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pleshell (謐竹)
看板rent-exp
標題[請問]合約的問題
時間Fri Sep 7 10:22:03 2007
我在目前的租處已租了兩年
以前簽的契約都是: 如果未住到期滿就要搬遷 只要一個月前告知
但如今房東拿來新的一年契約 卻改成: 如果未住到期滿就要搬遷
不但要一個月前告知 且要罰一個月的租金
房東很堅持現在制式契約都是這樣 但我由於經濟因素可能無法在此住滿一年
所以很不想簽這個租約 所以目前一直僵持著
我找到民國92~93、93~94兩份書局賣的制式契約
九二到九三年的契約並未提及
九三到九四年的契約有這一條 列在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下
(我想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又 目前我去年所簽的契約只到八月底為止 那目前這段空窗期該以何種條件為準?
如有板友願意回答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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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1F:推 pptra716072:跟房東商量看看,可不可以不要這一條,若沒得商量, 09/07 11:24
2F:→ pptra716072:就把你的情形告知,看你大約會住到何時,就跟房東說 09/07 11:25
3F:→ pptra716072:你大概只會住到幾月,跟他簽約到那時候看他要不要,Y 09/07 11:26
4F:→ pptra716072:他知道你何時要離開也比較好找下一個房客。Y 09/07 11:27
5F:→ vivid128:特約應受強制執行:指雙方同意在特殊情形下的處置 09/07 20:05
6F:→ vivid128:其實契約中的所有項目都是雙方同意下簽訂的結果 09/07 20:07
7F:→ vivid128:只是像你這種未住滿租期需另有罰的情況屬特殊情況 09/07 20:08
8F:→ vivid128:所以需要在契約中另行明定,意思就是說你的房東還滿CARE 09/07 20:10
9F:→ vivid128:這點的,你可以找房東談談看,但成功機會..... 09/0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