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kman (悲喜交錯)
看板politics
標題[心得] [閒聊] 這次的拔管案
時間Wed May 2 20:09:28 2018
閒聊一下這次的拔管事件
首先摘錄一下有關的法條
大學法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第 4 條學校應於遴委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 6 條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四、本會委員同意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三點規定遞補之。
再來,我國的法律中針對行政機關適法的情狀
四、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一) 積極依法行政
有三項特色,表現在行政機關積極主動這方面,分別敘述之。
1. 主動適用法律,應無待請求,亦即應適用者雖無人民請求,亦須適用;不應適用者雖有人民請求,亦不得適用。亦有基於人民
請求始得適用者,例如:訴願。
2. 適用法律得自由裁量,亦即行政機關在不牴觸憲法情形下,有廣泛的裁量權。
3. 適用法律得隨
時發布命令,亦即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得依據法律另訂施行辦法或施行細則,以為補充。
(二) 在消極被動方面
有兩項特色,表現在行政機關消極被動這方面,分別敘述之。
1. 適用法律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為近代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運作之基本規範,故行政機關自應依法行政,即應遵守「法治行政」、「依法平等」、「依法限制」、「依法裁量」、「依法負責」等原則。簡言之,即依法行政,遵守原則性之規定。
2. 適用法律應受到上級之指揮監督,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另請參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所規定之報告義務)。
另外因為我國是成文法,故以法條為主判例補充,因此法條用詞有既定用法,例如「得」:可做可不做;「應」:一定要做;「虞」:可能…若法條中均無此類敘述,則一般狀況應以對義務人有利的解釋,而非無限擴張行政機關的權力。
因此回過頭來看這個事件跟法條
大學法規定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來選校長,選完以後由教育部聘任。
台大依照法條(教育部定出的辦法及台大自訂的要點)選出了校長,照理說除非遴選委員會有問題,不然教育部沒有說不的權力,因為大學法沒說「得」聘任之,大學法是說「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教育部頂多只能審核台大的遴選委員會有沒有問題,而不是認定委員會選出的人選有問題,也因此教育部只能硬拗不聘用,要台大重選,他不能直接駁回,像是小孩子耍賴「我不管,我不要他啦,你換人」。
有些人又支持教育部提出的管中閔一些利害關係的爭議,還有管中閔學經歷的問題,可是瑞凡,那不是你教育部的權責啊,你真的要把手插這麼深,你要先修法好嗎?搞清楚事情先後順序啊,弄得跟遠雄蓋大巨蛋一樣想搞先斬後奏嗎?更別說一個新上任的教育部長比要拔的台大準校長學經歷問題更多,一隻指頭指別人四隻指頭指自己啊,丟臉丟到化糞池去……
管中閔資歷怎樣不說,教育部這次違法硬拗實在是難看的要死……
至於扯大學自治一點屁關係沒有
大法官釋字380號解釋的是大學講學自由的範圍
跟這次的事件一點都無關
一堆人混在一起亂扯……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10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95.7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olitics/M.1525262973.A.6ED.html
1F:→ kkben: 政治伸手入校園 117.19.166.119 05/15 09:35
2F:→ noonee: 連校長都能說換就換 你要怎麼保障講學自由 99.121.79.157 05/15 13:03
3F:→ saram: 市長突然要拆掉你家樓頂違建(鐵皮屋)他也 122.121.138.17 05/16 11:08
4F:→ saram: 依法有據的. 122.121.138.17 05/16 11:08
5F:→ saram: 不信你看看法律,你一定投訴無門. 122.121.138.17 05/16 11:09
6F:→ saram: 管中閔要是跟蔡英文跑選舉拉票他今天上任了 122.121.138.17 05/16 11:10
7F:→ saram: 要不要核准?只是一個念頭罷了. 122.121.138.17 05/16 11:10
8F:→ kkben: 廢話 管就是馬 必拔 101.14.231.134 10/13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