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sex
標題[新聞] 襲臀借錢妹!3度拍屁屁扯:心疼妳…色男免坐牢代價12萬
時間Tue Jan 5 14:18:53 2021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105/1891558.htm#ixzz6ieQklbkn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彭姓男子一日與女網友香香(化名)見面商討借款等問題時,竟趁女方坐立填寫文件時,
伸出鹹豬手摸她屁股1下,接著又在香香起身欲離開時,再拍打了2下。香香因感到噁心,
事後怒調取相關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南投地院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彭男有
期徒刑4月;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彭男與香香2019年1月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雙方透過LINE交談時,香香表示自己有筆債
權尚未受清償,且急需一筆6萬元資金,遂想委請彭男幫忙討債並借貸。
2人隔月23日下午相約香香公司商討上開事宜,沒想到彭男竟趁女方在填寫資料時,摸了
她頭及屁股一下。香香當場嚇傻,起身欲離開座位,不料她從彭男面前走過時,屁股又再
次挨打,甚至最後她要送彭男離開始,又第三度遭侵犯,氣得她當場質問男方,「你幹麼
又打我臀部」,事後也趕緊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上警局報案。
法庭上,彭男否認性騷,表示自己與香香間存有男女朋友的曖昧關係或兄妹情誼,會輕拍
女方臀部,僅是想表示心疼、指責她不擅於處理自身財物之意,且雙方談論時氣氛輕鬆,
香香自始至終都未表達不舒服之意。
接著,彭男再拿出2人對話紀錄,指稱自己事後傳送貓咪打屁屁貼圖時,女方僅回應「你
瘋了」,而他再傳送,「糊塗妹,屁屁有被我打疼嗎?」時,香香則傳了一個小女孩哭的
貼圖,對此,他認為2人互動曖昧,反控女方是因借款不成,所以控告他性騷。
香香於庭中痛訴,「我要他不要每次都摸我臀部,我有向彭男說我感到不舒服,但他都覺
得無所謂」,強調2人間並非男方所說的情侶關係,「認真來講,我們頂多是委託人及事
主關係,連一般朋友都不算」。
南投地院審理時勘驗雙方LINE對話紀錄,發現香香案發前後,均未以任何曖昧、交往或性
暗示的言語誘使彭男,也不曾以觸摸臀部一事向彭男恐嚇、勒索金錢,故認為香香沒有要
設計仙人跳的可能,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案經彭男上訴,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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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083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接續觸摸甲女臀部3次之客觀事實,惟否認有何性
騷擾之犯行:
1.於原審審理時辯稱略以:被告與甲女存有男女朋友之曖昧關係或兄妹情誼,被告係基於
此種關係輕輕拍打甲女臀部,表示心疼、指責甲女不擅於處理自身財物之意,被告並無性
騷擾之意圖,當時雙方談論氣氛係輕鬆、自在,甚至在被告第1次觸摸甲女臀部後,甲女
還從被告面前走過,且討論結束後,甲女親自送被告至門口,這3次被告觸摸甲女臀部之
過程,甲女自始至終均未表達不舒服之意;在案發當天雙方結束討論後,甲女在LINE中還
傳送希望被告動用自己之人脈、資源甚至信用貸款來幫忙甲女處理債務問題,甲女當時亦
未就被告觸摸臀部乙事表示反感,事實上,甲女係因借款不成始控告被告性騷擾,甲女當
時要求在其熟悉之公司內商討債務問題,之後攝錄到案發過程監視器錄影畫面又無聲音,
且受到案外人闕○○之挑唆始提出本件告訴等情,均足以證明甲女和闕○○共同設計被告
之仙人跳等語;
