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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Mash (Paul)》之銘言: : 這件事有沒有轉圜餘地? : 我認為有的 : 申請釋憲期間 : 建商不得動工 : 如果違憲 : 市政府幫王家把房子蓋回去 應該沒有轉寰餘地了 因為要拔王家那釘子戶已經是藍綠共識 多數人有共識的事情 恐怕很難找到地方插針 http://www.tcc.gov.tw/bar17/files/3/11102工10.doc 工務部門質詢第10組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質詢對象:工務部門有關各單位 質詢議員:顏聖冠 阮昭雄 洪健益 計3位 時間54分鐘 速記錄 ──100年10月25日──     速記:張舒蓉 主席(林議員國成): 接下來進行工務部門第10組的質詢,質詢議員有顏聖冠議員、阮昭雄議員、洪健益議員。 時間總計54分鐘,請開始。 洪議員健益: 副秘書長,今天早上有開一個跨局、處的專案會議,是針對臺北市都市更新第36條的協調 跟開會,對不對? 張副秘書長培義: 對,有做一個檢視。 洪議員健益: 副祕書長,可不可以回答今天早上會議的結論是什麼? 張副秘書長培義: 我做一個最後的檢視,一切依法行政,每一個部門都要考慮到,在最佳的準備狀況下,做 一個了解,一切就緒。 洪議員健益: 我不懂你的意思,所謂的一切就緒是什麼? 張副秘書長培義: 就緒以後由都發局簽報市長,依據SOP簽報以後,在15天之後告知被拆遷戶。 洪議員健益: 好。請都發局局長上臺備詢,我必須要先聲明一件事情,都市更新是臺北市現在正積極推 動的,至於都市更新的條例及過程和臺北市政府的心態,我都給予支持,我是支持都市更 新的。 都市發展局丁局長育群: 謝謝議員。 洪議員健益: 但是換個角度,可以或是不可以我都沒有意見,希望在可以的部分你們要儘速做,不可以 的部分就很肯定的直接說:「這個案子不行都更,要退回。」剛才副祕書長說依照程序辦 理,目前的情況跟進度,以及未來的期程會是如何?可不可以給一個具體的答案? 丁局長育群: 謝謝洪議員的關心,關於本案市政府裡面也都非常的關心,在一年多以前就提出申請,但 是裡面有一定的程序,我們還是要求它要完備,市長也曾經問過這個案子的情形,在幾位 首長的考慮下也認為實施者也應該再花一點時間跟對方做一定的溝通,這個部分已經做了 但是並不完善,之後在要拆除的前置作業,也希望它能夠完成兩次的私調,完成之後我們 再舉辦兩次的公調,現在按照程序如果完成以後,副祕書長剛才也跟議員說明了,只要完 成了這個程序,就看D-DAY是什麼時候來。 洪議員健益: 好。請都更處處長上臺備詢,我要跟副祕書長、局長報告,應該是都更處處長比較知道進 度,今天早上討論的案子,還有那些程序沒有走完? 都市更新處林處長崇傑: 基本上所有程序都完成,我們就會來做簽報。 洪議員健益: 包括剛才局長所說的兩次私調? 林處長崇傑: 都完成了。 洪議員健益: 現在就是準備就緒,跨局處同意簽呈到市長,市長准了就可以了嗎? 林處長崇傑: 今天早上算是行前會議。 洪議員健益: 行前會議,所以原則上已經大勢已定? 林處長崇傑: 對,接下來就循程序簽報。 洪議員健益: 最後面就是要簽報給市長 林處長崇傑: 對。 洪議員健益: 副秘書長,你知道現在要簽呈給市長嗎? 張副秘書長培義: 是,這是所謂的SOP,一定要這樣做。 洪議員健益: 也就是在15天公告,對不對? 林處長崇傑: 簽報還是需要一些時間,不是剛好15天。 洪議員健益: 大概要多久的時間? 林處長崇傑: 同事大概在這兩天就會簽,但是… 洪議員健益: 簽到你那邊再送上去,到你那邊需要幾天? 林處長崇傑: 今天早上交辦同事,下午就趕快來作業。 洪議員健益: 我現在還是強調一點,你要准,依法定程序走,我都支持。你們不准,給予合理的理由, 而不要行政程序的延宕,一下問這個一下問那個,如果不准許,我也支持不准,重點是時 效不要再拖延,因為全國都在看這個案例,相信你們心裡都很明白,全國都在看這個案例 ,今天第36條不能通過,到營建署還是要看第61條,這是一樣的意思。副祕書長,既然你 跨局處,市長指派給你這麼重大的責任,跨局處協調,旁邊還有一位優秀的局長,是不是 儘速的把這個案子釐清結束,如果簽給市長,市長不准那是他的責任,不要把責任擔到你 們三位身上,可不可以? 丁局長育群: 我們會負該負的責任,謝謝。 洪議員健益: 對,可以儘速做嗎? 張副秘書長培義: 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manfale 來自: 59.104.118.171 (03/29 23:20)
