理,但我是兼課老師,且學校所有兼課老師只有我要負責選書
: 我現在的心態是覺得就做功德,我盡可能選擇適合的,甚至考慮說就選正式老師編輯
: 的那家書商
: 但萬一我選了不夠適合學校的書,希望他們不要怪我
: 不知道其他學校有沒有相關的情況
: 謝謝大家
1.我以前有遇過全校同科只有1個兼任教師的狀況
當時是我選書沒錯
2.書商打擾太頻繁的問題很好解決
你只要在座位上貼1張公告寫以下文字:
教科書廠商除送書外請勿打擾 打擾太頻繁的版本絕對不選
https://i.imgur.com/HudDoQm.png
他們就不會一直來找你了
3.此問題請參考教育部106年7月31日的解釋函
不過該函解釋的情況是該科所有教師都是編輯迴避 且無兼任教師的狀況
教育部 書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2397-6946
聯絡人:李秀紋
電 話:(02)7736-5929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601012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應邀參與出版社
教科用(圖)書編輯工作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4月26日北市教人字第10634109500號函。
二、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
(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查本部101
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函規定:「一、
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
』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
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
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
,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
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精神。
惟應遵守下列原則:(1)不得有商業行為。(2)不得與 7
職務、職權相牴觸。(3)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
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三、茲就貴局所提建議及疑義,分復如下:
(一)建議放寬教師編寫教科用(圖)書無須受上開本部101
年12月13日函所定曾任職務之限制一節:
1、查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須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或課程發展委員會
委員、直轄市或縣(市)輔導團團員」始得參與教科
用(圖)書編輯之意旨,係考量教師應邀參與廠商編
輯教科用(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不宜寬濫,
應朝向績優或具有特定專長教師始得參與為限,嗣參
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爰限縮得參與教科用
(圖)書編輯工作之教師範圍。
2、貴局來函所述建議放寬之理由,與本部101年12月13
日函所定參與教科用(圖)書編輯工作應具備之條件
無涉,爰教師仍應符合本部前揭函釋所定條件始得參
與編輯教科用(圖)書。另建請貴局督導所轄學校加
強宣導教師兼職規範,避免教師因不諳法令違法兼職
。
(二)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規範參與教科書編輯工作之教師
不得同時參與學校教科用(圖)書選用作業,所稱「不
得同時參與」係指不得擔任教科用(圖)書選用委員抑
或表決時迴避即可;又如該校某科別教師均具教科用(
圖)書編輯委員身分,則將發生該科未有教師可參與選
書作業之困境一節:
1、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9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
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及國民教育法第
8條之2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
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爰此,
教科用(圖)書選用規範係由學校本權責訂定。另依
課程綱要領域學習完整性之精神,倘學校某科別發生
未有教師可參與選書作業之情形,建議邀請校內該領
域相關科別之教師參與選書作業。
2、次查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規範參與教科書編輯工作
之教師不得同時參與學校教科用(圖)書審定及選用
作業之意旨,係為避免教師參與廠商編輯教科用(圖
)書,又同時擔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或課程發展委
員會之委員時,可能產生委員職務之利益衝突,爰規
範教師參與教科用(圖)書編輯工作者,不得同時參
與教科用(圖)書之審定及選用作業。有關本部101年
12月13日函所稱「不得同時參與」之意涵,應由各校
參酌前開迴避意旨認定之。
(三)擔任學校專任教師前(實習教育階段)即受邀擔任教科用
(圖)書編輯委員,是否僅需向學校報備即可,無須再
經學校同意一節:查實習教師非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條所稱「教育人員」,爰渠等人員之兼職不受該條例
及其函釋規範,惟渠等人員嗣後擔任學校專任教師,如
擬參與教科用(圖)書審定及選用作業,仍應依本部101年
12月13日函規定予以迴避。
(四)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所稱「教科用書」,是否含括教
科用書之配套(如教師手冊、講義、習作簿等)一節:有
關教科用(圖)書之定義,查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
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
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次查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教科圖書係指依國
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
。爰此,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釋所稱「教科用書」係參
照前開規定據以認定,尚不包含教師手冊及講義;惟教
師參與教師手冊及講義之編輯工作,仍應依本部101年1
2月13函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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