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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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刷下體、喝尿、剃光頭!變態老闆性虐女童判關16年
時間Mon Dec 7 14:13:04 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72275
2020-12-07 11:12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在桃園開食品行的男子王榆貿趁照顧單親女員工的5歲女兒時,剃光女童頭髮,逼女童喝
尿、下跪磕頭、舔他的生殖器和肛門,甚至射精在女童身上,一審判刑12年,二審改判16
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王榆貿上訴第三審認為,二審定應執行刑過重,也比一審多,卻未說明原因;但最高法院
指出,二審判決未有違法之處,且量刑也沒有超過法定刑度,事實審本來就有裁量權,因
此駁回王的上訴。
判決指出,王榆貿讓單親女員工帶女兒入住他的房子,也因為女員工家庭、工作因素,他
2017年7月起替女員工管教、照顧女童。
王榆貿同年7、8月期間,多次趁女童剛就寢未入眠之際,要求女童觀看他自慰,甚至要求
女童舔他生殖器;他剃光女童的頭髮,要求女童搬貨、喝尿、磕頭百下,還拿牙刷猛力刷
洗女童下體,不斷凌辱虐打;同年8月,鄰居看到女童臉部瘀青,懷疑遭凌虐報案。
王偵訊時坦承多次射精在女童大腿、臉部,但並無違背女童意願,將女童理光頭、罰跪,
都是她母親要求,也沒要女童舔肛門,因為自己是「同性戀」。
女童則證稱,王榆貿要求她都要「脫光光睡覺」,否則會被罵、被打,也常常睡到一半,
「被叫起來舔肛門、雞雞還有蛋蛋」,身體常被王的生殖器摩擦。
法官認為,女童所說的內容極為明確,也非一般兒童的日常生活經驗,若不是親身經歷,
很難憑空杜撰;桃園地院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等判王榆貿12年徒刑;高院二審審酌王的
手段殘虐,改判16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女童母親雖被檢方起訴,但一、二審均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女童母親知情,判無罪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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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348 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
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本件原
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王榆貿為「饗食購企業
社」經營者,從事日、韓及國內即期食品買賣之業務,B 女(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為上訴
人之員工。上訴人明知B 女之女兒(即A 女,民國100 年11月生,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年
僅5 歲,為未滿14歲之女子,而以代B 女照顧A 女生活起居及管教之名義,有其事實欄一
之(三)即如其附表所示接續對A 女為凌虐及傷害之行為,而足以妨害A 女身心健全及發育
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科刑之判決,經比較新舊法後,改判仍依108 年5 月
31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286 條第1 項規定,論上訴人以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處有期徒刑
2 年 6月。原判決復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一之(一)、(二)所載違背 A女之意願,對A 女
為猥褻行為共6 次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共6
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共4 罪)、有期徒刑4 年(1 罪)、有期徒刑4 年2 月(
1 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關於上開6 罪部分之上訴;復就上訴人犯
前揭7 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對於上訴人否認有被訴上開犯行及其所辯各等語何以均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
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卷內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
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認定伊對A 女所為如其附表所示之妨害幼童發育犯行
係以單一意思接續進行,則此部分僅構成妨害幼童發育1 罪。雖原判決就其附表編號2 、
3 、7 所示第一審判決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更改認定亦屬對A 女為妨害幼童發育
之一部分,惟其撤銷第一審就此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之判決,改判較重之有期徒
刑 2年6 月,既未變更適用較重之法條,亦未說明其何以加重刑罰之理由,殊有不當。另
原判決僅撤銷第一審法院有關「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而改判較之第一審所判處之刑(
即有期徒刑1 年8 月)加重10個月有期徒刑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其他強制猥褻共6 罪部
分則均維持第一審所處罪刑,惟於合併上述7 罪定應執行刑時卻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6年,顯逾第一審法院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甚多,復未說明其原因,顯有濫用裁
量權而違背比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云云。
三、惟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1 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
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此即學理上所稱「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細繹上開規定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
利益上訴」,且原審判決並無適用法條不當之違法情形者,始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
刑。然本件於第一審判決後,除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外,檢察官亦以第一審就其附表二
編號1 至3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 2 、3 、7 )所示諭知不另為無罪部分,及上訴人之量
刑及定應執行刑均過輕為由,而為上訴人之不利益提起第二審上訴,與上開法條所指由被
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之前提已有不符,何況原判決就其附表編號2 、3 、7 所示部分
,已更改認定亦屬上訴人對A 女為整體凌虐犯行之一環,其犯罪事實之實質範圍已有增加
,對上訴人行為不法內涵、罪責程度暨量刑均有影響,自無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妨害幼童發育罪之量刑及就其所犯7 罪定應執行刑部
分違背上開原則一節,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又刑罰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
之權,倘量刑時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所量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復
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依據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規定量刑應審酌之事項
,於理由內說明其審酌上訴人犯罪之一切情狀,就上訴人所犯如其事實欄一之(三)所載即
其附表所示接續對A 女為凌虐及傷害之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
就上訴人所犯如其事實欄一之(一)、(二)所載違背A 女之意願對A 女為強制猥褻共6 次犯
行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所分別量處之有期徒刑3 年4 月(共4 罪)、有期徒刑4 年(1
罪)、有期徒刑4 年2 月(1 罪),暨就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
共7 罪),合併定其等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已詳細說明其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
誤,且此乃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其裁
量權或違反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等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上訴人前揭上訴意旨所云,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加以指摘,依上述說
明,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
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以前述泛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自
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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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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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hsing7414: 這人應該要宮刑 12/07 14:16
2F:→ jk1982: 人渣直接斃了 12/07 14:25
3F:噓 TRFgee: 幹這什麼癖好 12/07 14:25
4F:推 EEERRIICC: 侵害兒童不能原諒.. 12/0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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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噓 duck78803139: 這種人應該直接死刑,放出來也只是增加受害者 12/07 14:35
7F:推 sm80322: 這次判的算重了欸 但我是希望性侵虐待兒童唯一死刑 12/07 14:37
8F:推 Lilyzoea6: 以後傷害18歲以下的 罪證確鑿隔日死刑吧 別浪費社會資 12/07 14:38
9F:→ Lilyzoea6: 源 12/07 14:38
10F:噓 TurtleGods: 直接切了,也不用關 12/0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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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aa01081008tw: 8年就假釋了吧.. 12/07 14:55
14F:噓 ibanes: 有夠輕 12/07 15:00
15F:推 CakeCola: 幹 未違反女童意願,這種鬼話都敢說! 12/07 15:08
16F:噓 eric21489: 可憐判決 12/07 15:33
17F:噓 andyydna: 媽媽到底在幹嘛... 12/07 15:49
18F:噓 m44662232: 扯 12/07 16:04
19F:噓 sorrybird: 關死他 變態 12/07 16:04
20F:推 csgod1325: 這種敗類人渣趕出新北 12/07 16:05
21F:→ chris80634: 這種虐兒的應該鞭刑處理 12/0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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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Brucetk: 這種假釋後又會有更多受害者,何不一開始就讓他死 12/07 16:36
25F:推 brain8052: 操他媽畜生,這不鞭刑,立委吃屎 12/0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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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F:噓 cloud741019: 死變態 讓監獄的甲甲獄友隨意肛到死 12/0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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