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sex
標題[新聞] 阿嬤助男猥褻2孫女 女童讀「象爸爸著火了」告知老師
時間Sun Dec 27 11:59:08 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124918
2020-12-27 07:10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女童小梅在校閱讀「象爸爸著火了」讀本的性暴力章節後,向老師說「我也有」,指阿嬤
阿鳳以強硬態度及阿嬤的朋友廖男會給零用錢,引誘她下樓,遭廖男撫摸下體,且小梅的
妹妹小秋也遭廖男猥褻,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廖男及阿嬤阿鳳,台中高分院審理期
間,廖男死亡,合議庭判決公訴不受理,同案的阿嬤阿鳳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一審以女童指證有瑕疵,以及廖男精神狀態處於心神喪失程度,於今年4月底判決廖男及
女童的阿嬤阿鳳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期間,廖男於今年9月
12日死亡,合議庭遂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起訴指出,阿鳳是女童小梅、小秋的阿嬤,同住在中市太平區的3樓透天住宅,1樓為
客廳、廚房,2樓為小梅、小秋房間,擔負照顧及教養孫女之責。
2017年7、8月間,阿鳳多次以強硬態度及以廖男會給予零用錢為由,引誘小梅下樓,小梅
至客廳後,阿要求她坐在大腿上,廖以手伸入女童褲子內撫摸被害人下體及胸部,事後廖
男給付女童2000元至1000元不等金錢。
同年9月間,廖男以買糖果為由,兩度騎機車載女童小秋外出,趁機撫摸被害女童的下體。
至2018年9月18日,女童小梅於個別輔導時,輔導老師導讀「象爸爸著火了」讀本,小梅
於閱讀該讀本所附補充說明後,主動告知輔導老師,指著讀本上「性暴力」類別稱「我也
有」,經輔導老師進一步詢問後,再詢問小秋後,由學校通報處理。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
罪起訴廖男及阿鳳。
一審法官審理時,廖男因極度重聽、腦部腹腔手術、失智、不良於行等症狀,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均由兒子以輪椅推進法庭,法官甚難與廖男溝通,廖也幾乎全程閉目癱在輪椅上
,無法表達任何意見,他的精神狀況應已達心神喪失程度,而因合議庭判廖無罪。
此外,被害女童小梅證稱遭廖猥褻時,妹妹小秋有看到,但小秋卻證稱沒有看到,因此法
官認指證有瑕疵,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檢察官何所指犯行,因此判決2
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仍判阿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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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
貳、被告A女部分
一、本件公訴人認被告A女及戊○○涉犯前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一)被告A女
與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二)被害人乙○、甲○於偵訊中之證述,(三)證人丙男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四)丁女(即乙○與甲○之母,代號0000-000000C,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五)證人戊女(即乙○與甲○就讀國小之輔導老師,代號
00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六)案發地之平面圖、照
片,及被告戊○○所騎乘之四輪電動機車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三、被告A女固坦承被告戊○○於上開期間曾到訪過其住處數次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叫
