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linme5208 (我是幸福的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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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手機藏廁所偷拍少女 檢方起訴至少判7年
時間Wed Oct 22 10:02:12 2025
手機藏廁所偷拍少女 檢方起訴至少判7年 法院「這原因」改判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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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莊曜聰/台南報導】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去年經友人介紹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他趁著
眾人在某處工廠打麻將時,進入廁所偷藏手機,想錄下少女更衣、如廁等私密畫面,但遭到
少女發現,少女母親報警處理,檢方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起訴,
至少得判7年以上,而法官認為少女起初並不知情,無違反意願情形,改以「拍攝少年性影
像」判處2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張男透過朋友認識這名未成年少女,他見對方頗有姿色心生歹念,某
日趁著眾人聚在安南區一處工廠打麻將,先潛入廁所,將手機藏在洗手台下方U型水管縫隙
,確認少女要使用時,趕緊開啟錄影功能離開。
少女隨即在廁所內更衣,過程及上半身裸露、私密部位都被手機鏡頭拍下,她無意間瞥見手
機,大驚失色,後來告知母親,帶著她向警方報案,警方找到張男,警詢及檢方偵訊時他都
坦承犯行,且有工廠監視器、手機錄像做為佐證,檢方偵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條第3項起訴,這是本刑7年以上重罪。
該項為「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
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但法院合議庭認為張男以「偷拍」方式,在少
女不知情下攝錄,並無「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狀況,認為公訴意旨不符法律規定,依
法變更認張男犯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
張男律師主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影片未觀覽或外流,傷害未擴大,希望能減刑,合議
庭則認為他已成年,卻為滿足私慾犯案,造成少女身心受創,且未取得對方諒解,審酌各項
情狀後,依法判處他2年6月徒刑,可上訴。
終於有一個像樣的法官
偷拍少女上廁所量刑起點跟強姦14歲以下少女一樣
完全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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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1259648: 為什麼偷拍不屬於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 10/22 10:21
2F:噓 s820912gmail: 什麼法官 10/22 10:26
3F:→ linlinme5208: 應該說情節沒有很嚴重,正如你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 10/22 10:26
4F:→ linlinme5208: 下偷摸屁股和在對方拒絕後摸是不一樣的罪刑 10/22 10:26
5F:推 jupto: 意思是犯罪者覺得對方有同意自己拍攝的可能嗎? 都要偷偷 10/22 10:29
6F:→ jupto: 來了這很明顯不可能啊 10/22 10:29
7F:→ jupto: 兩者情節應該是一致的 都是違反對方意願 10/22 10:30
8F:→ linlinme5208: 結論是該修法了,不該判那麼重的判很重,反觀像詐 10/22 10:31
9F:→ linlinme5208: 欺罪這種卻很輕 10/22 10:31
10F:推 vinmo: 因為這條罰的是強迫你拍的類型,跟偷拍就是不一樣 10/22 10:39
11F:推 FrienDx: 比撞死人、騙人家破人亡的判得還重 10/22 10:40
12F:→ love740120: 又是女權法官 真噁心 10/22 10:44
13F:推 asgardgogo: 台灣法官麻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10/22 11:35
14F:噓 oncloudy: 炎熱肛交未成年 竟然不用被關 最不合理 10/22 13:11
15F:推 harry801030: 不知情所以無違反意願,wtf?? 10/22 14:48
16F:推 Pep5iC05893: 前些日子朋友才在抱怨二十幾年前考上司法官走路有風 10/22 15:02
17F:→ Pep5iC05893: 講工作都很大聲說自己是法官近十年只敢說在法院工作 10/22 15:02
18F:→ Pep5iC05893: 最近跟過街老鼠差不多被問乾脆只說是公務員 10/22 15:02
19F:→ a1259648: 處罰輕重是一回事,但法官對法條的解釋要說服人很薄弱 10/22 15:11
20F:推 devil0915: 真要認真探討的話邏輯是說的通,因為被害人根本不知道 10/22 15:58
21F:→ devil0915: 有這件事,何來對這件事的意願與否呢? 10/22 15:58
22F:推 timgjh: 偷拍上廁所"自己看"比酒駕撞死人判的還重本來就很荒謬= = 10/22 20:46
23F:→ adoko: 有些判例就先設定不會有同意的意願 10/22 23:14
25F:→ alvinlin: 所以張姓男子幾歲? 10/23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