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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說來我的主張是異類 : : 以自由來說 : : 自然法:人應是自由的,故... : : 法實證:法律保障的自由如下,故... : 法實證,是這樣解釋的?你確定?還是你以為如此? 既然如此,憲法不具任何效力,因為法律並無保障人民制憲權... 法實證主義永遠無法解釋,人們為何可以制憲! 制憲不是因為「我要」,而是「我有」 人是愚昧無知的,對於「自然法則」或「先驗理性」一詞,又強烈過敏, 自由與自由權,唯一差別是前者是後者的「基礎」! 沒有自由先存在,就不會有自由權的法律保障, 所有法律都是在確認「某些既有規則」,並基於「人的自利行為」誕生, 法律從未創設自由,而是被要求保護自由 倘若法實證主義一意孤行,拒絕「自然規則」, 那麼法律與實際人民需求就只會發生嚴重矛盾對立, 法律的原則,基於正義、保障人民,要求誠實信賴等, 這些是先法律而存在,不因法律規定而存在,也不應法律廢除而消滅, 人民既然生活在民主政體,那麼就能行使統治者權利,這就是自然法則! 我的主張,一直很簡單,法律是被人民打從心理被踐行的, 一項「不被人尊重的法條」比一項「被當作具有法效力的原理原則」不如, 好比,在英國還有一項規定是,成年男子必須騎馬否則要受懲罰,但從未被實行過 然而契約自由與正當行使權利等原則,也是被踐行後並大家所承認而制定的, 法律是一整套在社會中反覆被踐行的規律,並且具備法律效力, 習慣與法理並非法條,卻能被當作裁判基礎,也是如此! 絕對不是民法規定說,民法未規定者依習慣、法理,才會被這樣用, 而是規定,在法庭中的民事訴訟裁判上的適用順序 法律是什麼?只要是人們認定具有法效力,並被法庭採用,就是法律, 然而,就算法條有所規定,但是人們認定不具效力或拒絕適用,就不是法律, 法律的各項特質是基於人民需求,違反這些特質就不會是法律, 我不斷的說,法律與政府存在,是因為人民基於被統治者地位之同意, 而且,民主政體中人民基於統治者地位,本來就有相當的資格, 這是主觀也好,是客觀也好,至少我不會成為自己知識與認知上的奴隸! : : : 對於我來說,我和自然法同樣認為有超出實證法的存在 : : 但是我不認為那是更高的指導原則 : : 我認同客觀的存在需要用實證主義的主張去驗證 : : 但是實證主義忽略了「自我」 : : 「我」在規範中變得不重要了 法實證也好,自然法也好,我不斷說了「先法律存在的規律」, 憲法的誕生基於什麼?是因為「我要」還是「我有」? 憲法未誕生前,我們到底在驗證什麼?誕生後,這些規定還需要驗證什麼? 我們對於憲法所規範的人權,到底把它當成了什麼? 「自然法」本身所指的,不是神權,而是一種人類社會當代的普遍價值, 在中國也是如此,九流十家通通都是如此服膺「自然法」的存在與崇高地位, 普遍價值是人類長年所累積實踐、認可具備法效力的, 人類所有行為,都是從「人性」出發,無論是善或惡都是如此, 實體法所能做的,只有一項就是讓人民「確認」,如此而已 : : : 因此,對於超出實證規範外的東西 : : 簡單的以個人主觀去建立正當性 : : 至於如何說服其他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歷史,是所有制度發展的基礎,學法律不看法制史,不去觀察社會規律, 那麼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是「死」的,法律的價值就只是「解決糾紛」, 當互相攻訐的雙方當事人都要求政府給予「交代」時, 政府到底以什麼作為基礎?單純「法律」還是「所有社會規律」呢? 人性->人權->權益,這是法律價值的基本邏輯, 人性與民主政體,建構人權體系,法律則使這些人權體系得以發揮, 講難聽點,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就是個分析工具,充其量就相當是經濟學的供與需, 人權從而時開始?--從當我「誕生在民主社會」且「是一個人」時! 反正就不能說「我有」,因為「我根本就沒有」,所以只能是「我要」 這樣說法,有比較高級嗎?還是自己甘願作奴隸咧? 至少,我既然生活在民主政體,我就是這個國家的統治者之一! 有這項認知,那麼法律就只是其他與我有相同地位的人所共同踐行與承認的規律罷了 --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 -----------佛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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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6.2
1F:→ zeuklie:您老大真的知道打了什麼字嗎?111.248.160.220 05/09 19:47
2F:→ zeuklie:「因孫文誕生在專制社會」就沒有人權?111.248.160.220 05/09 19:48
3F:→ zeuklie:「因奴隸誕生為奴隸之子」就沒有人權?111.248.160.220 05/09 19:48
4F:→ CrazyMarc:有?拿出來看啊118.171.182.152 05/09 19:50
5F:→ zeuklie:您老大認為因為人權必需是"與生俱來 "111.248.160.220 05/09 19:50
6F:→ zeuklie:所以這"與生俱來"是受到出生地政體影響?111.248.160.220 05/09 19:51
7F:→ CrazyMarc:把主張偷渡成事實狀態實在令人無言118.171.182.152 05/09 19:51
8F:→ CrazyMarc:有與沒有是事實狀態,宣稱事實狀態缺乏118.171.182.152 05/09 19:52
9F:→ CrazyMarc:證據就只好說是先驗不證自明118.171.182.152 05/09 19:53
10F:→ CrazyMarc:又或是亂拉其他概念搞撒尿牛丸118.171.182.152 05/09 19:53
11F:→ CrazyMarc:為何可以制憲根本是個假問題,不過是人118.171.182.152 05/09 19:55
12F:→ CrazyMarc:類要為萬物找說法的可悲心理。根本不用118.171.182.152 05/09 19:55
13F:→ CrazyMarc:問為何可以,不用問哪一個更高規範說我118.171.182.152 05/09 19:55
14F:→ CrazyMarc:可以。我要就是了,管你可以不可以。118.171.182.152 05/09 19:56
15F:→ CrazyMarc:被要被某個至高規範說「可以」,說到底118.171.182.152 05/09 19:56
16F:→ CrazyMarc:你才是被規範綁手綁腳的人118.171.182.152 05/09 19:57
17F:→ CrazyMarc:上上行行首多打一個被118.171.182.152 05/09 19:58
主張法實證主義的人,怎麼又啥都沒拿出來呢? 舉個司法活動不斷進行,就說是實證法的立論基礎, 那我說,人們基於自利行為所進行的不違反法律禁止的, 都是自然法立論基礎,有何差別? 憲法制定者就是統治者,我從沒聽說統治者還要對內爭取什麼, 你是否能告訴我,統治者需要對國內爭取什麼呢? 所有統治者唯一要爭取的就是,讓上一個腐化統治者交出統治權而已, 之後,就不曾在爭取什麼了! 我告訴你不只一次, 不是「誰」因為說「可以」,我才可以, 而是,因為「我有」,所以「我主張」, 也不是因為「我要」,所以「法律要給我」, 整個社會是一群與你一樣地位,且平等、自由的人, 你要跟誰說「你要」?這樣的道理,是不是很難明白啊?
