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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72275 2020-12-07 11:12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在桃園開食品行的男子王榆貿趁照顧單親女員工的5歲女兒時,剃光女童頭髮,逼女童喝 尿、下跪磕頭、舔他的生殖器和肛門,甚至射精在女童身上,一審判刑12年,二審改判16 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王榆貿上訴第三審認為,二審定應執行刑過重,也比一審多,卻未說明原因;但最高法院 指出,二審判決未有違法之處,且量刑也沒有超過法定刑度,事實審本來就有裁量權,因 此駁回王的上訴。 判決指出,王榆貿讓單親女員工帶女兒入住他的房子,也因為女員工家庭、工作因素,他 2017年7月起替女員工管教、照顧女童。 王榆貿同年7、8月期間,多次趁女童剛就寢未入眠之際,要求女童觀看他自慰,甚至要求 女童舔他生殖器;他剃光女童的頭髮,要求女童搬貨、喝尿、磕頭百下,還拿牙刷猛力刷 洗女童下體,不斷凌辱虐打;同年8月,鄰居看到女童臉部瘀青,懷疑遭凌虐報案。 王偵訊時坦承多次射精在女童大腿、臉部,但並無違背女童意願,將女童理光頭、罰跪, 都是她母親要求,也沒要女童舔肛門,因為自己是「同性戀」。 女童則證稱,王榆貿要求她都要「脫光光睡覺」,否則會被罵、被打,也常常睡到一半, 「被叫起來舔肛門、雞雞還有蛋蛋」,身體常被王的生殖器摩擦。 法官認為,女童所說的內容極為明確,也非一般兒童的日常生活經驗,若不是親身經歷, 很難憑空杜撰;桃園地院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等判王榆貿12年徒刑;高院二審審酌王的 手段殘虐,改判16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女童母親雖被檢方起訴,但一、二審均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女童母親知情,判無罪確 定。 -- 註: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348 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 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本件原 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王榆貿為「饗食購企業 社」經營者,從事日、韓及國內即期食品買賣之業務,B 女(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為上訴 人之員工。上訴人明知B 女之女兒(即A 女,民國100 年11月生,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年 僅5 歲,為未滿14歲之女子,而以代B 女照顧A 女生活起居及管教之名義,有其事實欄一 之(三)即如其附表所示接續對A 女為凌虐及傷害之行為,而足以妨害A 女身心健全及發育 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科刑之判決,經比較新舊法後,改判仍依108 年5 月 31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286 條第1 項規定,論上訴人以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處有期徒刑 2 年 6月。原判決復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一之(一)、(二)所載違背 A女之意願,對A 女 為猥褻行為共6 次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共6 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共4 罪)、有期徒刑4 年(1 罪)、有期徒刑4 年2 月( 1 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關於上開6 罪部分之上訴;復就上訴人犯 前揭7 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對於上訴人否認有被訴上開犯行及其所辯各等語何以均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 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卷內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 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認定伊對A 女所為如其附表所示之妨害幼童發育犯行 係以單一意思接續進行,則此部分僅構成妨害幼童發育1 罪。雖原判決就其附表編號2 、 3 、7 所示第一審判決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更改認定亦屬對A 女為妨害幼童發育 之一部分,惟其撤銷第一審就此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之判決,改判較重之有期徒 刑 2年6 月,既未變更適用較重之法條,亦未說明其何以加重刑罰之理由,殊有不當。另 原判決僅撤銷第一審法院有關「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而改判較之第一審所判處之刑( 即有期徒刑1 年8 月)加重10個月有期徒刑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其他強制猥褻共6 罪部 分則均維持第一審所處罪刑,惟於合併上述7 罪定應執行刑時卻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6年,顯逾第一審法院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甚多,復未說明其原因,顯有濫用裁 量權而違背比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云云。 