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hin (卿。並不可以。)
看板sinica
標題Re: [心得] 適用勞基法宣導說明會--特別休假年資計算
時間Fri May 22 09:35:51 2009
我詳細補充一下我那天聽到的情況好了...
以我對當天會議人事解釋的理解是
在到職隔年後,併計之前政府機構及當兵之"所有"年資...
也就是說,假設在其他機構服務滿8個月後
於97年2月1日轉任中研院...
則於98年1月1日起,採計8(之前)+11(之後)個月年資計算
19個月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故得到 7 天特別休假...
這是我當天聽到的情況... 至於為什麼上一篇我不寫...
因為啊,勞基法其實沒有規範這個部份,所以是院方怎麼說怎麼做
只是院方希望遵照公務人員法規幫大家爭取年資的接續
可是,我依稀聽到,規定是要"滿一年"後才能接續年資
也就是說,照這個說法,上述的例子要99年1月1日起才能採計
為什麼會有這個情況呢??
以我模糊的印象(非會議中),其實假有三種算法
勞基法是以勞工個人為定義,所以你2月到職,假就從2月給
(其實還有一種算法,就是還要分比例,2月前能放幾天,之後能放幾天
反正我們不走這個規定,我也懶得去找人問,不重要:p)
公務人員是以年為單位,所以會產生兩種情況...
一是,你二月到職,那我隔年一月起就幫你用比例計算
另一,你二月到職,對不起,我要你滿一年後再遇到年初才會幫你算假
也就是要後年一月才會有假 Orz
在印象中,我有朋友是採用後者的放法,所以他要熬超過一年才有假Orz
不過中研院是前者,在到職隔年便給予比例休假...
所以,其實當天會議的結論是: 他們還要再弄清楚才能確定
這也是我上篇不寫的原因,因為我也不知道最後結果是啥 Orz
不過... 我相信這種東西很難白紙黑字每個情況寫清楚啦
所以... 應該就是... 院方最後如何認定就怎麼行事...
解釋錯誤怎麼辦??涼拌啊... 勞基法又沒規定這個 Orz
不過我相信院方會願意幫我們多著想啦~~
畢竟我剛來的時候,可沒接續年資這回事 = ="
之前聽到的情況也要連續滿一年的年資才能接續...
但我在會議中聽到的情況是全數採計,不需滿一年了...
所以... 如果真的很介意詳細規定,我覺得還是跟他們提出討論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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