1F:推 guare:你也太狠了吧,打這麼大力 140.123.185.72 03/29 23:37
2F:推 dioib:現在扯藍綠有什麼意義? 就事論事不好嗎? 123.193.67.78 03/30 00:29
3F:→ dioib:而且看看今天各大報的社論 輿論似乎已經轉向 123.193.67.78 03/30 00:29
4F:→ dioib:囉~ 連昨天沒討論的ZIQQ也開始有站在王家那 123.193.67.78 03/30 00:31
5F:→ dioib:方的跡象囉~ 123.193.67.78 03/30 00:31
6F:→ manfale:確實就事論事啊,不然你以為我貼這幹啥 59.104.118.171 03/30 00:31
7F:→ manfale:至於轉向?話講得太早啦(茶) 59.104.118.171 03/30 00:32
8F:→ dioib:我覺得你只想打吱吱的臉 123.193.67.78 03/30 00:32
9F:→ manfale:不,我只想強調這事情大家的共識就是把王家 59.104.118.171 03/30 00:33
10F:→ manfale:給拔掉,所以找誰都沒有轉寰餘地的 59.104.118.171 03/30 00:33
11F:推 dioib:多數決跟共識很明顯是想回事啊 123.193.67.78 03/30 00:34
12F:→ dioib: 兩回事 123.193.67.78 03/30 00:34
13F:→ dioib:我覺得你所謂的共識 有可能被大法官打槍喔.. 123.193.67.78 03/30 00:36
14F:→ manfale:你覺得的話就算了吧,是否違憲可不是那堆沒 59.104.118.171 03/30 00:37
15F:→ manfale:學過法律的外行說得算,這件事你可看過任何 59.104.118.171 03/30 00:37
16F:→ manfale:一個念法律的出來說違憲啊?話說大法官可全 59.104.118.171 03/30 00:37
17F:→ manfale:是念法律的呢 ^^ 59.104.118.171 03/30 00:37
18F:→ manfale:我早說了,懂得嗆憲法10/15條基本權,卻沒看 59.104.118.171 03/30 00:38
19F:→ manfale:過第23條是怎麼回事?一堆外行說違憲就信? 59.104.118.171 03/30 00:39
20F:→ manfale:就算是那王某昨天手上抱了本憲法概要,應該 59.104.118.171 03/30 00:39
21F:→ manfale:也會講到第23條,要是沒講到,那書千萬別買 59.104.118.171 03/30 00:40
22F:推 dioib:是可能沒違反憲法23條啦 不過憲法23條的爭 123.193.67.78 03/30 00:41
23F:→ dioib:議本身也不小吧 留給執政者非常大的空間呢 123.193.67.78 03/30 00:41
24F:→ manfale:第23條哪有爭議XD 你自己說的喔? 59.104.118.171 03/30 00:42
25F:→ dioib:當然有啊 我憲法老師就批過 123.193.67.78 03/30 00:43
26F:→ manfale:對基本權的限制在幾百年前就是通說了 59.104.118.171 03/30 00:43
27F:→ dioib:要限制基本權利是廢話啊 只是說比例原則問 123.193.67.78 03/30 00:43
28F:→ dioib:題 到底誰說了算? 123.193.67.78 03/30 00:44
29F:→ manfale:科科,又變成比例原則了XD 59.104.118.171 03/30 00:44
30F:→ manfale:好吧,比例原則的三個要件,究竟不符合哪個? 59.104.118.171 03/30 00:44
31F:→ manfale:不要隨便套東西來亂扯~~ 拜託 59.104.118.171 03/30 00:44