18F:推 tonyd:1F 應該這麼說 與生俱來的權利永遠不會改變 123.50.44.204 05/09 20:18
19F:→ tonyd:但是 卻會被"加入的社會或國家"所限制 社會 123.50.44.204 05/09 20:18
20F:→ tonyd:契約的規範 其實也是自己意識的展現 只是每 123.50.44.204 05/09 20:19
21F:→ tonyd:個個體變成其中一票 如果他不滿意 他可以自 123.50.44.204 05/09 20:20
22F:→ tonyd:己跳脫這個社會或國家(如換國籍) 加入別的 123.50.44.204 05/09 20:20
23F:→ tonyd:他認為符合他認為的社會 成為其一群 或著 123.50.44.204 05/09 20:20
24F:→ tonyd:到無政府的地方(如南北極or叢林)都可以 這裡 123.50.44.204 05/09 20:21
25F:→ tonyd:就等於成立自然法的效益 123.50.44.204 05/09 20:22
26F:→ tonyd:PS: 社會的規範又會被kuopohung先前提到的 123.50.44.204 05/09 20:23
27F:→ tonyd:意識形態與知識所影響 所以才會造成一種由 123.50.44.204 05/09 20:23
28F:→ tonyd:社會規範左右權利的錯覺 123.50.44.204 05/09 20:24
29F:→ victor77:沒有組成社會的個體享有絕對的自由 211.74.109.251 05/09 20:45
30F:→ victor77:組成社會之後部分的自由必須被犧牲 211.74.109.251 05/09 20:46
31F:→ victor77:剩下不可侵犯的自由就成了自由權 211.74.109.251 05/09 20:47
32F:→ victor77:自由是與生俱來的而自由權不是 211.74.109.251 05/09 20:49
33F:→ victor77:自由跟自由權的界線除了法律外還有其他 211.74.109.251 05/09 20:50
34F:→ victor77:社會規範形成,法律只是把界線具體化而已 211.74.109.251 05/09 20:51
35F:→ victor77:沒有法律一樣有自由權,道德或宗教都是 211.74.109.251 05/09 20:53
36F:→ victor77:可以用來界定自由權的社會規範 211.74.109.251 05/09 20:53
37F:→ zeuklie:權利本身就是社會規範的產物 無社會處就沒111.248.160.220 05/09 20:57
沒錯,權利是社會產物,但這是人類基於自利人性,所創造的制度, 其目的不是創設一個「我們沒有」的東西,而是確認「我們有的」東西 就好比,就算買賣沒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是一但契約成立,就會有權利義務, 只不過法律將這樣一個關係,用權利義務「架構」一個明文規律而已 人類社會活動是基於自利而長久形成的一種「共識」, 法律只是將這個「共識」加以「具體化」,但共識若改變則解釋就會不同, 所謂的自然規律就是一個「自然生存法則」, 我到想問問,哪一個法實證主義可以「證明」物競天擇法則? 自然法,從來都只是「共識」,不是誰給的, 似乎,將自然法通通打成「神創說」, 就能讓法實證主義贏得無神論者的支持而適應現代社會一樣, 不要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當成「創造」權利義務! 這就只是「要糖吃的小孩」的幼稚行為而已
38F:→ victor77:但原則總是先於規範,符合自然法的概念 211.74.109.251 05/09 20:57
39F:→ zeuklie:有效益 這時自然法只是空論111.248.160.220 05/09 20:58
40F:→ zeuklie:"原則是先於規範" 權力者立法不需要原則111.248.160.220 05/09 20:59
41F:→ zeuklie:只須要實力(支持)來執行規則111.248.160.220 05/09 21:00
42F:→ victor77:不符合原則的法律是不穩定的,或謂惡法 211.74.109.251 05/09 21:00
43F:→ CrazyMarc:我先確認一件事,v大說的「原則」具有規118.171.182.152 05/09 21:01
44F:→ zeuklie:原則是理論的產物 受到支持就不是惡法111.248.160.220 05/09 21:01
45F:→ victor77:法律作為眾人共同遵守的規則,必須能服眾 211.74.109.251 05/09 21:02
46F:→ CrazyMarc:制實證法,規制一切共同體成員的效力嗎?118.171.182.152 05/09 21:02
47F:→ zeuklie:而支持奠基於利益 利益不必要有原則111.248.160.220 05/09 21:02
48F:→ victor77:只靠權力支持總會有改朝換代的一天 211.74.109.251 05/09 21:02
49F:→ zeuklie:符合眾人利益就能服眾 不必要原則111.248.160.220 05/09 21:02
50F:→ victor77:原則就是所有社會成員會自願默示遵守 211.74.109.251 05/09 21:04
51F:→ CrazyMarc:如果只是要找個評價實證法的標準,用虛118.171.182.152 05/09 21:04
52F:→ victor77:可以是利益的妥協也可以是符合人性 211.74.109.251 05/09 21:05
53F:→ CrazyMarc:無飄渺的自然法,還不如搞法律經濟分析118.171.182.152 05/09 21:05
54F:→ zeuklie:社會成員會自願默示遵守 仍不需要有原則111.248.160.220 05/09 21:05
55F:→ CrazyMarc:如果是要促成法的再造,則一切評價都是118.171.182.152 05/09 21:05
56F:→ CrazyMarc:空談,在立法運動或造反中實踐才有效118.171.182.152 05/09 21:06
57F:→ zeuklie:利益的妥協也經常是符合人性 但也未必111.248.160.220 05/09 21:06
58F:→ victor77:原則存在只是不能直接看見,就像物理定律 211.74.109.251 05/09 21:07
59F:→ zeuklie:不管是否符合人性 眾人同意就可成立規則111.248.160.220 05/09 21:07
60F:→ victor77:現在演化心理學的發展對於人性已經可以 211.74.109.251 05/09 21:08
61F:→ zeuklie:不可以將規則之背景與人性草率劃等號111.248.160.220 05/09 21:08
62F:→ zeuklie:正如人性怕死 但所有規則都否定逃兵111.248.160.220 05/09 21:09
63F:推 tonyd:其實憲法的成立過程 就是最好的說明 它的成 123.50.44.204 05/09 21:09
64F:→ victor77:作出預測,就像對愛的強度多寡是可以量化 211.74.109.251 05/09 21:09
65F:→ tonyd:立來自於"無" 在沒有任何法條時 他由一群成 123.50.44.204 05/09 21:09
66F:→ tonyd:員創立 那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卻能創立憲法並定 123.50.44.204 05/09 21:09
67F:→ tonyd:義各項社會權利 這個權利哪裡來?? 123.50.44.204 05/09 21:09
68F:→ zeuklie:否定逃兵的原因是群體要戰爭取得群眾利益111.248.160.220 05/09 21:10
69F:→ tonyd:這些成員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就成立了憲法 而 123.50.44.204 05/09 21:10
70F:→ zeuklie:此時貪生怕死人性就被否定111.248.160.220 05/09 21:10
71F:→ tonyd:憲法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中之法 這是實證派 123.50.44.204 05/09 21:10
72F:→ tonyd:很大的矛盾 123.50.44.204 05/09 21:10
73F:→ victor77:只要人類學繼續發展所有原則都可以看見 211.74.109.251 05/09 21:10
74F:→ CrazyMarc:不必從哪裡來,要立憲不必找理由118.171.182.152 05/09 21:11
對,所以自然法派說,因為「我們有」,這不是理由!
