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鯁在喉)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選舉制度改革的可能方向
時間Tue Apr 22 06:37:24 2014
好久沒來了,錯了好多東西唷......,
由於想說的實在太多,就針對幾個觀點去討論,以下正文:
一、所謂的民主政治,即是「庶民」政治:
民主本質從來不是搞菁英,而是庶民。
既然稱之為庶民就不是菁英或富人,而是包含男的,女的,
有錢的,沒錢的,菁英的,草根的,聰明的,無知的,老人的,年輕的,
以及一切的一切都涵蓋在內。
因此,整個民主政治就是建立在一群龍蛇雜處的社會之上,這是為何?
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獨裁,才能避免德國納粹主義那樣發生在我們身上!
民主國家所要求的不是「聖君賢相」,而是「約束政府」,
換言之,
一個民主國家的發展是根據庶民意志與普遍的民主憲政原則加以運作,
譬如,瑞士、北歐等國家在我眼中,
遠比英美德法等老招牌民主國家好太多了!
當然,可以說,瑞士是中立國又有資源沒有像台灣的壓力,
然而必須要說的,如果因為國家發展而犧牲了某些人或某些價值,
那麼,這樣的國家早晚也會拿理由來犧牲我們
因此,大腸花為何飆國罵,似乎降低學運的level,
但國罵之所以被稱國罵,不是其愛國或關心公眾事務的政治表現,
正是其草根性的核心價值!
自命非凡的菁英所創造出來的「民主」
跟動物農莊裡的豬制定出來的「農莊公約」是一樣的。
我寧可大家抽空關心哪怕帶著國罵,
但真誠與關懷,關心國家,禮讓老人,照顧兒童,
反抗不義,實現民主,
遠比每天冠冕堂皇的口號,傳統倫常的教條與專業修辭的詞彙,好多了!
倘若國罵能觸動民心深處的共鳴與憐憫,
體現人性最基本的價值與尊嚴,哪怕一點點點點點而已,這也是民主驕傲!
在這次學運後,也讓我改變了之前的某些想法(譬如精英政治的可行性)
二、民主與精英:
我記得古希臘曾把政治制度分為三種正常政體:
君主、貴族與民主(不是現代化民主)
又相應的歸納出三種惡劣暴政:
暴君、寡頭與暴民(或潛主)
君主政體會腐敗變成暴君政體,
貴族會腐敗成寡頭,民主則容易演變成暴民或潛主,
而正常政體按照各自不同「內在價值規範」使其穩定,
譬如,君主仰賴道德,貴族仰賴榮耀,民主依賴法律,
換言之,
君主獨裁因道德衰敗,荒淫無度將變成暴君,
貴族因失去家族榮耀而靠權力鬥爭或武力征伐將變成寡頭政治,
民主因對政府不滿,或法律無法保護社會價值,或國家困頓,
最後將導致暴民民粹主義,或者希望潛主政治盼望聖君明相再現!
台灣很愛說精英政治就是一種貴族政治,
倘若為了私利而集成一恐怖力量約束人民,那麼就會容易侵犯人民,
甚至,如果貴族首領過世了,接下來就是另一陣政治鬥爭,
反而讓之前豐厚的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果實徹底腐敗
有人擔心台灣會出現暴民政治,但現階段並不會發生這樣的困境,
試想,紅衫軍之所以能夠號招是因為有其強大正當性,
學運之所以能夠如此,
則是因為背後的正當性與過程中維持一定程度的「秩序」,
造成民眾觀感頗佳,別於之前的抗爭活動,但之後應該無法再造「學運奇蹟」了!
民主國家抗爭的手段,只會更加激烈,不論是體制外,或者乾脆阻擋參選,
但這也正是民主國家之所以有價值的原因!
倘若,優先「篩選」了選民,試問那些老農誰重視?精神疾病或障礙者誰重視?
三、民主建立在自利,法律約束是政府:
民主政治之所以成功,
在於人的自私自利、卑鄙無恥、王八下流、好逸惡勞,
倘若,人性純善,那麼為了公共利益,
只需推派一人獨裁即可,因為效率!
但我們知道人非純善,倘若擁抱極大的權力,那麼只會墮落.
不過,就是因為自利的本性,因此才好約束,
因為民主國家之所以由憲法規範出制衡,
就是落實:「以野心對抗野心,以權力對抗權力」的思維,
進一步可知,法律主要約束對象在於政府,而非人民.
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力的目的是在於,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護社會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最後一個我持保留),
而用「不過當」程度,明文約束之,
尤其是直接約束人民的法律,更需要有其必要性!
