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lynnyu (Evelynn)
看板rent-exp
標題[問題] 關於契約未到期,提早搬走
時間Thu Sep 18 13:19:12 2008
最近在興大附近找到一間合意的小套房,房東說要一年一約,
但是因為明年暑假時,工作地點可能會有調動,留在台中工作的機率不大,
本來是想問房東可否只簽十個月(有跟房東說明原因),但對於這點房東蠻堅持的。
如果明年我要提早搬走,就一定會扣兩個月的押金。
不過房東有答應我說,如果幫他找到下一個房客承租,押金就會還我,
(不過他有說不能幫他挑不好的房客,這點我一定允諾)
但是口說無憑,我很害怕到時候房東翻臉不認帳...
如果我在契約上註明這點是否比較有保障?這樣是否比較站得住腳呢?
因為今天就要簽約了,而且對於租屋沒有經驗,也麻煩大家給點意見~感謝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205.2
1F:推 dogbydog:可啊 雙方都願意寫清楚最好了 不願意寫的大概也不打算認 09/18 13:27
2F:→ Evelynnyu:請問怎麼敘寫比較好呢?謝謝 09/18 13:46
3F:→ Yyyyyy:房客好不好由誰判斷 感覺寫了也沒用 09/18 14:27
4F:推 hiturtle:寫在契約上.並請你和房東一起在上面加上雙方的印章最好.. 09/18 15:02
5F:推 candys:其實如果你有幫房東找到新房客,讓他們準備先簽約再談押金 09/18 22:21
6F:→ candys:金的問題,如果他不您,你就不退租,我想他的會選擇新房客 09/18 22:22
7F:→ candys:畢竟不用他找房客,他又沒空窗期,應該不會選擇快到期的舊 09/18 22:24
8F:→ candys:房客 09/18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