75F:→ tonyd:依據實證派 權利是被法律確定才存在 但是憲 123.50.44.204 05/09 21:11
76F:→ CrazyMarc:實證派的缺點根本不在於正當性來源,那118.171.182.152 05/09 21:11
77F:→ tonyd:法卻無法讓其自圓其說 123.50.44.204 05/09 21:11
78F:→ zeuklie:憲法也只是社會上規則之一種形態111.248.160.220 05/09 21:12
79F:→ victor77:被國防力量保護也是人性所需,並不矛盾 211.74.109.251 05/09 21:12
80F:→ CrazyMarc:東西在語言學轉向後是假問題。實證主義118.171.182.152 05/09 21:12
81F:→ CrazyMarc:的弱點是在於對規範的評價而非權源118.171.182.152 05/09 21:12
82F:→ zeuklie:是不矛盾 但是怕死的人性因利益交換被否定111.248.160.220 05/09 21:13
83F:→ zeuklie:同理 自由的人性也經常被犧牲掉111.248.160.220 05/09 21:13
84F:→ victor77:所有的社會都有被犧牲的自由,不違反人性 211.74.109.251 05/09 21:14
85F:→ zeuklie:規則之內容與人性有重大關係 但是不相等111.248.160.220 05/09 21:15
86F:→ victor77:否則人類根本就不會想要組成社會犧牲自由 211.74.109.251 05/09 21:15
87F:→ zeuklie:而規則之成立基於共同利益 利益才是關鍵111.248.160.220 05/09 21:16
88F:→ victor77:問題還是在於人性創造出來的原則無法掌握 211.74.109.251 05/09 21:17
89F:→ zeuklie:原則不重要 為了利益什麼原則都可忽視111.248.160.220 05/09 21:18
90F:→ zeuklie:這也是"人性"111.248.160.220 05/09 21:18
91F:→ victor77:大部分的利益跟人性符合,但是人有時候 211.74.109.251 05/09 21:19
92F:→ zeuklie:所以 規則需要符合眾人利益才受支持 生效111.248.160.220 05/09 21:19
93F:→ victor77:不是理性的,所以經濟學才要去預測不理性 211.74.109.251 05/09 21:19
94F:→ zeuklie:背後有沒有原則 是什麼原則 不重要111.248.160.220 05/09 21:19
95F:→ victor77:通常兩者衝突的時候,你會發現利益被違反 211.74.109.251 05/09 21:20
96F:→ victor77:人性的設計是基於基因的利益,非個體利益 211.74.109.251 05/09 21:21
97F:→ victor77:這是社會科學家無法了解的一塊 211.74.109.251 05/09 21:21
98F:→ zeuklie:利益不會被違反 人類蓄奴幾千年 只因有利111.248.160.220 05/09 21:21
99F:→ zeuklie:直到工業革命後對人力需求降低 才要解放111.248.160.220 05/09 21:22
100F:→ victor77:如果人類永遠都是理性的那就不會違反 211.74.109.251 05/09 21:23
101F:推 tonyd:不是因為工業革命 而是文藝復興與啟蒙運動 123.50.44.204 05/09 21:25
102F:→ victor77:創造不理性的用詞就是來描述違反利益行為 211.74.109.251 05/09 21:25
103F:→ tonyd:讓意識形態獲得解放 123.50.44.204 05/09 21:25
104F:→ zeuklie:人類的利益是複雜的 奢侈/繁殖/爽 都算是111.248.160.220 05/09 21:25
105F:→ zeuklie:不能體會他人的價值觀 而誤認他人不理性111.248.160.220 05/09 21:26
106F:→ tonyd:把所有問題全部概括以"利益均衡"做解釋 會產 123.50.44.204 05/09 21:27
107F:→ tonyd:生態多矛盾與無法解決的問題 就跟馬克思為了 123.50.44.204 05/09 21:27
108F:→ tonyd:解決階級,貧富問題 破罐子破摔 把財產權沒收 123.50.44.204 05/09 21:27
109F:→ zeuklie:古希臘羅馬人蓄奴 啟蒙運動後人還是蓄奴111.248.160.220 05/09 21:28
110F:→ tonyd:就以為沒問題 但事實上人類社會運作並沒這 123.50.44.204 05/09 21:28
111F:→ zeuklie:美國偉大的人生而平等立國 還是蓄奴111.248.160.220 05/09 21:28
112F:→ tonyd:麼單純 123.50.44.204 05/09 21:28
113F:→ tonyd:蓄奴權是社會規範的產物 但是 人的原始權利 123.50.44.204 05/09 21:29
114F:→ tonyd:並不會因為社會規範而改變 只是懂不懂得擺脫 123.50.44.204 05/09 21:30
115F:→ tonyd:而已 123.50.44.204 05/09 21:30
116F:→ zeuklie:談了這樣多 我就是否定"人的原始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1:30
117F:→ zeuklie:別拿"人的原始權利"來說服我 請先論證此111.248.160.220 05/09 21:31
118F:→ zeuklie:人的原始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1:31
119F:→ tonyd:要說服你 至少先讓人知道你否定的理由 123.50.44.204 05/09 21:33
120F:→ zeuklie:我前面幾篇文章都在否定原始權利 OK?111.248.160.220 05/09 21:33
121F:→ victor77:無限的自由是原始的"狀態",從中是推不出 211.74.109.251 05/09 21:34
122F:→ zeuklie:權利是人創的法律概念 無法律則無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1:34
123F:→ zeuklie:更無所謂"人的原始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1:34
人的「原始權利」,在於因為自利而有滿足的動力,這是「資格」, 權利義務只有在法律才得以生存?締約誠實信用與行使權利應正當,這是法律要求? 就似乎無法承認:「權利只是手段,在民主政體中人性即是人權」的說法,是吧?