如果「只」為了所謂上述四個理由,
就立法約束人民被選舉權或選舉權,我都認為不妥,
因為,還有所謂是否「過當」與「必要」的問題,
如果擔心人民素質或被選舉人素質,就加以事前限制,
那麼會發生一個嚴重問題,那就是篩選問題與是否適任問題,
有人說用「考試」,問題是怎麼考?考啥?及格標準是?
就好比
一個「剛」從台大財經畢業,口才又好,又受過公司專業訓練的人,
一個高職畢業在貿易公司上班過,投資股票經驗20年,口條卻不很好的人,
要你把錢交給其中一人代替投資或提供建議,你選擇聽誰呢?
再者,如果說某人的選舉權必須經過篩選,
那是不是說「某些條件」下的人不能行使其權利,
那這與民主國家基本--庶民政治,完全脫離了其精神
綜合以上論述,過度精英化思考而限制選民或參選人的資格,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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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的基礎是憲政,憲政基礎在民主法治,民主法治的基礎是保護人民,
基本人權的限制是因為「必要」才由「法律」以「最小程度傷害」而限制,
換言之,必須以最小侵害為原則,且須照顧人的尊嚴,
如此,才能說我們身處民主國家
民主國家不是單純建立在多數上,或建立在少數精英上,
因此,所謂「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其中心在於兩種制度:
1. 多數決
2. 言論自由乃至於集會集會自由
多數決防止少數精英專擅弄權,言論自由則防止多數暴力,
有時候甚至多數決會忽略少數人基本人權,才需要由法官加以解釋法律,
法官怎麼來的?--普通法官的考試、大法官的任命等,
都不具民意基礎,但為何能夠推翻多數決?
因為他們站在憲法高度觀察長遠發展!--代表一個國家的「憲政」
以上都是反駁意見,現在說說我對選制改革的觀點:
大體而論,選民只要有民法上行為能力與未被褫奪公權,不可限制,
被選舉人除了上數選民限制外,
涉及重大貪污、瀆職或因彈劾去職在一定期限內也不得擔任公職(似乎沒改),
因為,如果一個人如果身犯重罪足以不堪任,人民還選他,
那也是整個社會需要消化的,沒資格加以限制或剝奪!
資格不限制,但選法必須限制,就國會選舉而言,人數應該增加至150-200,
選制應該改變為「偏聯立式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若以個人理想觀點,國會應該設在175席,
先計算各政黨的政黨票佔總票數的比率劃分應得席次,且降低分票門檻
其中,單一選區應該要125席,劃分選區,各選區採絕對多數選出一人
原住民族代表為10席,分山地與平地採優先勝出制各選出五人,
其餘40席則是全國代表,採補償制,並照顧少數黨的代表性並避免超額選出
各政黨的初選在不違反民主原則下,皆可由各政黨決定之,
若有違反「民主原則」則由參選人本人向法院提出訴訟,
補助上則政府盡可能給予小黨或獨立參選人補助,這是基於照顧弱勢實現多元,
而各政黨基於選舉而在「選舉期間」的募款應公開去處、收入日期與金額,
但必須另外由法律規定之(非選舉的政治獻金當作公益募款需課稅)
但我必須說,選舉制度改革並不能解決台灣選舉問題,
還要將集會遊行權更加開放,譬如創制複決等權,
若無集會遊行等,如何發動?如何宣傳?難道買廣告與路上搞連署嗎?
集會遊行本來就是人權,不得只因可用法律限制而限制,
給予限制的原因應該是避免防止衝突,或因為特殊地區而限制,
譬如軍事基地,或學校、醫院急診等為保護未成年人與緊急病患急救處等,
但也只是「許可」而不能禁止,並考量緊急性的集會等
時間只需夜間安靜即可,行為避免衝突或干擾無辜路人即可,
違法驅離以最小有效程度進行即可,其餘限制應予解除!
如果可以,我希望選制改變不會因此限制人權,而是提升人權,
畢竟我相信的是:
民主的價值在於突顯庶民的智慧,而非加強菁英的效率;
憲政的精神在於約束政府的濫權,而非限制人民的權利.
至少,人的尊嚴與民主價值,應一以貫之,
如果人不是基於個人私利而違法,無論基於人道或憲政,
政府與社會應該給予極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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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訴諸人民才能防範政府流於獨裁」--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因為
在多元社會中的人民不易達成共識,因此唯有「以野心來對抗野心」,
靠政府部門與政黨間的相互節制與競爭,來達成權力的平衡
--聯邦論
『制衡,而非合作,才是美國開國先賢思考維護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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