32F:→ manfale:以為隨便抓個名詞近來就是菜嗎? XDDDD 59.104.118.171 03/30 00:45
33F:→ dioib:憲法23條就是比例原則啊 誰亂套了?= = 123.193.67.78 03/30 00:45
34F:→ manfale:果然XD 我對不懂憲法ABC的,沒興趣談憲法 59.104.118.171 03/30 00:48
35F:推 dioib:你所謂的憲法ABC是什麼? 願聞其詳 123.193.67.78 03/30 00:50
36F:→ valepiy:目的合理 手段正當 未顯失均衡 114.36.57.114 03/30 00:52
37F:推 dioib:這我知道啊 manfale只得應該不是這個吧? 123.193.67.78 03/30 00:53
38F:→ dioib: 指的 123.193.67.78 03/30 00:53
39F:→ valepiy:請指出哪個要件不符合吧 114.36.57.114 03/30 00:54
40F:推 dioib:先講公益原則 若政府是為了要蓋社會住宅等等 123.193.67.78 03/30 00:57
41F:→ dioib:的公共設施 那在有合理補償狀況下強拆王家 123.193.67.78 03/30 00:58
42F:→ dioib:應該大多數人還可以接受 但今天只是要蓋私 123.193.67.78 03/30 00:58
43F:→ dioib:人住宅 就算王家不納入也不會影響到其他住戶 123.193.67.78 03/30 00:59
44F:→ dioib:太大的權益 這是令人質疑的其中一點 123.193.67.78 03/30 00:59
45F:→ dioib:而且都更的目的是什麼 我想大家應該也清楚 123.193.67.78 03/30 01:01
46F:→ dioib:這次文林願都更案的結果跟都更案的原始目的 123.193.67.78 03/30 01:02
47F:→ dioib:相違背的地方光範圍就不無爭議了 123.193.67.78 03/30 01:03
這麼說好了 原本建商是畫一整個block 出來要更 但因為有一大塊不同意所以被排除 至於王家 從頭到尾都沒有表達過意見 信件也拒收 因此被當成是棄權 等到人家大勢底定要更了 王家才出來說反對都更 哭哭說自己沒收到開會通知 還去告市府 結果被法院打臉 XDD 至於王家那兩塊地 究竟有沒有必要被包進去? 判決有講 804已經被建商拿走 因此803沒救了 這沒啥好討論的 801則是申請建築線以後要向內退縮 才45坪的範圍又得向內退縮 那是要怎麼改建? 你以為都委會會同意建商這種中間還要留一個廢墟 沒給人家出入口的都更計畫? 到底是誰告訴你王家那塊801沒有必要納入的? 王家的懶人包嗎? XDDD
48F:→ valepiy:基本操作都沒有 manfale不理你應該的 114.36.57.114 03/30 01:10
49F:推 dioib:我會回去複習一下再回來 但我之前念過憲法 123.193.67.78 03/30 01:14
50F:→ dioib:的心得是 很多爭議或許現有的憲法或解釋文 123.193.67.78 03/30 01:15
51F:→ dioib:中 要被解釋為違憲是很困難的 但如果因此 123.193.67.78 03/30 01:17
52F:→ dioib:就覺得那些法條沒有問題 是不太長進的心態 123.193.67.78 03/30 01:18
那麼你就來一段違憲審查給大家看吧 一直嚷違憲是沒有用的
53F:推 starcloud:有沒有違憲不是在這裡討論的 是大法官說 140.113.55.185 03/30 01:20
54F:→ starcloud:了算的 所以不用為了這種事吵 140.113.55.185 03/30 01:20
55F:→ stevegreat08:現代的憲法講徵收是說財產權社會化 111.249.142.66 03/30 01:24
56F:→ stevegreat08:不是說比例原則...到底是誰亂說? 111.249.142.66 03/30 01:24
57F:→ dioib:為什麼大法官說了就不能討論? 那大法官解釋 123.193.67.78 03/30 01:24
58F:→ dioib:文幹嘛還並列其他法官的不同意見? 123.193.67.78 03/30 01:25
