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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轉錄]難度比賽
發信站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hu Sep 28 19:54:3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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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tch (蒼鷹) 看板: MountClub
標題: 難度比賽
時間: Fri May 22 02:12:49 1998
難度比賽
壹﹑概論
1.1 本規則應配合CEC/ICC國際攀登比賽通則共同釋讀
1.2 所有難度比賽路線應以選手先鋒攀登,下方確保為之。
1.3 當攀登符合難度比賽之規則與規定,且自正當位置將繩索確實地
扣入最後快扣的鉤環,應視為路線完攀。
貳﹑選手數目與出場順序
2.1 比賽在單一路線舉行:除非另有規定(世界杯比賽之決賽與加賽外),
出場順序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
2.2 當該場比賽在兩條或以上類似困難度的路線進行時:除非另有規定,
選手應以下列方式分配於各路線:
a) 選手應隨機分配於各路線
b) 準決賽時依排名輪序分配A or B 場地,再隨機出場。
c) 決賽:決賽與加賽必定在單一路線舉行。當準決賽在兩條或以上
類似困難度之路線進行時,決賽之出場順序應由前場之合併排名
決定。當選手排名相同時,其出場順序由隨機選取方式決定。
d) 加賽:出場順序與決賽同。
參﹑觀察期間
3.1 依通則,選手群應允許集體觀察即將攀登之 on-sight 路線。
3.2 在加賽時,裁判長得依以下第4.1條決定不給予觀察期間。
肆﹑攀登程序
4.1 各路線應給予選手一事先決定之攀登時限(通常是六~八分鐘)。
此時限應包括40秒在路線下方的最後準備時間。
4.2 在進入攀登壁下方之比賽區,選手將被要求立刻跨過起攀線。
此時分項裁判應開始(或指示他人開始)記錄選手攀登時間。
選手給予40秒以開始攀登。當選手在40秒結束時尚未開始攀登,
將被要求立即開始。此40秒最後觀察期間應計入總時限。
任何進一步延遲得依規定以選手紀律處置。
4.3 當選手雙腳離地時視為起攀
4.4 選手得在攀登中隨時詢問分組裁判尚餘路線時間。而除非選手詢問,
分組裁判只在餘60秒路線時間之際告知尚餘時間。當路線時間結束時,
分組裁判應停止選手攀登,並指示進行測量程序。選手未遵守
分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時,得依規定予以紀律處置。
4.5 在路線攀登時:
a) 選手應依序扣入(snaplink)各個鉤環、快扣。
選手應在身體之最低點高過快扣連結之最低鉤環之前扣入鉤環
(於橫渡或天花板部份,在選手身體通過依國際前攀員定義路線
之一直線上未扣之鉤環、快扣前)。任何違反此規定將導致攀登
終止,並依規定進行測量。若選手拒絕遵從分組裁判之停止攀登
指示,得依規定予以紀律處置。
b) 裁判長基於安全考量,得有權針對特定路線修改第4.5(a)條規定。
選手得攀至安全位置(如扣入下一個鉤環),再立即停止攀登。
在此情況下,高度測量應據未扣入最後鉤環前之最後正當位置。
c) 選手只要不違反第4.5(a)條或回到地面,得隨時下攀。
d) 當選手依第4.5(a)條將繩索扣入鉤環但有技術錯誤時,選手得
扣入下一鉤環,再解開並重新扣入前一鉤環(必要時得以下攀為之)。
分組裁判在認定繼續進行有安全顧慮時,得要求停止攀登,並以最高高
度(或最長距離)測量。此決定為最終決定且選手不得之後重新攀登。
伍﹑高度測量
5.1 依據以下第8條,在墜落或分組裁判指示停止攀登時,在國際前攀員決定之
路線軸線上握住或觸摸到最高岩點(在橫渡或天花板部份,握住或觸摸到
最遠岩點)將與測量。各岩點(手點、腳點等)之認定應由國際前攀員在
該場比賽開始前或比賽中選手有效使用之前為之。
5.2 一岩點之「握住」應較「觸摸」具更高成績:
a) 一岩點之「握住」應給予其高度並不予以加註;
b) 一岩點之「觸摸」應給予其高度並予以加註(-);
c) 一岩點之「握住」並字其做出有利於路線進展之動作者,應給予其高度
並予以加註(+)。當認定選手之動作為試圖在所握岩點上穩定時,不
應視為向下一岩點進展且不予加註(+)。
5.3 當選手觸摸到未認定使用之岩點(依國際前攀員之認定),此洞點不計入選
手到達最高高度(在橫渡或天花板部份之最長距離)之測量。
5.4 當選手在繩索確實地扣入最後鉤環之前握住最後快扣,將視為人工助力,且
選手之停止攀登,並依第5.2條測量高度。
陸﹑各場比賽後之排名
6.1 在各場比賽後選手依5.2條排名。
6.2 在平手時應採回溯計算(countback)程序,將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考量以分出
名次。如仍然平手則將再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考量。當前場比賽在兩條路線或
以上之非類似路線進行時,不適用上述程序。
6.3 當一場比賽必須將選手分配到兩條或更多非類似的路線時,
選手該場之排名應由合併路線排名決定其總排名。
6.4 加賽:在決賽結束時,如經採用回溯計算程序後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
應舉行加賽。在加賽後仍平手,平手之選手視為同名次,且比賽結束。
柒﹑各場選手人數配額
7.1 第七條應與第六條共同釋讀;即應先完成排名程序才適用第七條。
7.2 當無足夠選手在前場完攀時,固定配額之剩餘名額由次佳排名之選手遞補。
7.3 準決賽和決賽-固定配額:準決賽與決賽的固定配額分別為26與8。
7.4 準決賽和決賽-浮動配額:當在採用回溯計算程序後仍然平手而造成超出準
決賽和決賽之固定配額時,以最接近(超出或低於)固定配額之數目決定晉
級選手之人數,但準決賽與決賽的人數分別不低於20與 6。當由於平手造成
晉級決賽選手數目不同於固定配額(在採用回溯計算後),且超出與低於之
數字相同時,應採較大之數目。在特殊情況(如電視現場轉播之需要),
裁判長有權決定採較小數目。裁判長應在與大會協商後於賽前技術會議宣佈
此決定。
捌﹑路線攀登之停止
8.1 路線完攀:攀登符合第1.3條之選手視為路線完攀。
8.2 路線未完攀:以下情形之選手視為路線未完攀:
a) 墜落;
b) 超過路線允許時間;
c) 觸摸任何路線邊界標示之外的岩板;
d) 使用板面的側緣或上緣;
e) 未能依比賽規定扣入快扣;
f) 起攀後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地面;
g) 使用任何人工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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