乙○讓被告戊○○猥褻之行為,辯稱:我先生在掃公園,被告戊○○在公園抽菸,兩人因
而認識,被告戊○○至我的住處主要是找我先生泡茶,我先生於106年12月25日過世後,
被告戊○○只有再來我的住處一次而已,我不曾看過被告戊○○有摸乙○身體,我如果有
叫乙○、甲○,也只是叫她們來喝茶等語。而被告戊○○於本案繫屬法院後因耳朵極度重
聽且已失智,無法溝通,甚而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見。
四、經查:
(一)乙○
1.於偵訊中指稱:第一次是3、4年級穿短袖的時候,我穿短的體育褲(起訴書因而記載時
間為 106年7、8月後某週末),我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坐在我畫X的地方
,甲○坐在我畫○的地方,阿嬤(即被告A女)站在我畫△的地方,(之後又說)第一次
是4年級的寒假,第二次與第一次隔了2、3週,我們不想過去,好像被阿嬤硬拉過去,後
來就被摸了,第三次是去樓上,因為我們一直不下來,被告戊○○跟阿嬤就跑去 2樓我的
房間,就坐在我的床上,叫我過去,就開始摸(此次未陳述時間,起訴書記載時間為數週
後),最後一次(即第四次)是寒假(起訴書因而記載時間為 107年1、2月前某日),被
告戊○○好像剛來,就叫我們下來,我先下來,阿嬤叫我站在那裡,被告戊○○先給我
700元,之後妹妹坐在旁邊,我也坐在旁邊,被告戊○○有對我做一樣的事,爸爸(即丙
男)剛從外面進來在門邊,我忘記當時阿嬤在哪裡等語;
2.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第四次的情況阿嬤有在旁邊,阿嬤有說要給我錢,是摸完以後,被
告戊○○才給我錢,第二次被告戊○○拿錢給我時,妹妹(即甲○)有看到,第三次阿嬤
及被告戊○○到我房間時,妹妹有在旁邊,被告戊○○在床上給我錢,妹妹有在旁邊,就
有看到,被告戊○○第一次給我1000元後,我有跟妹妹說,而且有說是被告戊○○摸過我
,就給我這麼多錢,第三次被告戊○○在 2樓我房間對我做這些事情時,妹妹也有在床上
,她有看到,第四次是被告戊○○正在摸我時,爸爸就突然回來,被告戊○○這四次來我
家時,我阿公都不在家,連我爸爸剛好回來那一次,也就是最後一次,阿公也是不在場的
,他有時候會去掃公園等語。
(二)乙○以上所述,核諸
1.乙○所述第一次遭被告戊○○猥褻時,所畫之在場人位置圖顯示:○與X緊鄰而坐,亦
即當時甲○就坐在被告戊○○旁邊(乙○自述其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果
有對乙○為撫摸性器及胸部之行為,甲○應有目睹,
2.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妳自己有無看到被告戊○○對姊姊不禮貌?)沒有」
、「(問:有無看到被告戊○○摸姊姊?)沒有」、「(問:姊姊有無跟妳講被告戊○○
給她錢?)沒有」、「(問:被告戊○○有無曾經在 2樓的房間且姊姊也在?有無看過這
樣的事情?)沒有」、「(問:妳有無看過被告戊○○進到 2樓的房間?)有」、「(問
:那時姊姊有無在?妳是否還記得被告戊○○到 2樓房間時發生何事?)那時被告戊○○
就只是上樓睡覺,阿嬤叫他到 2樓睡覺」、「(問:睡哪一個房間?)爸爸之前睡的房間
」、「(問:妳是否還記得被告戊○○及姊姊在 2樓的同一個房間,而且妳也在那裡?有
無這樣的情況?)沒有」、「(問:妳以前有跟檢察官說妳沒有看過姊姊跟被告戊○○坐
在附近,妳那時說的是否為實話?)是」、「(問:在妳的印象裡,於 106年大概妳是小
學三年級左右,有無妳跟姊姊在她的房間,然後被告戊○○到姊姊的房間來,而妳們三個
人都在房間內的情形過?)沒有」、「(問:妳是否確定沒有?)是」、「(問:是否從
來沒有?)是」、「(問:妳在 1樓的客廳時,被告戊○○正好到妳們家的客廳,然後姊
姊也在客廳,有無看過妳的姊姊坐在被告戊○○的大腿上面?有無看過這樣的情形?)沒
有」、「(問:是否確定沒有?)是」、「(問:是否沒有看過?)是。」等語;
3.證人丙男於偵訊中證稱:我父親過世之前,有一個假日,我進家裡時,就很不客氣跟被
告戊○○說要抽菸就出去外面,他就反問我這間房子是不是我媽媽的,那天乙○、甲○都
在現場,她們在看電視,我爸爸也在客廳等語,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剛說你父
親是在 106年聖誕節那時過世,在你父親過世之後,你有無看過被告戊○○去你們家?)
