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call (....)
看板rent-exp
標題[金錢] 修繕與押金
時間Tue Aug 26 12:27:09 2014
租屋兩年,是透天兩層樓,現在要退租。
房東說:「燈泡壞掉(跟線路有關之類的),
請水電工來估價要3000元;
冷氣壞掉
(已9年的冷氣,之前就告知房東壞了,
技師來看過,說是自然損壞,但房東說:不能東西壞了都要我修)
要2500~3000元。」房東要我和她一人出一半(有一個月押金在房東那裡)。
當初訂的契約,
就是書局在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
契約書裡提到「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
由甲方(房東)負責修理」我們也沒有額外訂其他條約。
已查了民法429條、430條…等。
拿法條給房東看,她說老花眼看不到,
而且房東堅持:「本地有自己的規則,和別縣市不同。」
我跟房東說:「同縣市的隔壁鎮也是房東負責修繕。」
房東堅持:「透天出租跟套房規則不同。」
所以押金扣除水電費後,剩下的金額不退。請問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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