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efany (ran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從左右派思想的角度看士林文林苑案
時間Mon Apr 9 01:45:39 2012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引述《ranefany (rane)》之銘言:
: : 我很懷疑你有看清我的論點及質疑嗎?
: : 那一段是質疑 如果照前文採的是無論如何被都更人都必須為公益犠牲-土地被徵收
: : 那去討論該人在審定前有無提出意見有無意義?沒有 你還不如叫他
: : 快去找人鑑價
: 那我們看看您論證的核心。
: 您用了非常激烈的論點,這裡用了一個極強的全稱命題,即「無論如何被都更人都
: 必須為公益犠牲」的說法來替自己的論點辯護,但是問題是,都更條例的立法精神是
: 這樣嗎?
是啊 所以現行法我覺得有修法必要 那你可以告訴我你採那一個立場嗎?
你從第一篇 第一段談打房為反例 第二段談弱勢 第三段談什麼悲情資本
老實說我覺得你比較像在討論社會學而不是法律
請問你有提出什麼有內容的立論嗎?
你又只丟問題而沒有任何回答及立論
: : 這邊真的已經跳針到一個地步
: : 你跟我舉刑法271第一項是沒看懂我問題嗎?
: : 我舉例說 如果你的論證前題是 殺人者不論任何原因都該被判死刑
: : 那你告訴我他有多可惡沒有意義 因為你的前提是不論任何原因
: : 我那一句有跟你說現行法 舉例你可以就例子反駁 但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同一件事
: 這個例子是相同的邏輯,從這個邏輯就可以看出您嘗試以一種以偏蓋全的命題來作
: 推論。
: 如果我沒搞錯的話,在法律的操作上,「殺人者不論任何原因都該被判死刑」並不
: 成立,或許說「一級謀殺不論任何原因都該被判死刑」還可能比較有說服力點。但是
: 法律對殺人者的判決只有一級謀殺這項罪名嗎?很明顯並不是。
: 在台灣都更條例的實際操作中,很明顯並不是採取您激烈攻擊的那種「無論如何被
: 都更人都必須為公益犠牲」的作法。卡在那裡的成百上千件都更案,都證明王家遭到
: 強制拆除是一個特例而已。而特例之成為特例,必然有它的獨特性所在,判決書對此
: 都有作說明。是這些獨特性造成了王家現在的現況,但您卻刻意避談這部分,而嘗試
: 在忽略這些獨特性之下直接類推到都更條例的所有對象,這樣的論證是無效的。
這邊出現一級謀殺--那不是台灣法律用語
所以你批評我不懂法律程序去批評法律 那你又有理解過法律來反駁我嗎?
好 如果你覺得我舉了不是現行法上的例子 那我就舉現行法上的例子
我舉 買賣不破租賃 好了 基本上立法者在這裏做了一個價值判斷
白話就是 房客的權益要優先於所有權人的保障
所以你在租屋存續期間即便你的房東已經把房子賣了 後手必須承繼前契約
所以你要討論前手後手的買賣內容及什麼原因買賣就沒有實益
我再舉一個 僱傭契約 法律規定 資遣費是僱主的強制義務
常常老闆會去爭執員工是否勝任
其實不論是否勝任僱主都須付錢 不過實務上一堆僱主會址一些有的沒的理由
再下來你告訴我 其實王家是特例 且你引了判決書但沒有舉出那一點是你引用
那我只好再帶你讀一次判決書
你大概看別人文章只看到法院不相信王家未收到通知那段吧
所以我只能猜測你所說的獨特性是指 王家沒有積極表達自己不參加都更這一點
那我舉 100年訴字883
請問該所有權人去參加並一直表達反對意見有被採納嗎?
建商沒有 審議會沒有 只有法院以其未達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
而排除
好 這邊你會告訴我結果不同 但我要告訴你的是
如果連這個案子都要到打官司才能脫離 那我覺得都更法的程序很有問題
我講的程序正義就是在都更程序中的表達可以被有效的審議
請注意 法院是最後的救濟手段
也請注意 我一直說的 我看向大家表達的是從這個個案看到都更及程序的一些問題
而我期待修法去修補這些漏洞
被拆與否不是我一直要表達的核心 我表達的是都更法延伸出來的問題
而王家是其中一例 仁愛路趙家也是一例
結果不同但顯示出程序問題相同
如果你那麼在意王家請排除他 然後看看趙家在程序上遇到的問題
這同樣是我要談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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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我前篇講的很清楚,從特例中看到問題而不要等下一個特例出現再來修法
: 事實上你講了一些內容同樣沒告訴我王家的特殊性在那
: 及告訴我王家只是一個特案 並不會發生在之後的其他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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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認為這種評斷標準是正確的。因為現在的法律實際操作是:
: 在一般的情況下都更條例不會成為強制拆除人民私有住宅的理由,但是在
: 這個判決中顯示的是,如果符合王家案例的諸項條件,法律將執行強制拆
: 除。這也意味著如果還有相同的特殊情況發生,法律仍然會執行強制拆除
: 。
: 這是法律上的一致性。
: 對了,「事實上你講了一些內容同樣沒告訴我王家的特殊性在那」。這個問題很好
: 回答,就像我前面說的,請看判決書。
你還是沒有回答到底你用了判決書的那個基準來判斷
都更條例 會 成為強制拆除人民私有住宅的理由 如果大家一直不關心
我只能猜測你引用了判決書中 法院認為 王家無建築線所以敗訴的理由
其實建築線的爭議才是王家敗訴的理由
也就是你似乎覺得現行法沒問題無須修改
而整部都更法沒有規定 有建築線就必須排除 這邊主管機關的審定仍大於一切
法院大體仍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
所以完全的依法論法仍是可以強拆的 你可以期待法官擋住 但也可能沒有
這就是這部法律的問題
就像我強調的 別等到下一個問題出現才來修法
而整篇你用了一堆反問及無內容的引用
這在討論上去遮掩自己的論點不受攻擊是一個技巧
不過缺乏討論的實益 請大聲的寫出你完整的立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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