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771209 (傷心人不會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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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分享] 修正 國民中小學校長介聘辦法
時間Wed Feb 25 22:20: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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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n771209 (傷心人不會醉) 看板: Teacher
標題: [分享] 修正 國民中小學校長介聘辦法
時間: Wed Feb 25 22:17:45 2015
教育部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199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4 條條文;增訂第 5-1、5-2 條條文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
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
縣(市)服務,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
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
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第 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案,應依教師登
記或檢定之科、類別、服務年資、服務地點、考績、獎懲、進修研習、介
聘理由、學校缺額及其他事項,按積分之總分予以介聘。
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其屬前條第二項
聯合介聘者,由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教育部備查。
第 5-2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
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
通過。
前項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
無故未報到者,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
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
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第 14 條 公立幼兒園教師之介聘,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是...強制綁三年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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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en771209 (111.249.105.76), 02/25/2015 22:20:17
1F:推 puddinghan: 可是我教甄時簡章明確寫的是2年耶!這樣有溯及既往嗎? 02/26 17:20
2F:→ puddinghan: 這樣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嗎? 02/26 17:20
3F:→ jiayierhu: 所以簡章沒寫的就很衰囉 XD 哭 03/02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