2.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略以:
⑴原審認為我有罪,無非就是指他們提供系爭監視影像,裡面的畫面固然有肢體曖昧動作
的事實,但軟體有遭到變造,畫面我檢附紙本三張,聲音被滅音,且第一個畫面是屋內,
第二個畫面在屋外,屋外部分明顯是翻拍,我們是有打鬧的互動反應。LINE的紀錄密密麻
麻,甲女在12月2日說有回覆「你瘋了」,作為不滿我打屁屁的表示,我在2月1日的10時
23分是有打屁屁貼圖,她有傳一個「你瘋了」,我又回傳「要乖一點,懂嗎?」,但在2
月1日前我們已經有很多這樣的事例,甚至第一次見面1月29日她跟我也有肢體互動,只是
不可能再調監視錄影,她這個「你瘋了」你能說她是不舒服?還是是在跟我欲拒還迎?這
是她唯一拿出來辯解的。2月1日當晚還有私下單獨餐敘的事實,從2月1日到她開始跟我要
借錢即2月18日間,我邀約她去舊山線,她也沒有明確拒絕,尤其這時更沒有涉及金錢借
貸,且之前大家都有這樣的互動,2月18日才突然跟我講她快出事,說要去借高利貸,才
開始有金錢商借的互動,後來我覺得不是很單純,基於提點她。其次她說為何去南投派出
所,說要有證據才能提告,我在2月21日就有說「糊塗妹,屁屁有被我打疼嗎?」她傳一
個小女孩哭的貼圖,這其實就是很曖昧的意思,我還問她「屁屁真的有疼?」她回「廢話
,怎樣也比不上被朋友捅一刀疼」,我還回「乖,別胡思亂想,早點睡覺,屁屁呼呼」,
她回「沒心情聽冷笑話,真不會安慰人」,就是在系爭監視影像案發前,就是有這些互動
。案發當下究竟是曖昧或是性騷擾,這很重要。
⑵系爭行為發生後,甲女分別於2月23日下午6時15分,6時25分、6時44分、6時49分及2月
24日凌晨2時零2分還對我暱稱5次「哥」,這是系爭行為發生後的事情,後來我洞悉她就
是要跟我要錢,2月23日6時19分問我為何對她態度這麼硬,6時24分說就是不合理才求你
,這已經不是一般借貸關係可以發送的訊息,2月24日6時59分還說如果可以按常理走,為
何要求我,我們是什麼關係,不然為何不按常理走才要求我,2月24日1時13分她說就算被
睡20、30遍也會賺到這筆錢...是我逼的,以為在賭氣嗎?等等拍照給你,她是利用我感
情束縛來達到借款目的,未果才告我性騷擾,還是2月23日行為那天下午就認為我性騷擾
?這中間她沒有不願意的表示,還對我含情脈脈的請求,在公司裡面已經被我拍一次了,
出去還很習慣從我面前走過,如果她有警覺,應該就會從後面走,也不會在室外跟我聊了
很久,這些互動顯然就是習慣彼此的模式。一直到2月25日晚上7時58分才說要告我性騷擾
,而且是跟闕○○見面,因為我要還她資料,請她簽名,闕○○叫她不簽然後就走了,所
以她告我性騷擾的意圖不單純。異性交往到交惡前的互動,是否有曖昧關係存在,因為她
後來目的沒有達成,才把之前曖昧的行為轉控為性騷擾,換另種方式跟我要錢,若說我有
前科,甲女底子也不乾淨,她洗錢防制法到現在緩刑還沒期滿,她還有更多不起訴處分案
件,我相信她提告很心虛,她為了錢什麼事都幹的出來等語。
(二)經查:
1.被告與甲女於108年1月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嗣雙方經由通訊軟體LINE交談,緣甲女對
友人有筆債權尚未受清償,且甲女急需一筆資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乃委請被告追討
債權並借貸,雙方遂於108年2月23日14時30分許在甲女當時任職之乙公司商討上開事宜等
情,業據甲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亦有被告與甲女之LINE對話內
容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關於被告與甲女認識、互動及LINE對話內容暨本案案發情形等,甲女證述如下:
⑴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與被告在交友網站「愛情公寓」上認識,我於108年2月間任職
於乙公司,負責行政記帳工作,當時我手邊有一筆債權還沒獲得清償,被告曾出示他有合
法處理債務之證書,說可以幫我追討債權,但需要我在證書上面填寫我的基本資料、地址
並親自簽名,我想請被告幫忙,再加上當時我急需一小筆資金,被告曾說向他融資的話,
