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twvearn (Denyrmo)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廢死與獵巫者
時間Thu Jan 3 16:51:28 2013
※ 引述《a96932000 (HILO-TES)》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人->不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P->Q)
: 剝奪他人生命權->非人(非Q->非P)
: 非人有不可被剝奪的生命權?
: 老實說我不知道這邊怎麼論證了,還懇請廢死方講解一下~
: 非人是否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
: 但我知道政府也是非人,因為他也剝奪了他人的生命
: 所以要剝奪政府的生命也是可以的(輕則政黨輪替,重則戰爭)
第一條有歧義。
你第一條指的到底是『人不可能剝奪他人生命權』抑或是『人不應剝奪他人生命權』呢?
前者會是一個實然的陳述,宣稱人類在物理上或邏輯上『不可能』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倘若如此,那麼如果有個人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那麼他確實不會是個人(例如是個怪物)
不過我們不太可能真的認為,人類在物理上或邏輯上『不可能』殺害其他人。
後者的話僅僅是一個應然的陳述,只宣稱人『不應該』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個人殺害了他人,我們也只能說他『不應該』這麼作,
而無法進一步推論到對方『不是人』。
至多說他做了不應做的事,所以不是個好人而已。
易言之,
應然面的宣稱只能幫助我們推論出對像『好或壞』,而無法推論出對象『是或不是』
舉例而言,也許我們都承認『學生不應無故蹺課』
但這並不足以使我們推論出『無故蹺課者非學生』,至多只能說『無故蹺課者非好學生』
但壞學生是不是學生?還是阿...
(有種自然法和實定法的味道就是了)
總結來說,這組論證似乎是無法論證出『罪犯非人』這種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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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246.50
※ 編輯: mistwvearn 來自: 220.137.246.50 (01/03 16:54)
1F:推 a96932000:是沒錯XD~我只是想疑問生命權的部分 140.123.110.86 01/03 16:54
2F:→ a96932000:畢竟就算我這麼說,陳進興就生物學的角度 140.123.110.86 01/03 16:54
3F:→ a96932000:上肯定是個人啊XD~ 140.123.110.86 01/03 16:55
4F:推 CrazyMarc:人不人,定義而已,語言遊戲220.137.162.196 01/03 16:58
5F:推 artyman:推這篇論證邏輯嚴謹 203.70.89.32 01/04 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