我父親過世之後應該就沒有,但是在我父親過世之前,好像是10月還是 9月,他有一次就
是像檢察官所述的那種情節被我看到,剛好我回家,小孩子就坐在沙發靠枕上面,我先叫
女兒上去樓上,我很不客氣叫他說你這樣是在做什麼(臺語),結果我母親沒有阻止,反
而罵我並說他是客人」、「(問:你剛剛說到你有一次在父親過世之前有看到被告戊○○
,你剛說什麼情節是何情況,能否再詳細說明是何情節?)小孩子就好像是坐檯式的,坐
在椅子的靠枕,被告戊○○坐在這裡,小孩子過來坐在靠枕,門進來第一個長椅子,她坐
在靠枕上面,好像坐檯的那種姿態」、「(問:你說小孩子坐在靠枕上,被告戊○○有無
把手或是其他靠到你的女兒身上?你有無看到他們坐多近?)就旁邊而已,比如說這個是
靠枕,他坐在這裡,這個是椅子,靠枕在這裡,她坐在這裡這樣子」、「(問:被告戊○
○有無摸她?你有無看到?)那時畢竟我是沒有看到,我就叫小孩上去」、「(問:你之
前是說那一次你爸爸也是有在場的,是否如此?)有,抽菸那次有在場」等語;
4.A女之戶籍資料顯示其配偶(即乙○祖父)係106年12月25日死亡等情。
(三)足見,
1.乙○對於第一次遭被告戊○○猥褻之時間,先說穿短袖時,後改稱寒假時,對於第四次
遭被告戊○○猥褻部分,先說被告戊○○先給錢再猥褻,後改稱先猥褻再給錢,陳述反覆
,對於第三次遭被告戊○○猥褻之時間,則未說明,
2.乙○證稱被告戊○○給予金錢乙事,其有告訴甲○,或甲○有親眼看到,惟甲○則稱沒
聽乙○說過,
3.乙○證稱第一次遭被告戊○○猥褻時,其坐在被告戊○○之大腿上,甲○坐在被告戊○
○旁邊,並畫現場圖,惟甲○證稱不曾看過乙○坐在被告戊○○大腿上過,
4.乙○證稱第三次在 2樓其房間遭被告戊○○猥褻時,甲○也有在床上看到,惟甲○證稱
沒有看過被告戊○○到乙○的房間,也沒有看過被告戊○○摸乙○,或對乙○有不禮貌的
行為,
5.乙○證稱第四次遭被告戊○○猥褻時,其祖父未在場,被告戊○○正在摸其時,其父親
就突然回來,惟其父親丙男證稱:我回家時,乙○、甲○都在看電視,我爸爸也在現場等
語,而依丙男之證詞及乙○祖父於 106年12月25日過世之事實,則乙○所說第四次之時間
,應為106年12月25日前,非如起訴書所記載之107年1、2月前某時,且當時乙○祖父既在
現場,甲○於偵訊中復稱「阿公對我們很好」,則乙○祖父自不可能於被告戊○○對乙○
為非份行為時,不加以阻止。
茲乙○所述既前後矛盾,並與其他事證、事理不符,自非能僅據其陳述,而為不利於被告
二人之認定。
(四)又查,
1.證人丙男於警詢中陳稱:我是於 107年10月底某日上午10時許,有一個市府的社工打電
話給我,問我是否知道女兒被欺負,我說我不知情等語,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沒有看過
被告戊○○碰觸我的兩個女兒等語,
2.證人丁女於警詢中陳稱:是學校通報給我老公,我老公跟我講才知道我兩個女兒被性侵
害的事情等語,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就妳這次跟妳的婆婆即被告A女,還有包括
妳的 2個女兒都還住在一起的時候,妳大概看到被告戊○○有到妳們家,妳看到的次數大
概有幾次?)到我家時,我看到的大概是3、4次」、「(問:在妳看到被告戊○○有到妳
們家時,他有無跟乙○或者是甲○即妳的二個女兒坐得很靠近?在妳看到的狀況裡有無此
情況?)沒有,我沒有看到」、「(問:既然連坐著靠近都沒有,所以妳有無看過被告戊
○○有曾經用身體任何部位去碰觸到妳的二個女兒乙○或甲○?)我沒有看到過」、「(
問:所以妳所得知說被告戊○○有對妳的二個女兒有亂摸,是來自於妳女兒乙○或甲○告
訴妳的,是否如此?)是」,
3.證人戊女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我是在幫乙○進行目睹家暴輔導時(即目
睹丙男對A女家暴),乙○翻看「象爸爸著火了」的繪本後,主動告知我遭被告戊○○猥
褻這件事的,因為乙○說甲○也有,所以我就主動找甲○過來關心,甲○才點頭說有等語。
足見丙男、丁女、戊女均未曾親自見聞被告戊○○對乙○、甲○為猥褻之情形,又事後其
等 3人雖聽聞乙○、甲○陳述事情之經過,惟此屬乙○、甲○之轉述,並非依憑其等 3人
自己之經歷見聞,屬與乙○、甲○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最
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五)再查,
1.本件社工員對乙○、甲○訊前訪視時,乙○表示嫌疑人(即被告戊○○)給予之金錢都