利息比較便宜,所以我問他可不可以向他借款,他回答可以,只要把本票簽給他,他會在
當天匯款給我,基於這些原因,我才於108年2月23日14時46分許,與被告相約在我公司內
辦理這些事情,我當天坐在桌邊填寫文件時,被告先伸手摸我的頭,我稍微停頓一下,因
為後面他沒有繼續動作,所以我停頓後,繼續填寫文件,結果再下一秒鐘,被告就伸手摸
我右邊臀部,我當時沒有預料到被告會摸我臀部,所以下一秒我就直接站立起身,離開座
位,當下我自然反應,就從他面前走過,但我刻意將身體面向他,因為我怕他又摸我臀部
,我經過被告面前時,被告亦係將手伸起來要摸我臀部,但有沒有摸到,我現在忘記了,
然後我回到我辦公桌邊,站了一下,就再走回去原本桌邊書寫,接著我寫完把文件交給被
告,在公司門口我要送被告離開時,被告又再摸我臀部一次,那一次我告訴他,你幹麼又
打我臀部,我只是在跟你談事情,我要他不要每次都摸我臀部,我有向被告說我感到不舒
服,但被告都覺得無所謂,他覺得他只是在表示認識、關心或安撫情緒,但根本不是這樣
,而且我與被告並非他所說的是男女朋友關係,認真來講,我們頂多是委託人及事主關係
,連一般朋友都不算等語。
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並沒有被告所說,108年1月1日到108年2月17日,他常常有用
大貓打小貓屁股的貼圖對我示意,而我也有用俏皮的貼圖還有文字來回應,我沒有表示不
悅的意思,甚至有在1月29日、2月1日有兩次見面,還有講說要到舊山線踏青的這種情形
,也沒有與被告去踏青。LINE的貼圖,我記得印象中在他不曉得傳第幾次的時候,我還傳
了一個貼圖說「你瘋了嗎」,我有覺得不舒服,只是我覺得沒有必要講得很清楚,而且事
後他一直在邀約的時候,我一直跟他說我沒有空。我跟被告喝咖啡是因為朋友有問題,要
我幫忙詢問,所以才跟他去喝咖啡,那一次共同用餐是我要拿東西給他,原本那時候我是
有一筆債務是要請我朋友幫忙協助催討的,可是被告說他有什麼證照,他可以幫我處理,
叫我直接拿給他。對於被告詢問我在「LINE」裡面有沒有表示不喜歡肢體碰觸,有沒有這
個表示部分,我剛剛有說過了,我有傳了貼圖說:「你瘋了嗎」。在2月21日藝園堂用餐
那天,被告有一樣對我拍臀部,我就已經跟他講說:你為什麼要這樣。被告說,2月21日
晚上11時40分互動開始,他有講:「糊塗妹~妳的PP有被哥打疼嗎?」,到晚上11點49有
互動,寫說:「再淘氣任性…PP就要開花!懂嗎?」部分,因為我覺得那不是打情罵俏,
所以我沒有理會,沒有回應。2月22日晚上10點多,我有沒有跟他講說我很抱歉、對他做
了無理的要求等這些內容。我所講的「無理要求」就是因為那時候我有債務的問題,他曾
經跟我講過說,就是他,如果說跟他借款還是怎麼樣,就是跟他融資,利息會比較低,那
時候我只是一個想法,覺得說那如果是認識的話那利息可以比較低的話,我可以減輕我的
負擔,就只是這樣。我在叫被告大哥的時候,是我在有事情尋求他協助的時候對他的一個
尊稱,不代表什麼。被告說他已經有對我碰觸臀部過,我為什麼還給他第二次碰臀部的機
會?他每一次都亂碰,我有辦法知道他什麼時候要碰我嗎,我如果習慣的話,監視器畫面
還會拍到他在那邊左顧右盼然後才偷摸嗎。至於監視器顯示音效點擊靜音部分,我沒有隱
匿,監視器有沒有聲音,我並不清楚。我與被告僅止於就像外面的客戶。就是客戶跟借貸
借款的關係。我跟被告講說:「就是不合理才求你」,是我覺得在跟他借錢,因為他也不
是合法的金融機構,我覺得這個是有點不太合理。被告說我有傳了簡訊說,「就算被睡二
十三十次也會賺到這個錢」、「是你逼的」、「你以為我是賭氣」、「等等拍照給你」等
這些訊息,並不是要不到錢鬧情緒,那是因為他不尊重之後,我告訴他說:「你把東西都
還給我,我不需要你幫忙了」。就是本票等那些相關資料。被告說我又接續發送「要嘛就
大家簡單把事情處理好」、「簡單一點」、「不要搞這些」、「把東西還來就好了不是嗎
」等語,並不是有條件不告他性騷擾,在那時候我還沒有說我要告他,是他一直都不還我
。被告不把東西還我的時候,我跟闕○○就已經有去警察局了,警察局告訴我說:「妳要
有那個證據、要有畫面才可以」。我對被告請求30萬元是請律師寫的。108年2月23日案發
之前他有單獨三次會面(108年1月29日、2月1日、2月21日),這不是約會,我對那二個
字很反感,不是約會。闕○○也沒有在場。被告在LINE上面跟人家講說我跟闕○○對他仙
