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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nefany (rane)》之銘言: : 我不確定這只是你的看法和M先生也同樣是這樣想 : 如果如你所說 如果私有權沒什麼神聖 不經由地主同意強制改建沒什麼好奇怪 : 那我們去討論王家做什麼的實益在那? 一個無法改變結果的事要求別人做什麼意義是 : 事實上我與M先生的討論也是 我理解他的論點似乎也是 這邊所有權的限制是合理的 : 而且也是都更法必須的,是達成都更必要且強制的手段 私權並非神聖,是說財產權不具有「絕對性」, 但並非說,人民不能主張所有權,換言之,人民依然可以主張所有權 當人民認為財產權受到他人傷害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而政府基於公共利益,依法限制人民財產權,採取行政手段時, 我們要先問,政府是否有基於相關法律或行政程序法,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其次,要問政府是否提供相當的補償,並與當事人討論如何解決問題, 最後,當事人若認為政府的行為是非法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向監院提出陳情, 至於,法院是否認為當事人的主張合法,則是法院判決的問題 在這個討論串,不只一次的說,王家從一開始陳述意見,向政府溝通, 甚至到最後行政法院的判決下來,可以說該走的程序已經走完了, 體制內的程序保障,王家的權益「真的」沒受到保障嗎? 這樣的主張,我斷然不能接受! : 如果你的前提是 殺人者無論什麼理由都必須判死刑 : 那我們去討論他因什麼理由而殺人就沒有意義--至少在這個假定下沒意義 : 這邊被界定的前提是 都更法為了達到公益可以不問意願去強制限縮所有權的使用 : 那去討論反對者曾經是否提出過反對意見就一點都不重要 : 好 我假定你的前提是 : 都更法為了達成公益可以去限縮所權的使用,但反對者必須在審定前提出視其是否 : 合理? : 那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去討論 程序上怎麼保障才有意義 : 因為我們至少肯認合理的反對者是可以被排出--當然我們可以繼續討論什麼是合理 : 而反對者充份陳述的義務是審議委員最終決定的依據 :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討論反對者做過/沒做什麼才有意義 : 而做了是否達成目的是另一個問題 : 當然我看完你和M先生的文章比較像 不論如何都該被劃入,那去在意他們做了什麼 : 豪無意義 : 你們自己的問題限縮了這個答案,卻一直要我回答 從頭到尾,是你自己兜在圈子內想不開, 殺人者,未必通通被判處死刑,還有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況且,這種案件刑事訴訟法一定要求律師為其辯護, 另一方面,檢察官蒐證程序上也一定會盡可能確保證據合法性、充分性, 死刑的判決,雖然台灣最近很常出現,絕對不是你所想像這麼簡單 回過頭來,我認為重點不是「只要基於公益,財產權就一定要被限制」, 而是「王家在認為其財產權受到政府非法侵害,是否已經窮盡所有程序」 千萬不要以為「政府的公聽會」與民事訴訟前置的「調解」一樣, 去不去都沒關係!錯,當事人缺席時,在法律上將承擔「不利益」的結果, 就像是,一造缺席判決,法官可以聽從他方陳述後逕行判決, 王家的案子,新聞沒說行政法院判決書,直指郝龍斌的行政疏失, 試問,郝龍斌只是愛道歉,他是否真的違法? : 一、所有權絕對只是導出現代民法典的原則,而且你必須先去定義所有權的範圍 : 簡單來講,即便如你講私權神聖--我們也要先界定私權的範圍是什麼,何況 : 近百年來法學界談的都是財產權保障,所以今天的爭議點是這樣的限制是否 : 合理,他的公益性是否足以構成限制,我第一篇九成內容是討論公益性及程 : 序的問題,很不幸的,似乎有人搞不清討論的前提。 錯,現代民法典原則,沒有所有權絕對,如果真是如此,那應該可以「任意使用」, 排除一切包含「公法上義務」,但卻非如此, 以下是「現在的台灣民法」中,「不動產所有權」相關法令: 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第 781 條 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法令另有規 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第 784 條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 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土地法第一編第三章的各項規定: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前項所稱之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第 16 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 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 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所有權絕對.....