有存起來沒有花掉,惟乙○在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卻均證稱:讀 4年級的時候就已經花掉了
等語,足見乙○對於其如何處理被告戊○○所給予的金錢,於訴訟前及訴訟後所述不一,
是以到底是否真有該些金錢,不無疑義,
2.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戊○○到其住處的時間都是星期六或星期日,曾經媽媽在
家時,被告戊○○對我做不禮貌的行為等語,丁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工作時間是禮拜
一到禮拜五,六、日休息,在家時也有遇過被告戊○○,看他在客廳坐,被告戊○○來時
,被告A女有兩次叫我兩個女兒下樓,我沒有跟著下去等語,
足見乙○每次看到被告戊○○到其住處之時間,都是週六或週日,該時間其母丁女原則上
是放假在家,而被告二人明知丁女於週六、日原則上放假在家,乙○復已就讀小學三、四
年級,非無表述能力之人,則被告戊○○怎會專挑週六、日到乙○家,被告A女又怎敢於
丁女在家時,大膽的呼叫乙○、甲○下樓供被告戊○○猥褻,不擔心遭丁女撞見,或乙○
、甲○立即向丁女求救,此在常情中為殊難想像之事,況被告戊○○一個男人會到被告A
女住處,應係去找被告A女之夫泡茶聊天,而非專找被告A女才是,亦即被告戊○○到被
告A女住處時,被告A女之夫應會在場,誠如丙男遇到詳如前述之該次一般。
(六)被告戊○○之子丁○○(即本件輔佐人)於偵訊中證稱:我父親從 107年不知道幾月
中風開始就醫,之後還有腦積水,所以才有腦室手術的情況,但之前就有嘴歪掉等語,於
原審準備程序中陳稱:我父親於108年5月中又摔斷腿,情況更嚴重,目前都包尿布,躺在
床上等語,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 2月1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戊○○
於107年 5月21日門診入院,107年5月23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管手術,於107年5月29日出
院,107年6月26日門診入院,107年6月27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調整手術,107年7月10日出
院等情,108年8月26日院醫事字第1080011590號函記載:被告戊○○因失智症狀107年5月
18日初次至本院神經外科門診就診,107年5月29日至精神醫學科門診就醫,107 年11月28
日由臨床心理師進行心理衡鑑,依CDR 臨床失智評分表評量結果,當時狀況達失智程度等
情,足見被告戊○○自107年間就中風,進行腦部手術,並有失智現象,經醫師於 107年
11月28日衡鑑結果,達失智程度,是以被告戊○○於 107年11月11日於警詢中應訊時,其
身心係處於不正常之情況甚明。而原審勘驗被告戊○○該日之警詢筆錄結果:發現被告戊
○○極度重聽,甚難溝通,問題幾乎都要透過丁○○貼耳轉述,且常無法理解問題,答非
所問,記憶錯亂,就整體拼湊來看,並否認有乙○及甲○指訴之行為。從而,被告戊○○
該日之警詢筆錄,自無法據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A女有刑法第224條之 1、第
224條之加重強制猥褻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A女有何公訴人
所指之前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A女之認定,並為被告
A女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因認本件A女罪證不足,而為被告A女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而按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已如前所論述。本件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A女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
復已詳見前述,而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
告A女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