124F:→ tonyd:前面文章的話 那已經批過了 如果看了我的 123.50.44.204 05/09 21:34
125F:→ victor77:自由權在哪哩,所以自然法才要尋找原則 211.74.109.251 05/09 21:34
126F:→ tonyd:推文還無法"說服"你 那也是你的自然權利 你 123.50.44.204 05/09 21:35
127F:→ tonyd:有不接受的權利 我不能免強你 123.50.44.204 05/09 21:35
128F:→ zeuklie:"自由權"也是法定之權利 無法律則無自由權111.248.160.220 05/09 21:35
自由,是生活在民主體制下的每個人的資格,自由權只是法律保障, 所謂的保障稱為不得非法侵犯,因此沒有人可以非法侵犯你的自由, 除非基於社會共同承認(或默認)的條件,否則就沒有法律可以禁止你, 無法律無自由權,但無人權即無制定法律資格
129F:→ tonyd:你完全享有自由意識的原始權利 自由選擇你想 123.50.44.204 05/09 21:36
130F:→ zeuklie:我"未被說服" 是一種狀態 不是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1:36
131F:→ victor77:自然原則下的自由權則必然存在 211.74.109.251 05/09 21:36
132F:→ tonyd:接受或不想接受的價值觀 123.50.44.204 05/09 21:36
133F:→ zeuklie:請論證"自然原則下的自由權必然存在"111.248.160.220 05/09 21:36
134F:→ zeuklie:我"選擇了"某個價值是個"事件" 不需要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1:37
135F:→ victor77:因為原則先於規範,原則是抽象的法理 211.74.109.251 05/09 21:38
136F:→ tonyd:但是你的"選擇" 沒人可以強迫你 就是一種權 123.50.44.204 05/09 21:38
137F:→ victor77:就像正義原則是所有刑法的法理 211.74.109.251 05/09 21:38
138F:→ zeuklie:刑法的"內容"基於受規範者共同利益 非原則111.248.160.220 05/09 21:39
139F:→ zeuklie:若刑法的"正義原則"放諸四海皆正確 世間只111.248.160.220 05/09 21:40
140F:→ zeuklie:有「一部刑法」世人立之刑法不有有異111.248.160.220 05/09 21:41
141F:→ zeuklie:實際上各國立法之背景不同結果不同111.248.160.220 05/09 21:41
142F:→ victor77:共同利益就是人性也是原則,跟實證法無涉 211.74.109.251 05/09 21:42
143F:→ zeuklie:"正義原則"何在? 還是各國"正義原則"不同?111.248.160.220 05/09 21:42
144F:→ zeuklie:不同之"正義原則"就不算是一種"原則"111.248.160.220 05/09 21:42
145F:→ victor77:原則不是唯一的,因為是人性的產物 211.74.109.251 05/09 21:42
146F:→ tonyd:我也不解 為何一定要放諸四海皆準才算?? 123.50.44.204 05/09 21:43
147F:→ victor77:實證法只有解釋立法者的權力 211.74.109.251 05/09 21:44
148F:→ victor77:就連討論利益均衡都沒有 211.74.109.251 05/09 21:44
149F:→ zeuklie:"原則"是法則或準則111.248.160.220 05/09 21:45
150F:→ zeuklie:"準則"是法式、標準111.248.160.220 05/09 21:46
151F:→ zeuklie:既是標準 必需統一 否則就是「多重標準」111.248.160.220 05/09 21:47
152F:→ tonyd:沒人說全世界都運行同一套價值體系吧 為什麼 123.50.44.204 05/09 21:47
153F:→ zeuklie:「正義」是「一種標準」還是「多重標準」111.248.160.220 05/09 21:47
154F:→ tonyd:要統一?? 123.50.44.204 05/09 21:47
155F:→ victor77:法多中心主義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211.74.109.251 05/09 21:49
156F:→ zeuklie:若"人的原始權利"存在且「原始」則此原始111.248.160.220 05/09 21:51
157F:→ zeuklie:權利就是「一個(群)東西」先不管是啥東西111.248.160.220 05/09 21:52
158F:→ zeuklie:而所有的規則法律以此"人的原始權利"為原111.248.160.220 05/09 21:53
159F:→ zeuklie:則,如此基於同一原始權利發展出來的法律111.248.160.220 05/09 21:53
160F:→ zeuklie:縱不全同也應是類似,且不該因時代有差別111.248.160.220 05/09 21:54
161F:→ zeuklie:這不是我們認知的現實,法律規範千差萬別111.248.160.220 05/09 21:55
162F:→ zeuklie:因時因地因人因欲而加入的改變多不勝數111.248.160.220 05/09 21:55
163F:→ victor77:法律規範差很大是因為規範的太瑣碎了 211.74.109.251 05/09 21:56
164F:→ zeuklie:受時地人欲影響的法律 其原則早就無存111.248.160.220 05/09 21:56
165F:→ zeuklie:或者說人在立法時根本無視原則 無視此"原111.248.160.220 05/09 21:57
166F:→ zeuklie:始權利" 只看到眼前環境的需要111.248.160.220 05/09 21:57
167F:→ zeuklie:結果 基於"人的原始權利"立法只是哲學家的111.248.160.220 05/09 21:58
168F:→ zeuklie:想像中產物 實際立法的人看的是支持者的臉111.248.160.220 05/09 21:59
169F:→ victor77:如果單就人權看,可以看到自由權逐漸擴大 211.74.109.251 05/09 21:59
170F:→ zeuklie:色 現今證所稅瘦肉精最低薪資吵不完111.248.160.220 05/09 21:59
171F:→ zeuklie:證所稅瘦肉精最低薪資的背後是利益 非原則111.248.160.220 05/09 22:00
172F:→ zeuklie:更沒人在乎人的原始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2:00
173F:→ victor77:所以我認為這是法律趨向自然法的動態變化 211.74.109.251 05/09 22:00
174F:→ zeuklie:"人的原始權利"到底是什麼? 什麼「權利」?111.248.160.220 05/09 22:01
175F:→ tonyd:當法律出現矛盾與問題時 原始權利常被提出來 123.50.44.204 05/09 22:01
176F:→ victor77:在變動體系中看不清楚目的在那裡是合理的 211.74.109.251 05/09 22:01
177F:→ tonyd:做為檢視法律合理性的"方針" 123.50.44.204 05/09 22:02
178F:→ victor77:自由大於自然法自由權大於法律自由權 211.74.109.251 05/09 22:03
179F:→ zeuklie:教育部辭典說權利是:人民依法律規定人民應111.248.160.220 05/09 22:03
180F:→ zeuklie:享有的利益111.248.160.220 05/09 22:04
181F:→ victor77:而法律自由權會一直向自然法自由權接近 211.74.109.251 05/09 22:04
182F:→ zeuklie:"人民" "法律"都不是原始的東西111.248.160.220 05/09 22:04
183F:→ zeuklie:或許"人的原始權利"之權利不該看字典111.248.160.220 05/09 22:05
184F:→ zeuklie:那此"權利"是什麼東西? 與阿里不答何異?111.248.160.220 05/09 22:06
185F:→ zeuklie:該如何定義此"人的原始XX"之「XX」?111.248.160.220 05/09 22:06
人之所以為人,不基於「定義」,而是人就是人,這是個名詞= = 權利,是人類基於自利而誕生的,自然權利就是自利,活著就有權利! 自由是你自己想放棄的,身為自由人的資格也是你自己想放棄的, 身為統治者,認為法律賦予你權利,你這統治者活的好窩囊! 自然法就是地方所呈現的活動與現象規律, 根據生活條件的不同,自然法的形成就會不同, 沒有什麼自然法是「完全」單一且不變的,只有一項不變:人就是自利動物, 「物競天擇」是自然法,但每個隔離的島所呈現的演化結果就會不同, 但物競天擇依然存在,難道說因為每個島所呈現的東西不同,所以物競天擇不存在? 伊斯蘭國家因為人民默認他們社會文化從而活在那邊, 但伊斯蘭文化仍保留他們人民一些東西,這是生存與身為伊斯蘭的榮耀, 我說,「社會規範是人類基於自利而長期形成的」,但沒說每個地方都要一樣! 結果論者的謬誤,就是在這邊....忽略本質,從而製造紛爭 再來,什麼叫做「人民依法行使」?教育部定義就是對的? 那下次是不是只要改成「權利的定義是人民出生就享有的人性尊嚴」, 那麼你就會改口?還是你要抨擊?或者視而不見? 再說了,自然法派一樣可以將之解釋為「依法即是不違背強行禁止法律」, 請問,這與自然法派差在哪裡?這不是我們自然法派一直主張的嗎?