我看不到,我看到的是「所有權社會化」, 而其中不只一次說到「賠償」與「法院判決」的實質補償與程序保障, 請問,這些規定,你哪隻眼睛看到「所有權絕對」? : 二、我個人對修法的期待很簡單,去修法施行細則即可,先將送達程序採較嚴格 : 的方式,這樣至少此次爭議就不會再現,再者文書上明確告知權利人如不充 : 份陳述將有的失權效果。另外,其實很多事不用法令行政機關就可以做。 : 我們行政機關先前完全沒有告訴不想參加的人程序要怎麼走,今天王家有一 : 大家子人及一個唸建築的,那你想想如果發生在你家你們有辦法自己去跑 : 所有程序嗎?當然如果你很贊成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 那至少讓我們努力讓鑑價比較合理吧,另一個地方就有鑑價不合理的判例 又來了,你說修法我很期待,創制複決是公民權利,歡迎您老奔走修法 但當看到唸建築的無法走完程序,這我就十分質疑, 難道,律師在法庭上說「我不知道行政程序是啥」,你會相信嗎? 不合理的判例....很好,終於說到法院判決了, 煩請一一指出: 哪一判例的哪一處不合理?為何認為不合理?你認為該怎麼改比較好? : 還有 私有權沒有人無限上網,我沒有各國法學界也沒有,但不表示整個論理上 : 就變成限制所權都一定合理,這邊有很多的學術討論和案例,不要自己去採二分法 : 當然 會了負責起見,我也老實告訴大家我的立場 我贊成都更但反對現行很多偽都更 : 合理的都更更要考量的是整體公共利益,也就是我期待都更後要留出更多土地給公 : 用道路 留個社區會圈起來的公園不如把馬路留大 : 再者 大樓不是都更唯一的目的,不是每個區域都適合蓋大樓,(當然我也承認這有 : 現實的困難,沒有經濟誘因都更要怎麼走?) 當你看到南部既成道路一堆,而政府理應徵收給予該當事人賠償時, 你會發覺,政府無能!因為沒錢!只能就政府能力範圍內給予補償繼續讓大眾使用! 限制所有權合不合理,從一開始我就說了, 「補償、程序、判決」三者一應具備時,哪裡所有限制財產權都合理? 你完完全全誤會大家的意思了! : 師大對面那個就不適合,文教區蓋大樓對該區的退步大於進步 : 如果蓋大樓才能都更 那等三四十年後新大樓也舊了後要蓋101才能都更了 : 而且行政機關該好好想想 都更該把區塊合理分出來 不要再把文書上的合理當成實 : 際上的合理 : 多幾棟大樓對台北整體一點幫助都沒有 把該有大樓及該保留舊有特色的地方區分 : 開來才是真正的都更 說到這邊,王家是有啥「需要保留的舊有地方特色」? 如果有,那也是古蹟,難道你不知道古蹟不能拆嗎....就當你不知道吧 : 還有 從頭到尾我看不懂你說M先生質疑我不能逃避,在我理解,他什麼有意義的 : 質疑也沒有提 因為王家即便惡劣也不能否認都更法程序上日後可能引發的爭議 : 而這次可以把這些問題都攤出來我覺得對大眾是一種好事,如果你不喜歡王家請把 : 他們跳過,別見到黑影又開槍 : 那句話沒有內容比較像情緒發洩 王家惡劣,承受法律結果不利益就是報應,m大「有嘴說到無涎」,你卻不斷迴圈, 至於,誰情緒發洩,誰忽視問題,誰跳針不斷,網友們自有公斷,我無須再言 -- 無法用道理說服,就用事實讓其懾服, 無法用事實懾服,就用武力讓其臣服, 無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讓其穿喪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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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6.2
1F:→ dezuphia:判決書裡都寫了去不去沒差了為什麼還在 61.224.48.185 04/08 19:56
2F:→ dezuphia:跳針公聽會? 61.224.48.185 04/08 19:56
3F:推 tsongs:公聽會可以在一開始協調很多事,不單是同意111.251.217.171 04/08 20:05
4F:→ tsongs:比等一堆程序走完打官司有用很多111.251.217.171 04/08 20:06
5F:→ tsongs:不去等於讓別人開始作業,錢花了就難處理111.251.217.171 04/08 20:08
6F:→ tsongs:等計畫出來要協調建築線問題就難很多很多111.251.217.171 04/08 20:09
7F:→ dezuphia:但法律上明訂就是公聽會並沒有法定拘束力 61.224.48.185 04/08 20:13
8F:→ dezuphia:,一個沒法定拘束力的東西你說因為不參加 61.224.48.185 04/08 20:14
9F:→ dezuphia:而損失權利是他自己該負責,就法治觀念中 61.224.48.185 04/08 20:16
10F:→ dezuphia:「預見可行性」的角度是有問題的。 61.224.48.185 04/08 20:16
11F:→ tsongs:你沒搞懂,法律是根據都更計畫111.251.217.171 04/08 20:17