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
七、檢察官提起上訴,以:
(一)由乙○及甲○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日偵查時證述情節,與本案原審審理
時其等亦均到庭證述,所陳內容均與偵查中相符,可見乙○、甲○對於被告戊○○曾經撫
摸其等下體之強制猥褻基本事實、及乙○對於被告A女於被告戊○○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
時乃在旁言詞命令甚至以手拉乙○命其配合等基本事實之指述,自偵查迄審理中均屬一致
,足認其等證述顯非虛妄。衡諸乙○、甲○遭被告戊○○強制猥褻時之年紀,乙○係96年
12月生,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陳述本件時,僅11歲(小學5年級、案發時乙○始9
歲,讀4年級上學期);而甲○係98年8月生,於該署偵查中陳述本件時,更是僅有9歲(
小學4年級,106年9月案發時始 8歲,讀 3年級上學期)。兩人之年紀甚為稚幼,受制於
年齡與智能發展,其等對於事物之理解、注意、記憶能力尚屬有限,關於性侵害行為之認
識更屬有限,本難期待年幼之乙○、甲○於距案發近一年之後,可以鉅細靡遺記住被害之
時間及被告侵犯自己時周遭環境及所在之人從事何活動等細節事實。此外,每個人對於事
件之記憶能力均不相同,隨著時間經過,對於事件之基本核心事實雖有印象,但就其餘細
節事實部分則印象模糊,凡此情形所在多有,尚與經驗法則無違,查乙○、甲○受害時僅
係國小4年級、3年級之孩童,其等又生活於父親與奶奶(即被告A女)感情不睦、關係緊
張之家庭(此部份有輔導老師陳述及記載其等受創之心靈狀況等事證附卷可證),衡情其
等表達受害過程心中必多有畏懼與掙扎,甚至對受創記憶亦難免有排斥與遺忘之自我保護
機轉,實難苛求乙○、甲○可以清楚記憶每次被害之過程、情節、當下之想法,甚至注意
到周遭其他家人。是乙○、甲○因為時間已久、導致印象模糊造成前後陳述略有差異或是
無法詳述被害情節之狀況,並無違背常理之處。再者,乙○、甲○於偵查中做證時,僅為
11歲、9 歲之幼童,表達與組織之能力均未臻成熟,且已距案發時已事隔近一年,縱為心
智成熟之成年人,亦有可能因隨著時間經過而記憶漏失,更遑論國小4年級、3年級之孩童
。是乙○、甲○對於主要被害事實以外的事實記憶模糊,導致關於細節事實部分證述前後
不一致尚與經驗法則無違。反而若進一步對照其等關於被告戊○○會撫摸下體之指述,此
等性接觸行為顯非乙○、甲○該等年齡之少女所能經歷或可憑空杜撰,更可證其等指述可
信度應極高,然原審判決並未進一步探究乙○、甲○關於被告對其等性侵害之基本事實之
陳述是否顯有重大矛盾,且未考量乙○、甲○被害時年紀尚幼,亦未顧及乙○、甲○可能
因年幼,觀察與記憶能力有限或表達能力不甚完整,導致所述遭受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略
有不同,僅以乙○、甲○關於被害時間、過程、周遭他人反應等細節事實陳述前後不一,
即對乙○、甲○偵查、審理中之證述全部不予採信,原審判決之理由與證據之取捨難謂完
備。
(二)另由證人戊女(即輔導室輔導老師0000-000000D)於107年11月1日警詢、108年2月21
日偵查,及嗣於原審審理中到庭均為相符之證述內容。佐以證人戊女所製作臺中市○○區
○○國民小學個案輔導紀錄摘要表,與同份記錄書於(107年)9月18日、10月2日、10月9
日、10月16日之記載內容。足認本件係戊女於107年9月間在進行教導孩童如何保護自己之
輔導課程中,乙○主動告知輔導老師戊女,那時,乙○就讀5年級,距離本件起訴書所載
被告犯罪時間106年7、8月間(第1次,即乙○4年級上學期時),已逾1年。距107年1、2
月間(第4次,即乙○升4年級下學期前之農曆年前)也已逾半年以上。從證人戊女歷次證
述內容,足認乙○及甲○係在課程進行中及老師主動關懷下陳述遭害經過,證詞並未受到
任何利害關係人之汙染。戊女於偵查迄原審審理中均具結為相符之證述,其證詞足以佐證
乙○及甲○之指述真實可信,其所為輔導記錄亦真實記載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產生不信任
感、憂慮、無能為力、罪惡感、否定等情緒。證人戊女係與乙○、甲○密切接觸相處之輔
導老師,與乙○、甲○相處之時間、頻率顯然較乙○、甲○在偵查與審理時作證之時間遠
遠多出許多,乙○、甲○向證人戊女吐露內心想法之深度及廣度必然較兩人向檢察官及法