人跳還是怎樣,可是我完全不知道他跟闕○○有什麼瓜葛。108年2月23日影像是我自己拷
貝的,原始檔案在我這邊。我沒有請求法律扶助或者免費的律師訴訟,我沒有那種資源。
闕○○沒有跟我承諾什麼而要求我提告。被告說以前那部分我為什麼不告,只有告本案有
影像的部分,這是我拿不到證據,警察跟我說要有證據才能告,那拿不到證據的部分,我
可以像他這樣亂訴、亂告嗎等語。
⑶依上,甲女上揭證述內容,並無不相一致,或互為矛盾之處,自無不可採信之情形。
3.本件經原審法院勘驗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
「⑴第一段影片,畫面顯示時間2019/02/23 14時46分(影片時間00時00分00秒)
①影片初始畫面有2張深灰色長方形沙發分別位於畫面左上角及畫面上方,被告坐在沙發
上面,雙手手肘些微彎曲將雙手手掌分別放在自己接近膝蓋處左、右大腿上。畫面左下方
為一張黑色正方型桌子,桌子的右上角之位置放有一張白色紙張。畫面左下方為一張黑色
正方型桌子,桌子的右上角之位置放有一張白色紙張。甲女坐在畫面中央,畫面下方有一
紅黑色嬰兒車。甲女低頭、背部微彎曲,坐在桌子旁邊一個粉紅色椅子上,甲女左手手肘
彎曲,右手握筆書寫。
②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32秒,被告伸出左手觸摸甲女頭部約1秒,左手手肘再放回自己左
大腿上,左手掌再包覆住自己右手拳頭。
③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45秒,被告身體往甲女所在位置傾斜,將左手伸往甲女的下半部接
近臀部輕拍約1秒。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47秒,被告收回左手,左手肘置於自己左大腿上
,左手掌再包覆住自己右手拳頭。
④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50秒,甲女起身站立,並從畫面桌子與被告所坐的沙發間走道經過
被告身邊,往畫面左上角移動。
⑤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51秒至00時00分53秒,被告左手掌揮往甲女臀部約1秒,隨後左手
食指比向桌面右上角之白色紙張。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55秒,甲女持續往畫面左上角移動
消失於左上角。
⑵第二段影片
①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00秒至00時00分09秒,畫面左上角有一部分柏油馬路路面及路邊鋪
設水溝蓋,其餘皆為房屋之騎樓路面。被告站在甲女旁邊。
②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14秒,甲女自畫面右側走出往畫面中央移動,接續甲女後面出現被
告,走在甲女右後方,甲女、被告持續往畫面左方移動。
③於影片時間00時00分15秒,被告身體往左傾斜、彎腰,伸出左手,徒手由下往上揮動甲
女臀部,此時被告之左手掌與甲女臀部位置重疊。隨即甲女將全部身體往右轉向,同時間
左腳往後跨一步,身體正面對被告,被告則收回左手。甲女與被告2人繼續往畫面左上角
移動。甲女右手手臂平舉至肩膀同高處、手肘彎曲,手掌位於頭部之高度,乙女往畫面左
上角移動時其臉部及上半身些微右轉面對被告。」
⑶上開經案發現場監視器拍攝所得案發時之經過,與甲女上揭證述被害情節互相一致,甲
女所言與上述勘驗結果並無出入、矛盾之處,甲女之證述無何瑕疵可指,足認甲女上開指
訴為真。至被告以甲女是否有前案紀錄等,認甲女所為證述不可採信乙節,乃被告個人推
測之詞,且與甲女證述內容及上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暨後述LINE對話內容,均不相
符合,自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⑷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指摘監視器錄影畫面有變造情事等語,惟經原審法院會同被告暨
其原審選任辯護人共同勘驗結果,該錄影畫面為秒數連續,畫面亦未見有何異常,聲音部
