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st1996 (焦了六年變脆了)
看板sinica
標題Re: [心得] 適用勞基法宣導說明會
時間Fri May 22 04:08:14 2009
※ 引述《achin (卿。並不可以。)》之銘言:
前文恕刪
: 補充:
: 我們那場說明會有針對一個問題聊了很久,就是本院在休假部份有採
: 計過去在政府機構和當兵的服務年資,原則上就是,當你符合特別假
: 休假標準後(就是到院服務隔年起),可以將之前的年資併入計算。也
: 就是如果你在某政府機關服務2年後,在97年1月1日進入本院服務,
: 則在98年1月1日起,採計3年年資計算慰勞假,給假14天。至於非1
: 月1日進用者,他們還要搞清楚到底怎麼算XD 不過原則上是會併入
: 休假年資,只是何時併和怎麼併的問題而已。
: 呼~~打得好累XD 希望能幫到大家,有問題可以再討論,但基本上我
: 也只是小小助理,有問題還是反應院方會比較快啦!!
: 祝大家工作愉快 ^_^
關於年資併計這一點提出我的經驗和看法與大家分享一下
我是去年九月退伍,十月進來的
所以之前為了兵役年資何時併,怎麼併的問題跟人事討論了很久
我一開始是跟所上的人事討論,後來所上的人事也不確定,所以改找院人事,院
人事的說法是:「我們是根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來認定的。
如果
年資銜接者(註一)在到任當年度就可以併計年資,也就是當年就會有假(
註二)。如果
年資未銜接者,到任當年沒有假;第二年的休假數為7天乘上第一年
在職月份比例,日數以半日為最小單位(以我為例,去年十月到職,今年慰休假數
為7*3/12=1.75進位成2天);第三年起,使得併計過去的年資」
我覺得他的說法有誤,所以打去人事行政局問,第一通的先生說所人事的解釋沒
錯,第三年起使得併計。掛了電話後我想到另外的問題要問,於是我撥了第二通
電話,是另一個先生接的,他說前面的先生講錯了,第二年起就可以併計。後來
他問了我是那個單位的,一聽到中研院他馬上說中研院他們管不到,所以一切還
是依照中研院院方的說法為準。
於是乎,我們只能依照院方的錯誤解讀公務人員請假規定的辦法來做了。
註一:所謂的
年資銜接定義為
新單位的到職日=原單位的離職日,如果不是同一
天的話即視為未銜接。
註二:相關的算法可以參照釋57,釋58(下面會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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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邊一定會有人問到底人事行政局哪一個先生的說法才對,我怎麼確定院方的
解讀錯了?讓我們來看看公務人員請假規定到底怎麼寫的
我只把相關的列出來,完整的規定請看
http://0rz.tw/4838S (公務人員請假規定)
第 3 條 第二項 (第一項太長也無關就不列了)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
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
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
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
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 8 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 (任) 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
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
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我的解讀:根據第8條第2項,年資未銜接者的
休假年資計算依第7條第2項處理,
但是第7條第2項只說第二年給假是按照第一年在職月數比例作折扣,
「計算方法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指的是以半日為最小單位無條件進
入,所以事實上第7條第2項也沒有明確的講
年資該怎麼計算。
我們來看看銓敘部怎麼解釋這個條文好了,根據銓敘部法規釋例彙編(96年)的
差假篇中的
http://210.69.104.50/download/main_download_c.aspx?display_all=2&dl_class=3
釋55、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服務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 條
銓敍部95 年8 月7 日部法二字第0952678302 號書函
本部79 年5 月11 日79 台華法一字第0399128 號函釋略以,公營事業機構評價
職位人員(純勞工),同意自79 年起,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 年後(
按:現為
自次年1 月起),始准將其轉任前之服務年資併計休假。下略
釋58、鄉民代表轉任公務人員且年資銜接者,應以轉任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 條第1 項所定日數,乘以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
例後,於轉任時核給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 條
銓敘部95 年9 月8 日部法二字第09526974891 號書函
本部78 年10 月17 日78 台華法一字第298566 號函釋略以,中央或地方民意代
表出任公務人員時,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9
條(按:現為第8 條第1 項)規定,其原任民意代表年資得併計休假,惟
年資
未銜接者,須於任滿1 年後,始准將其民意代表年資併計休假(
按:現均於任用
當年年終併計後依第7 條第1 項所定日數,乘以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
後,自次年1 月起核給)。下略
因此,根據銓敘部的解釋,年資應該在第二年就併入計算才是正確的。第三年才
計算是舊的規定,已經被改過了(
http://www.chps.tn.edu.tw/appkm/q/q18.htm
第一項可以看到舊的規定),可惜的是,我始終找不到當初用來改掉這一部份的
規定的公文,不然就有更直接的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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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第二年採計或第三年採計對我們這種一年的兵役年資的人來說沒什麼差別,
因為兩種方法都會落在1~3年的級距裡,但是對於任職前已經累積了3年6年這種剛
好要跨級距的人來說就差很多了,所以看看院方願不願意把他改過來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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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5.28
※ 編輯: west1996 來自: 61.230.75.28 (05/22 04:15)
1F:→ achin:請注意,您現在是採用勞基法,基本上銜接年資的部份勞基法並 05/22 09:00
2F:→ achin:無規範,所以,結論就是: 院方最大Orz 05/22 09:00
3F:→ achin:而且我才慘,我太早來了,之前在學校的年資全都不採計 >"< 05/22 09:01
4F:→ achin:不過我也懶得去計較這個了就是..真的有需要請假時,我老闆很 05/22 09:02
5F:→ achin:好說話,這才是重點,院方的給假只是一個公務標準罷了.. 05/22 09:02
6F:推 Mulee:推樓上中肯..老闆才是准假的重點.. 05/22 09:45
7F:推 Angel42:今天打去問人事,此次說明會內容尚未通過勞委會,故未正式 05/28 00:27
8F:→ Angel42:實施 05/28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