186F:→ victor77:對於人類還不了解的東西不要急著去否定 211.74.109.251 05/09 22:07
187F:→ victor77:即使現在得不到解答不代表未來沒有答案 211.74.109.251 05/09 22:07
188F:→ zeuklie:所以討論這麼多,人類還不了解XX是什麼?111.248.160.220 05/09 22:09
189F:→ zeuklie:你們要說服我法律是基於XX,不是利益?111.248.160.220 05/09 22:09
190F:→ zeuklie:這沒有說服力,一點也不111.248.160.220 05/09 22:09
191F:→ tonyd:其實也要看你服膺什麼觀點 比如洛克的是自由 123.50.44.204 05/09 22:11
192F:→ tonyd:,平等,生存,財產等自然權利 123.50.44.204 05/09 22:11
193F:→ victor77:法律部分是基於利益,但是利益不是最終解 211.74.109.251 05/09 22:12
194F:→ victor77:就像經濟學不能只有理性預期,即使市場 211.74.109.251 05/09 22:12
195F:→ victor77:大部分是符合理性預期的結果 211.74.109.251 05/09 22:13
196F:→ zeuklie:那我大概只能說吾友Bentham 沒看過他的書111.248.160.220 05/09 22:13
197F:→ zeuklie:但他的思想差不多就是我的觀念111.248.160.220 05/09 22:13
所以我前文不是說了,這就好比SM遊戲, 有一個人自認當M(受虐者), 然後對一個跟他相同地位的S(施虐者)貢獻身體與自尊,換取性欲的滿足, 那個S虐他一段時間後,那個M受不了而反抗,然後那個M說:我爭取到了! 試問,那個M爭取到了什麼? 另一方面,人權發展的目標應該是讓生活在同一社會的人類能提高生活品質, 換言之,法律制度應該是「促進公益與私利的調和」而非偏頗任何一方, 「正義」這詞真的沒用嗎?當法律對於某些個案太過嚴厲時,就是用「正義」衡平之, 那什麼是「正義」呢?大家所「公認的某種狀態」,這很難理解吼!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5.81 (05/09 23:07)
198F:→ tonyd:邊沁的命令說被自己同邊的法實證主義學者哈 123.50.44.204 05/09 22:44
199F:→ tonyd:特批得蠻慘的 在經濟學上邊際效用也被質疑 123.50.44.204 05/09 22:44
200F:→ tonyd:如何量化計算??那新自然法其實也有反擊 123.50.44.204 05/09 22:46
201F:→ tonyd:基本上 兩邊學派的紛爭還沒告一段落就是 123.50.44.204 05/09 22:46
202F:→ zeuklie:把"現象"與"狀態"定義成"權利"是扭曲111.248.160.220 05/09 23:37
203F:→ zeuklie:就好像把"權利"定義成"GOD"一樣沒說服力111.248.160.220 05/09 23:37
204F:→ zeuklie:原始XX不是資格111.248.160.220 05/09 23:39
205F:→ zeuklie:而我在論的從不限於"民主政體"111.248.160.220 05/09 23:40
206F:→ zeuklie:"物競天擇"是假說,了不起是現象 不是法111.248.160.220 05/09 23:40
207F:→ zeuklie:要論"原始XX"就要從沒有民主的原始來論111.248.160.220 05/09 23:42
208F:→ zeuklie:我百分百同意法律應是調和公益與私利111.248.160.220 05/09 23:44
209F:→ zeuklie:而正義之詞沒用,"公認的某種狀態"隨時在111.248.160.220 05/09 23:44
210F:→ zeuklie:變 此公認的某種狀態就是"調和公益與私利"111.248.160.220 05/09 23:45
211F:→ zeuklie:結果"總體利益極大化"仍是法律的理想111.248.160.220 05/09 23:46
212F:→ zeuklie:多數的利益被肯定、「公認」111.248.160.220 05/09 23:46
213F:→ zeuklie:少數的利益被無視、排除、犧牲111.248.160.220 05/09 23:47
214F:→ zeuklie:只有在多數利益的容忍之下 少數利益才有存111.248.160.220 05/09 23:48
215F:→ zeuklie:在的空間 否則偏袒少數的制度/政權必被多111.248.160.220 05/09 23:49
216F:→ zeuklie:數的一方給消滅、取代111.248.160.220 05/09 23:49
217F:→ zeuklie:權利不是爭取而來,也不是原本就有111.248.160.220 05/09 23:50
218F:→ zeuklie:權利是規則所保障的利益 就如教育部的定義111.248.160.220 05/09 23:51
219F:→ zeuklie:若捨棄此定義 那就不要用"權利"一詞111.248.160.220 05/09 23:52
220F:→ zeuklie:改用"法益"如何? 我的論點不變111.248.160.220 05/09 23:52
221F:→ zeuklie:法益不是爭取而來,也不是原本就有111.248.160.220 05/09 23:52
222F:→ zeuklie:因為有法,才有法律保障的法益111.248.160.220 05/09 23:53
223F:→ zeuklie:人類為了促進社會總體利益極大化 限制某些111.248.160.220 05/09 23:53
224F:→ zeuklie:行為,保障某些法益 如此法益才有效力111.248.160.220 05/09 23:54
225F:→ victor77:自利是人性,自我犧牲也是人性,功利主義 211.74.109.251 05/10 00:12
226F:→ victor77:不能完整解釋人性下,利益怎麼界定自然法 211.74.109.251 05/10 00:12
227F:→ victor77:解決公益跟私利的衝突,必須跳出利益觀點 211.74.109.251 05/10 00:14
228F:→ victor77:就像功利主義無法解釋正義原則一樣 211.74.109.251 05/10 00:17
229F:→ victor77:自然法則很大一部分不是理性的產物 211.74.109.251 05/10 00:18
230F:→ victor77:現有的理論還不足以處理非理性的部分 211.74.109.251 05/10 00:20
231F:→ zeuklie:功利主義不必界定自然法111.248.160.220 05/10 00:30
232F:→ zeuklie:功利主義本身就是一種正義理論111.248.160.220 05/10 00:31
233F:→ zeuklie:只要決策者以多數利益優先 就可減少多數消111.248.160.220 05/10 00:50
234F:→ zeuklie:滅少數時的浪費,結果而言達成多數利益極111.248.160.220 05/10 00:51
235F:→ zeuklie:大化 少數的利益只有在多數利益的容忍之下111.248.160.220 05/10 00:51
236F:→ zeuklie:才有存在的空間111.248.160.220 05/10 00:51
237F:→ zeuklie:"憐憫/施捨少數"就是一種容忍111.248.160.220 05/10 00:52
238F:→ zeuklie:公益跟私利的衝突由"消滅少數"自然解決111.248.160.220 05/10 00:54