分則為背景吵雜音,無人對話之聲音,並無任何明顯偽變造之情事,被告徒以現場聲音未
能錄取,而認有滅音變造之情事,自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三)被告雖另以前詞置辯,惟查:
1.關於被告辯稱,與甲女在本案案發前有男女朋友間之情愫、曖昧情事部分:
⑴被告此部分辯解,已為甲女所明確否認,已詳如前述甲女證述內容;據之可見,甲女主
觀上認定其與被告間並非男女朋友感情交往,兩人間更無任何曖昧情事之可言。
⑵依卷附被告與甲女間之LINE對話內容所示:
①被告於與甲女認識至本案案發前,確實屢屢傳送大貓打小貓屁股的貼圖(依卷內資料,
計有二種相類似貼圖)與甲女,惟觀諸甲女對於被告上揭各次貼圖回應內容,除曾以「是
你吧!」、「是厚」加以回應外,並無相對應的其他曖昧貼圖,甲女主要多係針對被告貼
圖後之詢問內容以文字回答,期間亦質以「哈哈哈、除了這貼圖還有別的嗎?」,亦有全
然未予回應者,甚至以「你瘋啦」之貼圖回應;據上足見,被告雖或因認與甲女熟識,而
對甲女為上揭貼圖,惟相較於甲女之回應,顯然甲女並未曾在LINE對話中顯現與被告熟識
而曖昧之表示。至被告所稱甲女曾以「女孩哭泣貼圖」回應部分,惟觀其前後對話,甲女
曾詢以「錢的事請你考慮」、「能這兩天給我答案嗎?」而後被告貼上大貓打小貓屁股貼
圖,其後甲女才貼上女孩哭泣貼圖,被告則回以「先睡吧,哥再處理」,是甲女上揭女孩
哭泣貼圖,顯在回應被告對於借錢乙事不予回應乙事,要非男女朋友間之打情罵俏用圖,
被告此部分明顯誤解。
②被告於前揭LINE對話中,數度詢問甲女可否外出喝咖啡、出遊,惟屢遭甲女以上班工作
忙、累,照顧住院長輩、協助處理家務等理由,加以拒絕,或者直接已讀不回,甚至回應
「你真的很閒耶」、「不行」「誰跟你風花雪月」等直接明白拒絕之情形,僅1月29日甲
女下班後應邀至位於臺中市大里區某咖啡店(該次甲女尚且傳送某人借貸契約相片1張與
被告),2月1日被告前往南投縣草屯鎮某餐廳與甲女會面;由上,本件實難認甲女對被告
有任何男女情愫之可言。
③至本案案發後,被告亦曾再傳送大貓打小貓屁股的貼圖與甲女,惟甲女一則以借貸乙事
回應,一則直回應「不是我會在我身上嗎、不要太過份了、把東西還我」,一則回以「東
西寄回了嗎?」,一則則係約定碰面地點交付資料,亦無任何曖昧貼圖或詞語;其後被告
與甲女更因本件訴訟而進入相互爭執狀態。
⑶據上,由雙方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17日之LINE對話內容得知,被告與甲女起初均
係被告邀約甲女餐敘、出遊,之後話題均圍繞在甲女自身債務、債權上,甲女之言語間並
無曖昧或親密用語,被告與甲女並非交往中男女,亦無曖昧情愫存在;且甲女證稱其與被
告係交友網站認識,並非男女朋友或有何曖昧情愫,僅係委請被告為其追討債務並欲向其
借款乙節,亦堪認為真實。是本件被告辯稱與甲女間存有男女朋友之曖昧關係乙節,無法
為本院所採用。
2.被告再以其出於曖昧及男女朋友之情誼而觸摸甲女,甲女亦同意無反抗等語;然縱使伴
侶交往,亦不代表得一概未經同意任意觸摸對方之隱私部位。況觀之被告與甲女之LINE對
話紀錄,被告與甲女於108年2月23日14時30分許見面商討債務後,甲女於同日15時24分許
傳送:「渣打銀行~052」、「哥~錢匯了通知我一聲」、「還有借錢的事希望你能幫我
」、「你怎會認為我還不了100萬」、「是誰信誓旦旦說可以要到」、「那你還在怕什麼
」、「為什麼你對我態度那麼硬」,被告於同日18時21分許回傳:「我們認識多久?」「
關係又有多深?」「彼此瞭解又有多少?」之後與甲女討論債務過程中,又於108年2月24
日13時10分許傳送「還是一句老話~我認識你多久?我知道妳的過往嗎?就如同妳對我也
是一樣~不是嗎?」是被告已數次表示與甲女認識時間太短、彼此認識不深,而婉拒借款
予甲女,顯見被告亦知悉自己與甲女並非男女朋友或存有何曖昧情愫,再參諸被告自108
年1月1日開始與甲女透過LINE聊天,被告先係邀約甲女見面,然甲女起先均拒絕,聊天過
程更未見任何打情罵俏抑或係男女朋友間之親密用語;之後被告與甲女雖曾在案發前見面
2至3次,然甲女證述係就自己或其友人債務如何處理乙事請教被告,此從甲女於同年1月
29日19時7分許傳送借貸契約書照片1張予被告,被告於同年1月30日16時40分許向甲女稱
:「那當然~對了,妳那朋友的案件,我有跟律師討論喔!」可見甲女證述在案發前與被
