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從左右派思想的角度看士林文林苑案
時間Mon Apr 9 00:31:59 2012
※ 引述《ranefany (rane)》之銘言:
: 我很懷疑你有看清我的論點及質疑嗎?
: 那一段是質疑 如果照前文採的是無論如何被都更人都必須為公益犠牲-土地被徵收
: 那去討論該人在審定前有無提出意見有無意義?沒有 你還不如叫他
: 快去找人鑑價
那我們看看您論證的核心。
您用了非常激烈的論點,這裡用了一個極強的全稱命題,即「無論如何被都更人都
必須為公益犠牲」的說法來替自己的論點辯護,但是問題是,都更條例的立法精神是
這樣嗎?
: 這邊真的已經跳針到一個地步
: 你跟我舉刑法271第一項是沒看懂我問題嗎?
: 我舉例說 如果你的論證前題是 殺人者不論任何原因都該被判死刑
: 那你告訴我他有多可惡沒有意義 因為你的前提是不論任何原因
: 我那一句有跟你說現行法 舉例你可以就例子反駁 但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同一件事
這個例子是相同的邏輯,從這個邏輯就可以看出您嘗試以一種以偏蓋全的命題來作
推論。
如果我沒搞錯的話,在法律的操作上,「殺人者不論任何原因都該被判死刑」並不
成立,或許說「一級謀殺不論任何原因都該被判死刑」還可能比較有說服力點。但是
法律對殺人者的判決只有一級謀殺這項罪名嗎?很明顯並不是。
在台灣都更條例的實際操作中,很明顯並不是採取您激烈攻擊的那種「無論如何被
都更人都必須為公益犠牲」的作法。卡在那裡的成百上千件都更案,都證明王家遭到
強制拆除是一個特例而已。
而特例之成為特例,必然有它的獨特性所在,判決書對此
都有作說明。是這些獨特性造成了王家現在的現況,但您卻刻意避談這部分,而嘗試
在忽略這些獨特性之下直接類推到都更條例的所有對象,這樣的論證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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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前篇講的很清楚,從特例中看到問題而不要等下一個特例出現再來修法
事實上你講了一些內容同樣沒告訴我王家的特殊性在那
及告訴我王家只是一個特案 並不會發生在之後的其他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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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這種評斷標準是正確的。因為現在的法律實際操作是:
在一般的情況下都更條例不會成為強制拆除人民私有住宅的理由,但是在
這個判決中顯示的是,如果符合王家案例的諸項條件,法律將執行強制拆
除。這也意味著如果還有相同的特殊情況發生,法律仍然會執行強制拆除
。
這是法律上的一致性。
對了,「事實上你講了一些內容同樣沒告訴我王家的特殊性在那」。這個問題很好
回答,就像我前面說的,
請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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