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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轉錄]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修正草案
發信站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ue Jun 5 21:46:5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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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zce (薰衣草之戀), 信區: tkclub_13
標 題: [新聞] 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信站: 淡江統計光明頂 (Thu May 31 22:47:40 2001), 轉信
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高山嚮導員授證業務,自本會成立後,由內政部移由本會主政,本會於八十七年
六月二十五日發布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以為辦理授證業務之依據。目前持有高
山嚮導員證之高山嚮導員約計五千五百人,對提供國人參與高山活動安全之保障
、有效減低山難意外事件之發生,發揮相當功能。
查現行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係以單一級別授證(即高山嚮導員證),僅提供民眾
組隊攀登山地管制區三千公尺以上高山活動之需要,至於其他區域之活動領域,
則非授證之效力所及;又授證之條件僅以曾經具有之登山經歷認定,未就其是否
具擔任嚮導之專業能力予以實質檢定,無法落實藉由授證方式提昇高山嚮導員專
業素質之目的。
為落實體育專業人員證照制度,藉以推廣安全登山觀念,預防登山意外事件,減
少意外傷亡之發生,提昇國人登山活動品質,經委託登山專業團體蒐集國外相關
資訊,依我國登山環境及專業服務所需,規劃適合我國登山活動需求之登山嚮導
員授證制度,並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規定,擬具「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修正
草案一種,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因應登山活動多元化之需求及本辦法規範內容之擴充,將現行法規名稱「高
山嚮導員授證辦法」修正為「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二、明定登山嚮導員區分為「健行嚮導、攀登嚮導、山岳嚮導」三級,並就各級
登山嚮導員應具之專業能力、任務範圍,報名資格條件等予以規範。(修正草案
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修訂申領證照之消極資格為犯有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傷害罪、遺棄罪之
一者,始予排除之規定。(修正草案第六條)
四、明定各級登山嚮導員檢定科目及檢定方式。(修正草案第七條)
五、明定參與檢定工作相關人員之資格。(修正草案第八條)
六、明定本會委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授證業務相關事項及評選程序。(修正草案第
九條、第十條)
七、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登山嚮導員授證所需檢定費、證照
費費額、檢定費費額之計算範圍及各類費用解繳國庫之程序。(修正草案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
八、明定受委託單位每年辦理檢定之次數及公告程序。(修正辦法第十三條)
九、明定證照之效期及持證期間須參加進修時數。(修正辦法第十五條)
十、明定登山嚮導員證照廢止及撤銷之規定。(修正辦法第十八條)
十一、明定原已核發高山嚮導員證之效力及持證者參加檢定之資格。(修正辦法
第十九條)。
十二、明定曾參加國外專業登山訓練機構所辦訓練課程結訓取得及格證書者,得
抵免相關科目之檢定。(修正辦法第二十條)
詳細內容,請洽:
http://163.29.141.191/spo/topics/嚮導員授證草案公聽會.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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