告見面係為向被告請教自己或友人之債務問題,過程中均無提及其他私人感情乙情可以採
信,益證被告與甲女自始至終均無任何曖昧情愫或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辯稱係基於與甲
女間之曖昧與男女朋友情誼始經甲女同意觸摸其臀部,顯係推卸責任之詞,不足採信。
3.被告又以甲女並未當場向其表示對於觸摸其臀部感到不舒服之意等語;然按性騷擾防治
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
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
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性騷擾罪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
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其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144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
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
施行細則第2條亦有明文。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臀部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
位,且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隱,意在保持個人私密,若未經本人同意而就上開部位為不
當之碰觸、撫摸,自足以引起本人之嫌惡感。本案甲女於第1次坐立遭被告觸摸臀部時,
頓時起身站立離開被告,且刻意以身體正面面向被告,以防止被告再次觸摸臀部,足見甲
女對於被告之舉止已有逃避之反應,之後被告與甲女在離開前、步出公司門外時,被告又
伸手觸摸甲女之臀部,此時甲女瞬間將身體側身轉而面向被告,亦有躲避被告觸碰之舉,
甲女上揭反應已足證明其對被告隨意觸摸臀部之行為顯係反感、不自在,被告辯稱甲女並
未口頭表示不舒服等語,並不足採。被告又以其第1次觸摸甲女臀部時,甲女未選擇離其
較遠之座椅後側走過,反直接從其與茶几間之通道經過,顯見甲女同意其觸摸臀部之意為
辯,然甲女證稱其當下反應係起身離開,並未顧慮太多等語,而性騷擾具有偷襲性、短暫
性,甲女在未預料下突遭被告觸摸,立即起身離開現場,已足說明對被告之觸摸舉動深感
不悅而做出逃避反應,至於是否選擇離被告最遠或最近之走道離開,與甲女是否同意被告
觸摸臀部本就無涉,且甲女之反應亦不違反常人在遭人突襲觸摸身體隱私部位下所做出之
舉動,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難為本院所採信。
4.被告續辯稱甲女事後仍持續以LINE和其聯繫,非性騷擾被害人之正常反應等語;然甲女
除委請被告催討債權外,另因亟需資金而向被告借款,並於案發時簽立本票1張予被告,
然被告當下並未交付借款或匯款予甲女,據甲女證述在卷,此亦為被告所坦認,並有雙方
之LINE對話記錄可憑。是甲女既已委請被告追討債權,且案發時在已交付本票又未能立即
收到借款,則甲女事後仍就此等事宜與被告持續聯繫以保障權益,顯與一般常情相符,自
難認有何異於一般被害人之正常反應情事。
5.被告另辯以甲女與證人闕○○串通設計對其仙人跳等語,然查:
⑴甲女於案發前、後,均未以任何曖昧、交往或性暗示之言語誘使被告,已如前述,雙方
於案發當日係為討論代為甲女追討債權及資金借貸需求,亦未見甲女當日有何性暗示動作
挑惑被告,且案發後,甲女亦未以被告觸摸臀部乙事向被告恐嚇、勒索金錢,反而央求被
告能再三考慮貸予資金,此從雙方案發後之對話紀錄可明;再者,被告亦未給付甲女金錢
,反係被告於事發後收取甲女簽立之本票1張。
⑵闕○○已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與甲女無任何關係,僅係朋友而已,甲女有告知我她被