官陳述更深、更廣,準此,再且證人與本案當事人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又係受有專業訓練
之專門職業人員,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渠等實無可能,更無必要虛構、編造乙○、
甲○對其訴說本案之原因。是證人所述乙○、甲○對其陳述遭本案被告戊○○強制猥褻之
經過,更足佐證屬乙○、甲○之真意無誤!原審判決認上開戊女之證述內容屬與乙○、甲
○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顯有違誤。
(三)鑑於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第 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以即時處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暨心理治療、
輔導、緊急安置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並於第 8條、第14條規定一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及責由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整合社政、醫療、警察等體系,以落實性侵害被害人完整之程序保障;另鑒於此類型案件
其直接證據取得之困難性及被害人之特殊性,同法第15條復明定一定關係之人得於偵查、
審判中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此之陪同人,除與被害人具有親屬關係者外,尚包括法律社
會工作者之社工人員、輔導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在內;陪同在場具有穩定及緩
和被害人不安與緊張之情緒,避免受到二度傷害,而法律社會工作者機制之介入,併著重
在藉由心理諮商或精神醫學等專業以佐證被害人證詞之有效性或憑信性,兼負有協助偵、
審機關發見真實之義務與功能,與外國法制之專家證人同其作用。因此,社工或輔導人員
就其所介入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即
屬於見聞經過之證人性質,而醫療或心理衛生人員針對被害人於治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
證事實相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如有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相關精神、心理疾病)所
提出之意見,或以其經驗及訓練就通案之背景資訊陳述專業意見,以供法院參佐,則為鑑
定證人或鑑定人身分。凡此,均屬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而得供
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故於被害人證言補強欠缺之情形,對此法律明定之
補強證據即不能置而不問,否則不論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均難謂無調查證據未盡及
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99年度台上字第7496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審判決認戊女之證述屬與乙○、甲○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
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又未採認輔導記錄,逕認證人戊女證述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而為
不利於乙○、甲○之認定,依據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原審判決顯有調查證據未盡及判決
理由不備違失。
(四)乙○、甲○及戊女於偵查中做證時均表示,乙○有將其在案發期間被猥褻乙事告訴甲
○,甲○也有告訴乙○。戊女在乙○、甲○最初主動告知案情時,亦向其等確認乙○甲○