三、惟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1 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 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此即學理上所稱「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細繹上開規定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 利益上訴」,且原審判決並無適用法條不當之違法情形者,始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 刑。然本件於第一審判決後,除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外,檢察官亦以第一審就其附表二 編號1 至3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 2 、3 、7 )所示諭知不另為無罪部分,及上訴人之量 刑及定應執行刑均過輕為由,而為上訴人之不利益提起第二審上訴,與上開法條所指由被 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之前提已有不符,何況原判決就其附表編號2 、3 、7 所示部分 ,已更改認定亦屬上訴人對A 女為整體凌虐犯行之一環,其犯罪事實之實質範圍已有增加 ,對上訴人行為不法內涵、罪責程度暨量刑均有影響,自無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妨害幼童發育罪之量刑及就其所犯7 罪定應執行刑部 分違背上開原則一節,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又刑罰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 之權,倘量刑時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所量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復 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依據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規定量刑應審酌之事項 ,於理由內說明其審酌上訴人犯罪之一切情狀,就上訴人所犯如其事實欄一之(三)所載即 其附表所示接續對A 女為凌虐及傷害之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 就上訴人所犯如其事實欄一之(一)、(二)所載違背A 女之意願對A 女為強制猥褻共6 次犯 行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所分別量處之有期徒刑3 年4 月(共4 罪)、有期徒刑4 年(1 罪)、有期徒刑4 年2 月(1 罪),暨就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 共7 罪),合併定其等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已詳細說明其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 誤,且此乃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其裁 量權或違反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等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上訴人前揭上訴意旨所云,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加以指摘,依上述說 明,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 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以前述泛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自 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併予駁回。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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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hsing7414: 這人應該要宮刑 12/07 14:16
2F:→ jk1982: 人渣直接斃了 12/07 14:25
3F:噓 TRFgee: 幹這什麼癖好 12/07 14:25
4F:推 EEERRIICC: 侵害兒童不能原諒.. 12/07 14:26
5F:噓 azman1018z: 畜生 12/07 14:29
6F:噓 duck78803139: 這種人應該直接死刑,放出來也只是增加受害者 12/07 14:35
7F:推 sm80322: 這次判的算重了欸 但我是希望性侵虐待兒童唯一死刑 12/07 14:37
8F:推 Lilyzoea6: 以後傷害18歲以下的 罪證確鑿隔日死刑吧 別浪費社會資 12/07 14:38
9F:→ Lilyzoea6: 源 12/07 14:38
10F:噓 TurtleGods: 直接切了,也不用關 12/07 14:46
11F:噓 periodology: 這社會要這種人幹嘛 12/07 14:48