239F:→ zeuklie:而自然法完全不在考慮之中111.248.160.220 05/10 00:54
240F:→ victor77:所有科學的努力就是在描述自然法則 211.74.109.251 05/10 00:56
241F:→ victor77:不覺得社會科學應該成為例外 211.74.109.251 05/10 00:56
242F:→ victor77:以功利主義描述正義原則明顯不完整 211.74.109.251 05/10 00:58
243F:→ victor77:所以哲學家法學家前仆後繼發明新的理論 211.74.109.251 05/10 00:58
244F:→ victor77:把功利主義當成社會規範的最終解答 211.74.109.251 05/10 00:59
245F:→ victor77:就像幾世紀前描述太陽繞著地球轉一樣天真 211.74.109.251 05/10 01:00
246F:→ zeuklie:我以「人權」又成為了自然科學?111.248.160.220 05/10 01:07
247F:→ zeuklie:no thank you111.248.160.220 05/10 01:07
248F:→ stevegreat08:承認這是我有,似乎十分困難, 111.249.135.81 05/10 04:15
249F:→ stevegreat08:似乎所有東西都不是我們的一樣 111.249.135.81 05/10 04:15
250F:→ stevegreat08:人權這名詞只會出現在民主政體, 111.249.135.81 05/10 04:15
251F:→ stevegreat08:君主與貴族是天命與民心,不是人權, 111.249.135.81 05/10 04:16
252F:→ stevegreat08:意義有不同嗎?? 111.249.135.81 05/10 04:16
253F:→ stevegreat08:法律是共識,不是創造,法益與人權不同 111.249.135.81 05/10 04:16
254F:→ stevegreat08:煩請最基本的刑法理論先看清楚, 111.249.135.81 05/10 04:16
255F:→ stevegreat08:就好比民法有多少人說法益?? 111.249.135.81 05/10 04:17
256F:→ stevegreat08:權利制度只是工具,沒有制度我們依然 111.249.135.81 05/10 04:17
257F:→ stevegreat08:可以抵抗侵害,好比言論自由受到保障. 111.249.135.81 05/10 04:17
258F:→ stevegreat08:政府不得非法禁止,而該法又不能違反 111.249.135.81 05/10 04:18
259F:→ stevegreat08:憲法要求,適用法律時也要照顧衡量, 111.249.135.81 05/10 04:18
260F:→ stevegreat08:有時候法實證主義把人作小了, 111.249.135.81 05/10 04:18
261F:→ stevegreat08:法律規定才有權利,代表你還是活在君 111.249.135.81 05/10 04:19
262F:→ stevegreat08:主政體,還是需要別人給你!!!! 111.249.135.81 05/10 04:19
263F:→ stevegreat08:偏偏現在每個人地位相同,誰給誰?? 111.249.135.81 05/10 04:19
264F:→ stevegreat08:也因此法實證主義絕對無法完全解釋 111.249.135.81 05/10 04:19
265F:→ stevegreat08:另外,經濟學分析不是量化,而是定性分 111.249.135.81 05/10 04:20
266F:→ stevegreat08:析,經濟的成本概念也是經濟成本, 111.249.135.81 05/10 04:20
267F:→ stevegreat08:而消費者選擇理論中,效用是計序而非 111.249.135.81 05/10 04:21
268F:→ stevegreat08:計數,我想網友們必須加以注意 111.249.135.81 05/10 04:21
269F:→ CrazyMarc:權的概念是規範性的,先於規範存在? 125.229.1.162 05/10 09:10
270F:→ CrazyMarc:很顯然18015你完全看不懂,一直在混淆規 125.229.1.162 05/10 09:11
271F:→ CrazyMarc:範性和非規範性的東西搞撒尿牛丸 125.229.1.162 05/10 09:11
272F:→ rosgbz:"牛B王"撒尿牛丸館...... 140.112.15.10 05/10 12:46
273F:→ william2001:zeuklie說得好。 59.121.239.220 05/10 20:27
274F:→ stevegreat08:權利義務根本是成本效益 沒啥了不起111.249.146.233 05/10 20:30
275F:→ stevegreat08:就像有人偏要說「我要」,我偏要說「111.249.146.233 05/10 20:30
276F:→ stevegreat08:我有」,因為「我有」,所以「我能夠111.249.146.233 05/10 20:31
277F:→ stevegreat08:」,與誰賦予無關,不論是天帝或法律111.249.146.233 05/10 20:31
278F:→ CrazyMarc:狀態需要驗證,意念則不用。把慾念偷渡 125.229.1.32 05/11 09:02
279F:→ CrazyMarc:狀態再說此狀態是不證自明根本就是自欺 125.229.1.32 05/11 09:03
280F:→ CrazyMarc:欺人 125.229.1.32 05/11 09:03
281F:→ CrazyMarc: 意念↑ 125.229.1.32 05/11 09:04
282F:→ downtoearth:我試著幫兩位做個結論,如有誤請 183.63.21.51 05/11 09:11
283F:→ downtoearth:用力指正,在我看來還定義的問題 183.63.21.51 05/11 09:12
284F:→ downtoearth:如"自由"在無社會化情況下,是我有的 183.63.21.51 05/11 09:12
285F:→ downtoearth:東西,在社會化的情況下,個體的自由 183.63.21.51 05/11 09:13
286F:→ downtoearth:就免不了互相侵犯,壓制 183.63.21.51 05/11 09:13
287F:→ downtoearth:因此,訂出規定,可能是成文法 183.63.21.51 05/11 09:14
288F:→ downtoearth:可能是約定成俗,規定甚麼事可以做 183.63.21.51 05/11 09:15
289F:→ downtoearth:甚麼事不能做,來保障社會化中個體 183.63.21.51 05/11 09:16
290F:→ downtoearth:在不妨害的群體跟其他個體的前提下 183.63.21.51 05/11 09:16
291F:→ downtoearth:的最大自由 183.63.21.51 05/11 09:17
292F:→ CrazyMarc:嚴格說不是「有的東西」,而是「實然狀 125.229.1.32 05/11 09:25
293F:→ CrazyMarc:態」對先於社會的人的一個狀態描述 125.229.1.32 05/11 09:26
