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nives ()
看板rent-exp
標題[合約] 請問如果明年已經確定漲管理費,公證合約
時間Fri May 23 16:23:54 2025
我現在有要出租一棟透天給別人
可是社區有管理費,管理員又沒有提供匯款帳戶
所以我簽公證合約的時候,有註明租金是不含管理費,請房客自己去管理室繳管理費
但是管理員有說明年有確定要調漲管理費。
但是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是有針對管理費的調漲有規定
管理費 :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
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
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那這樣到明年一月之後,我變成要多負擔費用(或是從租金扣掉調漲的部份)
是這個意思嗎?
還是我直接就把管理費含進租金內,每個月自己再跑去管理室繳掉,這樣最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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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imily0504: 綠色標題是“應記載事項”,但是下面的細項是內政部 05/23 18:47
4F:→ mimily0504: 擬得定期化契約,可以不要用 05/23 18:47
5F:→ mimily0504: 以後記得,要用定型化契約,下載完把不需要的刪掉, 05/23 18:49
6F:→ mimily0504: 更改掉,詳細的讀一次,裡面非常多都偏向保護房客 05/23 18:49
7F:→ knives: 等一下,還可以刪掉喔,這樣沒犯法嗎 05/28 04:16
8F:推 spmark: 內政部的只是範本,不是強迫使用 06/10 16:33
9F:→ spmark: 應記載和不得記載的那個規定,和範本其實相似度很高 06/10 16:34
10F:→ spmark: 所以要刪除的時候,應記載的那邊要看清楚 06/10 16:34
11F:推 abyssa1: 那是租金含管理費才有這個拆分問題 06/11 15:20
12F:→ abyssa1: 租金不含管理費就不用寫了 06/11 15:20
13F:→ mimily0504: 現在網站上查到的版本,沒有任何一版是把,“應記載 06/18 17:53
14F:→ mimily0504: 事項”和“範本”分開,造成不熟悉的人整份照抄拿來 06/18 17:53
15F:→ mimily0504: 用,這對個人房東相當不公平。好像是強迫要給房仲/包 06/18 17:53
16F:→ mimily0504: 租代管出租一樣 06/18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