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POYOPO (痔瘡小天使。)
看板rent-exp
標題Fw: [新聞] 拍租約檢舉女房東逃漏稅 房客挨告無罪定
時間Wed Mar 15 21:32:29 2023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a3yWc6U ]
作者: a6000200 (aa)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拍租約檢舉女房東逃漏稅 房客挨告無罪定
時間: Tue Mar 14 09:04:36 2023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Yahoo、MSN、LINE等非直接官方新聞連結不被允許
2.記者署名: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3.完整新聞標題:拍租約檢舉女房東逃漏稅 房客挨告無罪定讞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拍租約檢舉女房東逃漏稅 房客挨告無罪定讞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徐姓女子把五樓透天厝分層租給五名房客,其中林姓房客在廚房抽屜發現五間房的租賃契
約,竟偷拍契約書向國稅局檢舉房東逃漏稅,女房東怒告男房客妨害秘密罪,檢方起訴後
高雄地院判房客無罪,檢察官上訴,高雄高分院支持一審判決,認為偷拍非公開的談話、
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才構成妨害秘密,拍攝公開場所的文件資料,並未構成妨害秘密罪
的要件,判房客無罪定讞。
房客林男自二○一七年八月起向徐女租房,一住就是三年,林男在租約期滿前一個月,用
手機拍下徐女跟另四名房客簽立的租賃契約,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國稅局上門調查時,
徐女才發現租約被偷拍,氣得到警局怒告妨害秘密罪,檢方偵查後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拍照檢舉,但辯稱徐女把租賃契約放置在二樓廚房抽屜內,二
樓廚房是一至五樓承租房客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空間,租賃合約書並未用信封袋封緘,而且
抽屜並未上鎖,不是私人隱密的抽屜,並無「非公開」的疑慮。高雄地院法官認同林姓房
客的主張,判決房客無罪,房東不服透過檢方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為妨害秘密罪,是針對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或他人之
「身體隱私部位」,並非指記載他人言論、活動、談話的物件,如日記、契約等書面文件
或錄音、錄影檔案,且「身體隱私部位」更是指他人之身體本身,判決房客無罪確定,不
得再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71726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23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678755878.A.19E.html
1F:→ syldsk: 亂漲房租踢到鐵板了齁 59.102.174.92 03/14 09:05
2F:推 qDaniel: 逃幾年的税了被要求照規矩就不爽噢 218.172.31.181 03/14 09:07
3F:推 Hooz: 這樣判的話 館長完蛋 椅子開心220.133.180.201 03/14 09:13
4F:→ Mian1997: 個資法 61.64.146.244 03/14 09:14
5F:推 tigotigo: 哈哈哈哈223.137.147.235 03/14 09:20
6F:推 kinghtt: 檢察官還上訴?這麼認真? 111.241.200.81 03/14 09:22
7F:推 ligin: 真狠220.141.195.114 03/14 09:30
8F:噓 cms6384: 連最基本的保護檢舉人都做不到 117.56.213.250 03/14 09:40
9F:推 ISNAKEI: 檢查官幹嘛還上訴阿 101.9.184.128 03/14 09:41
10F:→ aesdu: 告錯法條 1.161.128.249 03/14 09:42
11F:推 svcc: 笑死 乖乖付錢 42.74.18.250 03/14 09:44
12F:→ oxooao: 死好 101.12.45.0 03/14 09:57
13F:推 kiwi03: 檢察官為了追求勝訴率還提上訴 114.140.80.128 03/14 11:1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OPOYOPO (61.231.49.82 臺灣), 03/15/2023 21:32:29
14F:噓 spmark: 所以偷看別人的日記、契約等書面文件或錄音,算什麼罪? 03/17 02:23
15F:→ spmark: 還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在教育大家:偷看這些東西是沒關係的 03/17 02:24
16F:推 Iamjkc: 厲害了 03/28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