沒錯,「我有」是一個「實然描述」,因為我「本來」就有,何需「爭取」?狀態需要驗 證,意念為何不用?難道是,你有能力證明的就證明,無法證明的就不用證明?或者,你 有能力證明的就表示這些存在,你無法證明的就表示這些不存在?「自由」是一種狀態, 也是一種特性,這就好比光的二重性,無法否定任一種 人性,包含理智與感情,他是具有「現實性」與「價值判斷」兩種特性的,前者是實然面 的,後者就是規範面的,無法將之分離!人是「社會的動物」,但也是「自己思想的動物 」,法律就只是人們因為生活需要而產生的一種「群體共識的規範」存在,「自然法」是 用來檢驗「實證法」是否符合價值的方法,而「實證法」則是「自然法」的體現,兩者都 無法「創造」社會現象,「自然法」會因為環境改變而改變,從而造成「實證法內涵」的 改變,自然法是驅動實證法的動力,也是完善實證法的機制,就是因為「自然法所描述的 是一種狀態」,也因此我說自然法存在 幾篇下來,我不斷的說,「民主政體」下的任何人都是平等的,而無法向「誰」去爭取, 因為自己就是統治者!每次政體的「轉換」都會造成「革命」,而這樣的「革命」才勉強 稱作是「爭取」,但也只有這一次.「人性滿足」是自由,「社會需求」是和平,自由與 和平是狀態也是規範,實證法的誕生,哪一次不是形成共識後,加以確認的?任何司法活 動與社會活動也都是先出現特例,然後共識,之後長久踐行的?沒有什麼實證法是因為制 定者單純制定就能存在的,因為一旦不符合某些「共識」時,這樣的實證法就無法生存! 法實證主義的主張只有在「實定法」才能得到理論的證明,但是法官造法與社會活動,卻 是一種「自我矛盾」,然而自然法學派與自由法學派,卻能夠充分解釋「一切規範的關係 」,「道德」、「社會習慣」與「實定法」都是「同一社會」產生的「規範」,之所以「 實定法」被重視,是因為國家對於那些任何重要事項加以確認而已,但社會習慣與道德, 也是用來拘束人民行為的,一直無法承認「我有」而看到自己一直受到某種拘束,就用「 我要」來爭取,就是無法確切認知,自己目前生活的社會,就是一個「自己就是統治者」 的社會!這就是「無知幼稚而矇蔽自己所具備的」 憲法與人權也是因為「我有」,所以「我們制定一套規則」保障之,權利是一種規範也是 一種現實的東西,不是由誰創造,而是天生就有!不要認為,君主政體與貴族政體沒有「 權利」的規定與制度就否定「權利是自有的存在」,因為有其他名詞代替了,而手段未必 是法律實定,而是有不成文的拘束,如良知、社會習慣與「天命、民心」等!偏偏不成文 的拘束無法證明,實證法就加以否決,認為沒有拘束力,這是貽笑大方的行為! 人權是一種「資格」,也是一種「對政府」的規範,是人創造政府與法律,並不是政府與 法律創造了人權,後者就好比一神教中認為神用自己的形象創造人,殊不知是人創造了「 人格化的神」,一般法實證主義所要對抗的自然法主義並不只有「神權說」,還有其他的 論點,而不是像那些自稱自己是法實證主義者的網友們那樣將自然法駁斥為神權說,然後 再用無神論者嘲笑一神論者那樣的口語,來突顯自己學說的正確性,只能說其他學者的法 實證主義論者比這些網友們高出很多,另外硬要區分「現實面」與「規範面」就好比是區 分社會習慣的「實然面」與「應然面」或區分人性中的「理智」與「感情」一樣,別把人 想的太厲害了!社會是人組成的,是不需法律就會自動形成的,法律只是將比較重要的部 分交由社會管理機構而已,保護個人的權利是社會管理機構的義務,我們只是在要求「紅 利」分配而已,不是在「請求加薪」 最後我稍微整理我的五大主張: 一、社會規範的「可變性」,自然法是實定法適用、解釋與評價的準則 二、若要說哪一種規律是自然法的精神,我會說是「人性中的自由以及社會公益」的協調 ,一切法律都是立基於「生活在社會中的人的人性需求」 三、民主社會下,人權是身為民主政體統治者的資格,基於「我有,所以社會應保障」, 而非「我要,所以法律要給我」 四、規範只是現實運作的一套「共識下的規律」,社會習慣是規範也是現實,道德也是「 與時俱進」的,法律是一堆道德、社會習慣、實定法聚集起來的「一整套規範的總合」 五、法律的目標是「用來協調私利與公益」,權利義務制度只是「確認與限制」個人權利 並在受到侵犯時得以要求保障或權利救濟的主張與判斷方式,而非「賦予」個人權利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46.233 (05/11 17:04)
294F:→ CrazyMarc:還是沈溺在實然→應然的自然主義謬誤中 125.229.1.32 05/11 17:12
295F:→ CrazyMarc:這兩個判斷根本是分開的,自然法學家們 125.229.1.32 05/11 17:13
296F:→ CrazyMarc:以為自己能解讀那個「黑盒子」,以為那 125.229.1.32 05/11 17:13
297F:→ CrazyMarc:絕對的黑盒子被破解後,能得到對抗實證 125.229.1.32 05/11 17:14
298F:→ CrazyMarc:法的正當性。的確,黑盒子是存在,但黑y 125.229.1.32 05/11 17:15
299F:→ CrazyMarc:盒子是可以被解讀的嗎?又或者說,黑盒 125.229.1.32 05/11 17:15
300F:→ CrazyMarc:子也許有無限多,每個人腦子裝的都不一 125.229.1.32 05/11 17:15
301F:→ CrazyMarc:樣,你要解讀哪一個?為何選擇那一個? 125.229.1.32 05/11 17:16
302F:→ CrazyMarc:為了把自以為發現、認識的黑盒子,宣稱 125.229.1.32 05/11 17:16
303F:→ CrazyMarc:祂在那裡!祂是如此!不得不把實然和應 125.229.1.32 05/11 17:17
304F:→ CrazyMarc:然之間去想像一道連結。黑盒子根本沒必 125.229.1.32 05/11 17:18
305F:→ CrazyMarc:要被解讀,一切宣稱能理解黑盒子內容的 125.229.1.32 05/11 17:19
306F:→ CrazyMarc:主張都是自大狂。我有於是社會應?多麼 125.229.1.32 05/11 17:19
307F:→ CrazyMarc:地荒謬可笑,好似洪鐘一般真理的聲音? 125.229.1.32 05/11 17:20
308F:→ CrazyMarc:在「我有」之下,「有」會被驗證,若有 125.229.1.32 05/11 17:21
309F:→ CrazyMarc:一天,「有」被否證了,人如何主張「社 125.229.1.32 05/11 17:22
310F:→ CrazyMarc:會應」?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我有」 125.229.1.32 05/11 17:22
311F:→ CrazyMarc:在著被否證的危機,因為它是未經驗證。 125.229.1.32 05/11 17:22
312F:→ CrazyMarc:在我要的命題中,「我是否有」一點都不 125.229.1.32 05/11 17:23
313F:→ CrazyMarc:重要了,有我也要,無我也要。不能被驗 125.229.1.32 05/11 17:24
314F:→ CrazyMarc:證也不必被驗證的東西,企圖把它用一種 125.229.1.32 05/11 17:24
315F:→ CrazyMarc:描述狀態的方式來建構只是浪費力氣。 125.229.1.32 05/11 17:25