12F:噓 jengmei: 新北垃圾 12/07 14:53
13F:→ aa01081008tw: 8年就假釋了吧.. 12/07 14:55
14F:噓 ibanes: 有夠輕 12/07 15:00
15F:推 CakeCola: 幹 未違反女童意願,這種鬼話都敢說! 12/07 15:08
16F:噓 eric21489: 可憐判決 12/07 15:33
17F:噓 andyydna: 媽媽到底在幹嘛... 12/07 15:49
18F:噓 m44662232: 扯 12/07 16:04
19F:噓 sorrybird: 關死他 變態 12/07 16:04
20F:推 csgod1325: 這種敗類人渣趕出新北 12/07 16:05
21F:→ chris80634: 這種虐兒的應該鞭刑處理 12/07 16:30
22F:噓 spotmay: 這咖進去一定被弄到肛門開花 12/07 16:35
23F:推 ssabjm: 超垃圾 12/07 16:36
24F:→ Brucetk: 這種假釋後又會有更多受害者,何不一開始就讓他死 12/07 16:36
25F:推 brain8052: 操他媽畜生,這不鞭刑,立委吃屎 12/07 16:50
26F:噓 firebirdy: 垃圾 12/07 16:52
27F:→ louis8607: 真的夠噁 12/07 16:59
28F:噓 ACRM2929: 媽的 12/07 17:05
29F:噓 littleme1125: 人渣 死變態 12/07 17:20
30F:噓 perfect64732: 垃圾 12/07 17:40
31F:噓 shangguan125: 畜生 12/07 17:45
32F:噓 Wu1231708: 垃圾人渣,不得好死 12/07 18:00
33F:噓 cloud741019: 死變態 讓監獄的甲甲獄友隨意肛到死 12/07 18:49
34F:噓 csyminer: 幹 陰影是一輩子的 才判16年? 12/07 18:58
35F:噓 zafara9W: 人渣 12/07 19:01
36F:噓 mickeyhsu: 這應該開放鄉民打死他吧 12/07 19:12
37F:噓 george1218: 糙你媽這直接死刑好不好 12/07 19:26
38F:噓 Mist032: ... 這三小 有夠噁心 12/07 19:33
39F:推 antshen: https://i.imgur.com/apnhwQw.jpg 12/07 19:50
40F:噓 mccoywu81: 垃圾 12/07 19:50
41F:噓 peterlee97: 桃園不意外 12/07 19:58
42F:噓 JoPaiCho: 垃圾!真他媽垃圾! 12/07 21:00
43F:噓 hktlgyt: 噓判例 12/07 21:01
44F:推 ffooxx: 判死吧 12/07 21:38
45F:噓 aa159159123: 垃圾 12/07 22:18
46F:噓 qoogamania: 他會受到1000倍的feedback 12/07 22:45
47F:推 WADE0616: 王榆貿 有兄弟要弄一下這人嗎 12/07 22:53
48F:推 s90450512: 垃圾去死一死啦噁心 12/07 22:59
49F:噓 BLUEPAPER: 這有夠雜碎 12/07 23:25
50F:→ lahugh: 令人髮指 12/07 23:31
51F:→ kobala: 操 把他抓出來刷下體好不好 幹是不是人啊 12/08 00:02
52F:噓 jason112: 老闆畜牲媽媽是垃圾,這種最好進去被雞姦...... 12/08 00:21
53F:推 lookptt: 桃園人 12/08 00:30
54F:噓 dswing: 媽的這種人死刑好嗎?死變態 12/08 00:30
55F:噓 abwaa: 達爾文可不可以做事? 12/08 00:48
56F:噓 Realite: 幹他媽的這種垃圾十幾年就能出來 操 12/08 00:51
57F:噓 calucu24: 人渣! 12/08 03:38
58F:推 c9103240529: 去死啦 12/08 04:28
59F:噓 sea40kimo: 超級噁心 垃圾 12/08 04:58
60F:推 devilscry: 把他斷手斷腳斷雞雞好嗎? 12/08 05:01
61F:噓 FANONE: 判太輕..媽媽也是 12/08 07:48
62F:噓 highwayshih: 馬的垃圾人渣 12/08 08:05
63F:推 linwukin: 真的很垃圾 比8+9還不如 12/08 08:05
64F:噓 future0stw: 媽的垃圾 12/08 09:00
65F:噓 pineaapple: 這真的畜生 12/08 09:39
66F:噓 ttosgion: 人渣,直接死亡 12/08 10:27
67F:噓 benage: 垃圾幹 12/08 11:47
68F:→ scott90213: 算重了 比一堆殺人的久 12/08 16:42
69F:→ scott90213: 最快大概也要將近10年才會出來 12/08 16:42
70F:噓 az400570437: 垃圾 12/08 17:57
71F:噓 Rutaubs: 1X年,然後呢...?被害女童可能是一輩子的創傷 12/08 21:06
72F:噓 TL2328: 人渣 12/08 21:50
73F:噓 EulerEuler: 超噁心天啊 12/08 22:00
74F:噓 AAXDDDD: 真的請他死亡 噁心人渣 12/08 23:02
75F:→ m54k600ive80: 垃圾 12/09 02:21
76F:噓 chulen: 直接死刑就好 不要浪費資源 12/09 10:15
77F:噓 shiragawa: 這個大概等女童大一點就.... 12/09 11:39
78F:→ Transfat: 死刑 12/09 15:32
79F:噓 ji3wl3u04su3: 王八蛋 12/09 19:50
80F:噓 pzhao: ... 12/10 10:38
81F:推 gman1975: 真的很王八 12/10 11:39
82F:噓 CYZ2228: 垃圾 12/10 12:11
83F:噓 QQbrownie: 直接給他死就可以了 12/1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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