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oojrj (eoojrj)
看板rent-exp
標題[討論] 尋求法律解決
時間Tue Sep 9 23:37:15 2008
(事情經過...)
我臨時決定要和自己的親弟弟共同租一間套房
當時只有他和房東簽約而已 所以兩個人都未曾提過多一人承租的問題
直到入住的第一晚 我們有知會房東一聲 她說要跟我們多收一千元
兩人都誤解為一千元是繳水費
心想沒差 我們有個人電表給她水費就好了
後來房東和我們攤牌....
要我們繳一千元並且分攤水電費 才驚覺個人電表只記錄冷氣 !!!
與弟弟原本認知完全不同 電費要與其他三個租戶共同分攤
因為是使用電熱水器而且都未曾關掉 所以電費貴的驚人
就算我們想節省也無法約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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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所以我想用契約來逼房東放棄加收錢
或者自動與我們解約(我們拿回自己的押金)....
契約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力全部或一部分出租.轉租.
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我認為像是租房給一般家庭,通常都只有家長與房東簽約,
然後其子女亦可共同使用房屋.
所以照這樣的邏輯推理,我與我的親弟弟沒有什麼金錢利害關係,我即非"他人".
我弟弟簽約後他即有使用房屋權,他要我與他共住,房東理當不可刻意為難我們!!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我的推論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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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217.115
1F:→ neverfly:你既不是你弟弟,就等同"他人"吧 09/09 23:47
2F:推 m9100612:你當然是他人 你是甲或乙ㄇ 09/10 01:10
3F:推 Alexiell:推論是不可行 09/10 02:47
4F:→ ajwell:法律指的他人是說本人外之人即他人,不論是否為親屬關係 09/10 10:01
5F:→ ajwell:你的論理較站不住腳,你至多可以撤銷與你弟同住的意思表示 09/10 10:03
6F:推 foreluban:你想法很奇怪,該條款的立意本來是給房東主張權利的依據 09/11 18:56
7F:→ foreluban:怎會你拿來主張房客權利?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 這一段你 09/11 18:56
8F:→ foreluban:就站不住腳了! 因為隔間套雅房都有分攤雜費的問題,所以 09/11 18:57
9F:→ foreluban:多住一人要多付雜費的規定,一般是合理的,你認為電費分攤 09/11 18:57
10F:→ foreluban:很無奈,其他租戶是否更有理由要求你們多分攤兩人份呢? 09/11 18:58
11F:→ foreluban:以後承租務必仔細瞭解契約,建議與房東協商金額較實際. 09/11 18:58
12F:→ mucoci:房東這麼作是對的...一般加人就要加錢...水電也要攤... 09/12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