所以,我說了,實證法主義把能夠被證明的當作真理,無法被證明的就視作糟柏, 現實是規律的體現,規律是現實的運作法則,黒盒子在哪裡? 用「祂」來敘述他的人稱,就是我剛剛說的拿無神論者對一神論的的譴責來譴責自然法, 我說了,人的認知有限,無法證明感情,只能用行為與現象外觀去觀察, 何來嚴重的問題? 那表示,實證法派或應該說閣下所認為的,將會導致一個現實問題:我們依然被統治者 法律是我們創的,因此法律不是賦予而是保障,這是大家共識!也是種現象外觀! 社會習慣鎖誕生出的規律與人們共識的道德要求,也是一種規範, 沒錯,法庭上以實定法違判決基礎,但是用哪一種解釋方法呢? 民事中,先依法律,然後才是習慣與法理,請問何謂法理? 法實證主義論者,依然還是陷入「認知謬誤」中, 硬要區分現實與規律的結果,就是忽略「法是變動的狀態」, 規律會因環境而改變,規律就是大眾所「共識」的社會活動, 不用把「自然規律」當作是「誰」創造的,這是長期踐行與共識的, 請不要在把自然法主義駁斥為「一神論的神權說」的同時, 又用類似一神教反質問佛教的「因果論」與「業」是誰創造的? 那是愚昧的,又是自己踏自己的腳! 社會是人與人互相影響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只是在釐清楚這些關係, 然後分析與規範,這是一種制度與分析方法,而非創造一個原本不存在的東西, 「我有」就只是因為「我是統治者」所以「我有」,這是主觀也是客觀! 「我要」不代表什麼!你到底在要啥? 是一個原本不是你的東西,還是原本屬於你的東西? 現在的人就好比是一間公司的一個股東,請問到底跟公司要紅利,還是薪資? 搞清楚,自己目前的定位以及所生長的環境,我們是主人不是僕人! 如果說「人性下的社會共識」是黑盒子,那麼一樣可以說實證主義者武斷, 你都不認為武斷是一件多麼不適合當作討論的理由了, 那我又何必擔心「人性下的社會共識是黑盒子」呢? 各學派之間,本來就是立場不一,驗證就看實際社會到底怎樣接受了! 至少,我學習法律這麼久,很多法條在還沒成為法條之前是習慣與道德的存在, 卻長期被法院加以補充實定法,最後才由國會加以確認, 沒有概念與實踐,法律的權利義務不可能憑空創造, 法律唯一能創造的只有政府職務與政府權限,其他的沒有!!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5/11 17:57)
316F:→ CrazyMarc:你以為實證法的弱點可以用自然法補足? 125.229.1.32 05/11 17:26
317F:→ CrazyMarc:能補的話自然法就不會在19世紀逐漸式微 125.229.1.32 05/11 17:28
318F:→ CrazyMarc:你的主張2的部分,你以為法實證派沒有? 125.229.1.32 05/11 17:37
319F:→ CrazyMarc:法實證派有的用「先驗預設」,有的用「 125.229.1.32 05/11 17:38
320F:→ CrazyMarc:擬」,總而言之,就是「基礎規範」。但 125.229.1.32 05/11 17:38
321F:→ CrazyMarc:是基本上還是無解,這也是後來一票對法 125.229.1.32 05/11 17:40
322F:→ CrazyMarc:實證主義批判的緣由,但是基本上批判法 125.229.1.32 05/11 17:41
323F:→ CrazyMarc:實證的各種論述中,自然法派恰恰不是那 125.229.1.32 05/11 17:41
324F:→ CrazyMarc:有力的說法。後現代都在抬頭了,還走回 125.229.1.32 05/11 17:41
325F:→ CrazyMarc:頭路去吸自然法的奶水? 125.229.1.32 05/11 17:42
326F:→ CrazyMarc:武斷不是不可討論,惡劣的是武斷裝客觀 118.171.182.97 05/11 18:26
327F:→ CrazyMarc:因為實證法的侷限性於是證成自然法的存 118.171.182.97 05/11 18:27
328F:→ CrazyMarc:在?你把實證法的侷限說N遍還是解決不了 118.171.182.97 05/11 18:27
329F:→ CrazyMarc:黑盒子的問題,然而,這是把法客觀化不 118.171.182.97 05/11 18:28
330F:→ CrazyMarc:能不去解決的。如果不想解決,老實一點 118.171.182.97 05/11 18:28
331F:→ CrazyMarc:承認,而不是用「自在自為」混過去 118.171.182.97 05/11 18:28
332F:→ CrazyMarc:一個古老的箴言:人貴自知 118.171.182.97 05/11 18:29
333F:→ CrazyMarc:「實證法把不能證明的當糟粕」<=講出這 118.171.182.97 05/11 18:31
334F:→ CrazyMarc:種話顯見你根本不瞭解法實證主義。前面 118.171.182.97 05/11 18:32
335F:→ CrazyMarc:就說過了,法實證主義同樣有分支搞出先 118.171.182.97 05/11 18:32
336F:→ CrazyMarc:驗預設。法實證主義只是把非實證的東西 118.171.182.97 05/11 18:33
337F:→ CrazyMarc:epoche起來,而去關注實證法 118.171.182.97 05/11 18:35
重點就來了,「自然權利」也有分支與變體,例如自由法主義, 法律有其「目的性」,我一直不斷的說,硬把法律的雙重特性拆開是不對的, 自然法主義是透過演譯與歸納而出來的東西,當代的自然法也非以前的自然法了, 我要告訴你的是,自然規律是從共識與社會習慣歸納與演譯出來的, 這不是證明而是檢驗,也不是解決而是應用,自然規律沒有「自性」 自然規律是客觀上存在的,因為非以長久踐行就無法說他們存在, 但是,社會習慣與道德雖然是被長期踐行,卻無法客觀證明, 所以一直說這是一種「默契」 第二點,實證法固然也有,但卻將之棄卻,就表示這不是現在實證法承認, 既然如此,就無須拿來說嘴,自己用不通就別拿出來說別人也不行, 「共識」不是黑盒子,而是一種「潛在的規律」, 佛家所謂的「因果論」,也是種「分析方法」,請問分析方法是黑盒子嗎? 法律是把「實然面」轉換成「應然面」的手段,這與供需法則一樣只是手段而已, 無視法律本身的性質,而將之「人格化」,就是莫名其妙!這不是實證主義! 我已經說了,「我有」是一種「狀態」,生活在民主體制中所具備的 自然法學派從不是「創造」自然規律,而是「發現」自然規律, 這是自然法學派相較於實證法學派,我認為「更客觀」的地方, 由社會關係尋找一個人類當前通行的「共識」,從而建立法律加以實現, 因為,法律本身都有其目的,因此當法條難以修改又過於陳舊時, 透過「當前共識」就能補充、解釋、適用,而共識又體現在社會習慣, 因此,我不斷得敘述,共識的雙重性質,而共識是人性的延伸,所以人性也是如此! 人性即是人權,當承認「人性有某種性質」時,就會有一種自然規律, 好比,「因果論」是一個自然規律,這不是武斷,而是發現的先驗法則 說的好:「人貴自知」,那麼你確定所謂的「你要」或「爭取」的東西是什麼呢? 一個原本就屬於你的東西,你到底在要什麼? 也因此,真要去說,我相信「社會契約」的主張或說「自由法派」的「法的目的」, 法律之存在就是用來拘束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憲法與人權則是用來保障人民, 法的目的,就是「個人自由與社會公益的協調」,這是長久發展的模式, 偏向任何一項就不是腐敗就是專制,爲什麼?法制史能與以佐證! 「人性趨向」是客觀又主觀的,他既是客觀規律的來源,又是主觀價值判斷的基礎, 任何法律的存在,捨棄人性需求就無法被制定出來, 希望你知道,自然法派分支也很多,而且變體也很多, 你有「你個人主張下的實證主義」,我也能「承認有一套自然規律存在」, 武斷「絕對」不能被當作客觀,沒經由共識或實踐,就是錯的! 但「無法證明」卻不是武斷,自然規律是「眾人基於人性所踐行」類似於「因果論」, 我沒否定實證法的貢獻,只是實證法的貢獻只是「印證」,而非「創造」, 要自然法派去證明你所謂的黑盒子,那麼煩請先證明或推翻「因果論」 經驗是重要的,但這永遠只是「佐證」,而無法成為學說一個完整的分析方法, 歷史學派、自由學派、正義論等,乃至於更古老的自然法學, 也從來沒有「否定」實證法的重要性,而是要避免實證主義的「視野侷限」, 或許就是自然法派與自由法哲學學派過於強調「共識與長期踐行」而被斥為保守, 但,這樣一個保守觀點,至少不會把人變成法律的奴隸....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5/1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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