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hin (卿。並不可以。)
看板sinica
標題[心得] 適用勞基法宣導說明會
時間Thu May 21 19:24:14 2009
用心得當分類是因為... 真的只是心得...
我會將會議資料的部份用淡藍色標出
但我沒有要全部都打出來... 所以我沒寫的不代表沒規定...
有需要請自行翻閱勞基法...
未著色的就是... 以我個人聽完會議的理解。
一、前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
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本院希望在不改變原來生態的情況下,採用勞基法,所以會適度修
改適用部份,希望彼此互相尊重,創造雙贏。(這部份後續會解釋)
二、勞動契約之定義
‧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
‧不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
、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而間斷時間未超過30日
‧除外情形: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非不定期契約
→業務費項下助理,即屬不定期契約,至於國科會或其他計劃補助之
助理,雖有可能為繼續性工作,但屬除外情形,仍屬定期契約,這
牽涉到資遺費的部分。
三、工資
這部份大概只有職災時才會牽涉到,本院不可能不符合基本工資,所
以跳過。
四、工時
延長工時定義
‧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
‧但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
工作時間時,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事先填寫加班指派單,
始得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時後之加班費或補休
‧延長工時得由勞雇雙方協商選擇補休或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但應有
刷卡或簽到退紀錄。如因經費受限,得以補休方式辦理,並於契約
期限內補休完畢,且不得超過6個月。
→這裡就是前言那個部份,因為本院和一般業界的生態不同,很多人
是在實驗室盯實驗,所以,基本上院方是希望,在不改變生態的情
況下,適度申請加班費或補休,也就是,講難聽點,如果有人硬要
什麼都照勞基法,硬要申請加班費,或太過度計較工時規定,那院
方有權力將本院優於勞基法部份的設定做"適度修改"。 (這裡不是
我講的哦,是台上那位主任一直強調的Orz)
→至於打卡這部份,因為我參加的那場沒人提到相關問題,所以我個
人的猜測是,如果貴院/所/中心不想打卡或簽到,那就是沒有補休
及加班費這回事,所以打卡或簽到基本上是讓大家有個遊戲規則可
以遵守。不過由於我的單位本來就有打卡,也有實驗室人員,沒聽
說有人不滿過,所以如果其他單位對這個部份有疑慮,我建議還是
在會議時提問為佳。
→因經費之故(我們畢竟是吃經費的,不是營利單位),若經費不足,
加班費部份得以補休替代。
五、例假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約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
假。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得將紀念節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本院預定作法:除五月一日勞動節仍依勞基法規定放假外,其餘應
放假之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配合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
表實施週休二日制,將部份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休假日調
移至週六上午放假。如政府機關調整當年辦公日曆表時,於不牴觸
法令情況下,聘僱人員工作時間依政府機關公告調整辦理。
→簡言之,就是照舊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時間辦公,除了五一放假之外
,若很多人想知道這段到底是什麼鬼的,再另行討論。
‧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年度內至少休畢二
分之一日數,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
工資。其餘二分之一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應休而未
休者,如係可歸責於本院之原因時,本院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
數之工資。
→因為本院原訂的慰勞假規定優於勞基法,所以從優辦理。至於不休
假獎金部份... 台上的主任一直強調歸於本院的原因,就可以發給
,不過..會議結束後依然沒有結論啦!!畢竟還是上面那句,我們是
吃預算的,如果可以,院方還是希望大家能休假就休假啦!!不過當
然前提是要跟你的負責人協商,並不是你想放就放。
‧給假
我想等正式公佈後,人事室那邊應該會有表格??所以就不一個一個
打出來了,基本上跟原來的都大同小異啦,大家比較在意的,應該
就是扣不扣薪的問題,跟原來差異較大的,就是
事假:勞-14日(不給工資)
本院-14日(第6日起不給工資)
病假:勞-30日(折半發給工資)
本院-30日(第16日起不給工資)
其餘除喪假外,照舊行規定。喪假的給假有點長,真的有需要的人
我想請找貴單位有去聽會議的人影印比較快:p
六、職業災害補償
請自行參閱勞基法
七、契約之終止
請自行參閱勞基法相關規定
八、資遺費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雇主無須發給資遣費
‧不定期契約:本國籍人員按照勞退新制,外國籍人員由於勞退新制
並無規範,故以勞基法規定辦理。
→簡言之,吃計劃的約滿離職沒有資遺費,業務費項下的雖然一年一
張新約,但仍屬不定期契約,若在勞工非自願性離職情況下,雇主
需給予資遺費。
九、退休
退休條件
‧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
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年滿65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退休金提撥
‧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追溯自97年1月1日起,由本院主動為勞工提繳每月薪資6%退休金
於勞保局個人帳戶,個人亦可於6%範圍內,自行提繳退休金。原選
擇參加勞工退休金人員,得繼續辦理提繳。
‧外國籍人員,原依規定提撥離職儲金,追溯自97年1月1日起改納
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
‧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勞基法適用對象者,亦須適用勞工退休金提繳
之制度。
→結論就是,本國籍全數納入勞退新制,並追溯自去年年初,所以從
去年年初之後離職儲金的公提部份,全數轉納至勞退個人帳戶,將
會在近期結清其餘部份及利息,發還各位。 (也就是退回之前的公
自提,以及97年之後的自提) 因為本院的自提比例是半年更改一次
,所以欲選擇勞退自提的朋友,將在今年7月1日生效。屆時各單
位人事應會發函調查。至於外國籍員工..簡單來說就是變成走勞退
舊制,相關規定請自行查閱。
撫卹、保險及其他
我懶得打:p 大概跟大家比較相關的就是,年終獎金比照公務人員相
關規定辦理,如果政府有調整,我們會跟著調整就是。
結語:
適用勞基法後,勢必增加本院經費負擔及其他行政成本,而政府預算
並未同步配合增加。同仁及本院都需要一段調適時間,而本院院務發
展必須持續進行,需要大家繼續共同努力,基於本院和諧之精神,懇
請以包容體諒的心,一起運用智慧讓制度更完善,創造同仁與本院雙
贏。
所以我的結語就是,基本上院方是希望什麼都不要變,就大家多放一
個勞動節就對了。至於打卡的部份我真的沒辦法代答,因為這種事情
其實也是習慣問題,我之前的工作也不用打卡,來這裡後也是不適應
了一陣子,最後也總是習慣了,如果各位真的不想打卡..這..可能還
需要自行跟院內提問。
補充:
我們那場說明會有針對一個問題聊了很久,就是本院在休假部份有採
計過去在政府機構和當兵的服務年資,原則上就是,當你符合特別假
休假標準後(就是到院服務隔年起),可以將之前的年資併入計算。也
就是如果你在某政府機關服務2年後,在97年1月1日進入本院服務,
則在98年1月1日起,採計3年年資計算慰勞假,給假14天。至於非1
月1日進用者,他們還要搞清楚到底怎麼算XD 不過原則上是會併入
休假年資,只是何時併和怎麼併的問題而已。
呼~~打得好累XD 希望能幫到大家,有問題可以再討論,但基本上我
也只是小小助理,有問題還是反應院方會比較快啦!!
祝大家工作愉快 ^_^
補上院內的勞基法專區連結
http://hro.sinica.edu.tw/cbemployee/labor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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