對彼此都知悉各遭強制猥褻乙事。嗣乙○、甲○、戊女於原審審理中做證時,亦再度證實
,渠等在告知戊女之前,雙方均互相告知遭強制猥褻之事實。乙○、甲○之證述內容均足
做為對方指述本案之補強證據。原審判決認本件除乙○、甲○之指述外,無其他補強證據
,判決理由難謂完備。
(五)查本件被害人乙○、甲○係於案發半年至 1年之後,在輔導老師進行課程時才向老師
透露本案,苟乙○、甲○存心誣陷被告A女與戊○○,實無可能遲至當時才突然指控被告
戊○○對其等為強制猥褻行為,是就本案被揭露之時間點與過程可證乙○、甲○並無誣陷
被告 2人之可能。甚至從輔導記錄中,可見乙○、甲○受父親與奶奶感情不睦影響,多次
表達希望父親與奶奶能和睦,家庭能夠幸福,乙○、甲○實無任何誣陷被告2 人之可能。
衡諸常情,一般人為維護個人隱私與名譽,當不至於任意申告遭受性侵害之事實,藉以達
成誣陷他人於罪之目的,是本件乙○、甲○實無刻意犧牲個人名譽隱私誣陷被告2人犯罪
之可能。
(六)被告戊○○雖於 107年11月28日經醫院鑑驗達失智程度,惟經原審勘驗被告戊○○
於 107年11月11日警詢錄音光碟,被告戊○○就警員詢問其歲數時可以回答正確,就警員
詢問其何以來製作筆錄時,回答:「就說我摸人家孫女」(並隨即當場罵起髒話,表示生
氣)」,就警員詢問其有無摸乙○、甲○之事項時回答:「阿嬤說不然小孩來給我玩,我
說老頭子玩小孩子要幹嘛」、「都是那個老女人引起的」、「起初時不太願意」、「有摸
大的」、「有給錢,不補償,怎麼可能讓我摸」、「連她阿嬤也有摸」、「兩個都有摸、
拉我的手去摸」。被告對警員詢問之問題,雖因其重聽,時而必須重覆多次詢問,才能理
解,但被告明顯知悉其乃遭乙○、甲○指述為強制猥褻之犯行而經警詢問及製作筆錄,其
並無無法理解問題之情況。況且,其一開始採否認之態度,之後甚至採取推諉於被告A女
之說詞以圖卸責。若被告戊○○毫無為本案犯行,其自會強力否認到底,何以一開始否認
,而在警一一提示乙○、甲○之指述後,終未否認有為乙○及甲○指訴之觸摸其等下體之
行為。對照乙○、甲○與被告戊○○之說詞,可證乙○、甲○關於被告戊○○對其等為強
制猥褻行為之指述甚為可信,原審判決未慮及此,認被告戊○○該日之警詢筆錄,無法據
為不利於被告 2人之認定,並為被告無罪諭知,判決理由明顯不備。
(七)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
合法之判決等語。
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就被告A女所涉共同加重強制猥褻犯行,均仍以證人乙○、甲○
前揭有違經驗法則,復均顯有瑕疵而無可採之證言,及屬累積證據而不具補強證據適格之
戊女證言,與卷附臺中市○○區○○國民小學個案輔導紀錄等資料,擇其不利於被告A女
者,採為被告A女有罪之論據。然此業經原審就採證法則,詳細說明其取捨之依據,本院
認為檢察官上訴所述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本件檢察官之上訴關於被告A女
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戊○○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 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戊○○業於109年9月12日死亡,有黃金賢診所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之查詢資料各 1紙在卷可稽。被告戊○○既已於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上訴本院中
死亡,依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開原審判決後發生之情事,
而對被告戊○○為實體之無罪判決,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撤銷,
並依上開法律規定,為被告戊○○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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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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