12F:→ tsongs:公聽會後才有計畫,有表達意見計畫就不一樣111.251.217.171 04/08 20:18
13F:→ tsongs:不去公聽不是單純法院判的那樣111.251.217.171 04/08 20:20
14F:→ CrazyMarc:「事實上」在都更公聽、協調的紀錄裡有118.171.169.134 04/08 20:21
15F:→ CrazyMarc:反對的表達是市府「審核」都更案的考量118.171.169.134 04/08 20:21
16F:→ tsongs:因為公聽會沒有反對意見拿到門檻做成那計畫111.251.217.171 04/08 20:21
17F:→ CrazyMarc:因素之一,遞出去的申請資料中沒反對意118.171.169.134 04/08 20:22
18F:→ CrazyMarc:見,怪誰?118.171.169.134 04/08 20:22
19F:→ tsongs:計畫出來過了 王家法律上就沒救了111.251.217.171 04/08 20:22
20F:→ tsongs:王家要有救,只有在都更出來前協調出建築線111.251.217.171 04/08 20:23
21F:→ tsongs:這沒去公聽會應該沒機會111.251.217.171 04/08 20:24
22F:→ dezuphia:我知道他「事實」上怎麼樣,當然事實上參 61.224.48.185 04/08 20:24
23F:→ tsongs:公聽會能不能協調出來當然不一定111.251.217.171 04/08 20:24
24F:→ dezuphia:加公聽會「有可能」有用,但在法律上並不 61.224.48.185 04/08 20:25
25F:→ tsongs:至少談公聽會不全然是跳針111.251.217.171 04/08 20:25
26F:→ dezuphia:能因此倒果為因說因為「有可能」有用,你 61.224.48.185 04/08 20:25
27F:→ dezuphia:不去就會「喪失權利」所以「後果自負」。 61.224.48.185 04/08 20:25
28F:→ dezuphia:因為在法律上並沒有民眾預見其因缺席而 61.224.48.185 04/08 20:26
29F:→ dezuphia:失權的可能性。 61.224.48.185 04/08 20:27
30F:→ tsongs:你還是沒弄懂,公聽會有反對,市府都更111.251.217.171 04/08 20:28
31F:→ tsongs:就會有意見111.251.217.171 04/08 20:28
32F:→ tsongs:整個計畫就會先卡,先協調111.251.217.171 04/08 20:28
33F:→ tsongs:就有機會走不到後面111.251.217.171 04/08 20:29
34F:→ dezuphia:我要講的重點是「法律規定」,不是沒有制 61.224.48.185 04/08 20:29
35F:→ tsongs:現在拿法院說公聽會是因為都更已經過了111.251.217.171 04/08 20:30
36F:→ dezuphia:度基礎的作業程序。公聽會就都更條例來 61.224.48.185 04/08 20:30
37F:→ dezuphia:看並沒有這麼大的約束力。 61.224.48.185 04/08 20:30
38F:→ tsongs:王家要用公聽會就很難駁倒111.251.217.171 04/08 20:30
39F:→ tsongs:不談法,簡單講,越前期要動計畫越容易111.251.217.171 04/08 20:32
40F:→ dezuphia:都更條例19條就說了民眾在公聽會中的反對 61.224.48.185 04/08 20:32
41F:→ dezuphia:意見只是「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 61.224.48.185 04/08 20:32
42F:→ dezuphia:樣可以維持原議。 61.224.48.185 04/08 20:32
43F:→ tsongs:你等人家花了一堆錢協調會開一堆計畫寫一堆111.251.217.171 04/08 20:33
44F:→ tsongs:甚至計畫都過了才大力反對本來就很難處理111.251.217.171 04/08 20:33
45F:→ dezuphia:對,但我要強調的只是他到底「有沒有責任 61.224.48.185 04/08 20:34
46F:→ dezuphia:」而不是他怎樣比較可以不會被都更。這是 61.224.48.185 04/08 20:34
47F:→ dezuphia:兩個層次的問題。 61.224.48.185 04/08 20:34
48F:→ tsongs:無論如何,法律還是該遵守。不守我不能贊同111.251.217.171 04/08 20:37
49F:→ tsongs:可以討論法律該怎處理,不能說他是對的111.251.217.171 04/08 20:39
50F:→ tsongs:王家對面不只是建商跟市政府,還有36家人111.251.217.171 04/08 20:40
51F:→ dezuphia:王家被拆掉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是守法的產物 61.224.48.185 04/08 20:41