性騷擾,所以我有協助甲女將公司監視影像燒製成光碟,至於甲女提出告訴,是甲女主動
想提出告訴,我再予以協助報警,就是畫面截錄下來後,我開車陪同甲女報警,至於被告
勸告甲女撤回告訴,甲女何以將我加入LINE群組,我不是很了解,至於甲女在法院(指原
審)請求法官讓我留下來,是因為她不想單獨面對被告等語。據上,闕○○對於本案雖曾
提供甲女相關協助,惟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闕○○有挑唆或唆使甲女一定要提出告訴之
情事,被告以闕○○出現在甲女提出告訴、至法院應訴等之場景,而推認甲女或有仙人跳
,或與闕○○有所串謀等情,尚乏實據足以佐證,自亦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⑶甲女嗣後於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法院後,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本即係甲女本於其人格權受侵害而得以向被告請求賠償之合法權利,至其請求金額若干,
准許與否等,則屬受理民事法院應行調查審理之事,被告以此認甲女有設局等推測之詞,
亦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⑷綜合上情,均不足認定甲女有與他人設計被告仙人跳之行為,被告上揭所辯,亦無法為
本院所採用。
6.證人甲女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業已二度就本案事實進行詰問,被告於本院行言詞辯論
時表示,如法院認有必要,聲請傳喚甲女到庭對質等語,本院認被告此部分請求,並無必
要,爰不予調查,附此敘明。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因認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審判決採用簡化格式書寫,故僅引用程序法條,未另起一段書
明適用之實體法條),並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慾,任意、接續觸摸甲女臀部3 次,顯不尊
重甲女之身體自主權利,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所生損害程度,及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原審判決顯以被告之責任爲基礎,具體
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量刑,並未偏執一端,所科之刑亦無過重之情事,核無不當,
應予維持。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並無理由,已如前述,自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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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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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evinmeng2: 真香 01/05 14:19
2F:推 a22122212: 誰跟你風花雪月 笑死 01/0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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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adam6693: 不用借了,直接拿和解金或賠償金 01/05 15:55
6F:推 LENMAN: 不用還錢還喬一筆 01/05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