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owtrees (willow)
看板sp_teacher
標題[請益] 關於特殊教育法與施行細則
時間Sat Jan 30 17:34:14 2010
想請問各位老師們~
現行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差異何在?是否有矛盾之處呢?
*特殊教育法
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
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
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兩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
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一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少每二年評鑑一次;其評鑑
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尤其是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的第一項,究竟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二十一條有什麼
不同啊?為什麼同樣的評鑑一個法條規定三年,一個二年?各階段特殊教育不就包括
高級中等以下了嗎?煩請老師們解惑,感謝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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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50.60
1F:推 hero1020:兩個「主管」機關不同...... 01/30 18:14
2F:→ willowtrees:就您這麼說,那麼前者之主管機關和後者之教育行政機關 01/30 18:25
3F:→ willowtrees:其差異何在?可以舉例說明嗎?謝謝> < 01/30 18:26
4F:推 garson:新的細則還沒修好吧? 01/30 18:44
5F:推 fyao:注意一下時間...這細則是舊版的,所以和新修正的母法有衝突 01/30 18:50
6F:→ willowtrees:我在發文前已參考過細則草案的對照表 01/30 19:06
8F:→ willowtrees:似乎沒有要修正的意思耶... 01/30 19:08
9F:推 fyao:怎會沒有?新的細則草案就把舊的21條拿掉了啊 01/30 19:13
10F:→ willowtrees:喔喔不好意思我眼殘~謝謝您耐心地說明~^^ 01/30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