52F:→ dezuphia:啊。 61.224.48.185 04/08 20:41
53F:→ tsongs:問一下,其他36家呢111.251.217.171 04/08 20:42
54F:→ dezuphia:去找建商負責啊。難道屋子是王家人拆的? 61.224.48.185 04/08 20:44
55F:→ tsongs:一堆人聚焦王家,其他36戶沒人理111.251.217.171 04/08 20:45
56F:推 starcloud:如果今天拆了王家是要蓋國宅 不是建商 140.113.55.185 04/08 20:48
57F:→ starcloud:大概出來吵的人會少一點 140.113.55.185 04/08 20:48
58F:→ phoenix1:今天王家一開始就說反對 這件都更案送出 114.45.66.102 04/08 23:32
59F:→ phoenix1:去審的時候 就有可能把王家畫出去 114.45.66.102 04/08 23:32
60F:→ phoenix1:因為只要有人不同意 都審會幾乎都是退回 114.45.66.102 04/08 23:32
61F:→ stevegreat08:承擔法律不利益,與受損有差??111.249.152.186 04/08 23:32
62F:→ phoenix1:要建商再去喬看看 畢竟全部同意比較 114.45.66.102 04/08 23:33
63F:→ stevegreat08:一造判決一定不利?? 說到這就好...111.249.152.186 04/08 23:33
64F:→ phoenix1:不會落人口舌...結果王家不去表達反對 114.45.66.102 04/08 23:33
65F:→ phoenix1:計畫送出去當然會以為這一區的都同意都更 114.45.66.102 04/08 23:33
66F:→ phoenix1:所以不要再跳針了 114.45.66.102 04/08 23:34
67F:→ dezuphia:問題就是法律根本沒有為公聽會賦予拘束力 120.126.65.104 04/08 23:43
68F:→ dezuphia:的話王家不去表達反對本來依法治的觀點就 120.126.65.104 04/08 23:44
69F:→ dezuphia:沒甚麼好落人口舌的地方啊。 120.126.65.104 04/08 23:44
70F:→ stevegreat08:很多事情,說到一個程度就好...111.249.152.186 04/08 23:44
71F:→ phoenix1:公聽會的記錄是審查的重點 114.45.66.102 04/08 23:46
72F:→ dezuphia:從頭到尾都是沒有「預見可能性」的問題 120.126.65.104 04/08 23:46
73F:→ phoenix1:如果還是要跳針公聽會沒用 那就算了 114.45.66.102 04/08 23:46
74F:→ stevegreat08:只能說這是公聽會 不是調解....111.249.152.186 04/08 23:47
75F:→ dezuphia:公聽會參不參加差別不大是法院掛保證的, 120.126.65.104 04/08 23:47
76F:→ stevegreat08:陳述意見後,行政程序前置作業就完成111.249.152.186 04/08 23:48
77F:→ dezuphia:請自己去看判決書謝謝。 120.126.65.104 04/08 23:48
78F:→ stevegreat08:了,公聽會結果當然不具法律拘束力,111.249.152.186 04/08 23:48
79F:→ stevegreat08:而是你必須承擔這其中不利益111.249.152.186 04/08 23:49
80F:→ phoenix1:那就繼續跳針吧 114.45.66.102 04/08 23:49
81F:→ stevegreat08:沒參加公聽會未必會輸,只是不利益...111.249.152.186 04/08 23:49
82F:→ dezuphia:沒有法律拘束力的東西沒參加然後要人承擔 120.126.65.104 04/08 23:50
83F:→ dezuphia:不利益?權利人失權難道可以沒有法律依 120.126.65.104 04/08 23:50
84F:→ dezuphia:據、不讓權利人事先可得預見的嗎? 120.126.65.104 04/08 23:50
85F:→ stevegreat08:一造缺席審判,缺席之一造是不是要承111.249.152.186 04/08 23:51
86F:→ stevegreat08:擔因為不陳述意見而可能喪失權益的111.249.152.186 04/08 23:51
87F:→ dezuphia:那是因為審判有拘束力阿大哥。 120.126.65.104 04/08 23:51
88F:→ stevegreat08:不利,如果你回答是,那公聽會問題就111.249.152.186 04/08 23:51
89F:→ stevegreat08:解決一大半了....111.249.152.186 04/08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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