59F:推 starcloud:沒有不能討論 是在這裡討論沒有任何用處 140.113.55.185 03/30 01:26
60F:→ starcloud:人要是喜歡空談是他自己的事 不吵架就好 140.113.55.185 03/30 01:27
61F:推 dioib:只是想說大法官的判決應該遵守 但不是聖旨 123.193.67.78 03/30 01:30
62F:→ stevegreat08:d大,其實沒人罵你,只是法律保留原 111.249.142.66 03/30 01:30
63F:→ dioib:更不可能沒有改進空間 123.193.67.78 03/30 01:30
64F:→ stevegreat08:則、比例原則要看清楚,另外憲法論中 111.249.142.66 03/30 01:30
65F:→ stevegreat08:不是說不動產財產權社會化嗎? 111.249.142.66 03/30 01:31
66F:→ stevegreat08:不用說憲法,光是民法各項規定就有 111.249.142.66 03/30 01:31
67F:→ stevegreat08:那種味道了,所以是不是真有違憲要看 111.249.142.66 03/30 01:31
68F:→ stevegreat08:事前政府是否有請住戶參加說明會, 111.249.142.66 03/30 01:32
69F:→ stevegreat08:事後有沒有提出適當的補償? 111.249.142.66 03/30 01:32
70F:→ stevegreat08:在都更期間有沒有提供金錢讓他們暫時 111.249.142.66 03/30 01:32
71F:→ stevegreat08:搬離?換言之,就是補償措施! 111.249.142.66 03/30 01:32
72F:→ stevegreat08:要知道經過都更後的地段地價都會翻 111.249.142.66 03/30 01:33
73F:→ stevegreat08:好幾倍,是不是被拆的就是蠢? 111.249.142.66 03/30 01:33
74F:→ stevegreat08:另外,台灣大法官解釋是相當與眾不同 111.249.142.66 03/30 01:34
75F:→ stevegreat08:的,是集中審查抽象解釋,往往非個案 111.249.142.66 03/30 01:34
76F:→ stevegreat08:審查,在加拿大還有不理會條款,但台 111.249.142.66 03/30 01:34
77F:→ stevegreat08:灣與德國一樣都是統一解釋的,所以 111.249.142.66 03/30 01:35
78F:→ stevegreat08:至少在法律見解上,大法官說了算! 111.249.142.66 03/30 01:35
79F:→ stevegreat08:當然還是可以罵,只是應該提出更有利 111.249.142.66 03/30 01:35
80F:→ stevegreat08:的說法,而您的說法是? 111.249.142.66 03/30 01:35
81F:→ dioib:針對什麼的說法? 123.193.67.78 03/30 01:42
82F:→ dioib:我沒有不同意不動產權社會化 但這次都更案得 123.193.67.78 03/30 01:42
83F:→ dioib:利最多的顯然是建商 王家得利或受害我不清處 123.193.67.78 03/30 01:44
84F:→ dioib:我無法參透他門內心 但我覺得若有任一戶是真 123.193.67.78 03/30 01:45
85F:→ dioib:的想保護自己的祖厝 認為它是無價之寶 123.193.67.78 03/30 01:46
事實不就是有人明明是要錢 但卻拿保護自己祖厝(幾十年的祖厝?)當藉口 要錢也不是壞事 你就大聲說是錢給不夠啊 何必把先人拖下水? 或者退萬步言 王家一直故意拿錯誤資訊來誤導 又是怎麼回事? 這一點都不像是存心要保護古厝的人耶 我quote一段王家那位建築研究所畢業的兒子在ptt上的發言好了 時間: Mon Jun 27 19:38:45 2011 新房子的的房價只比舊房子的房價多8%,這種都市更新根本在搞笑
86F:→ stevegreat08:這是不是行政案件?如果是請用行政法 111.249.142.66 03/30 01:46
87F:→ stevegreat08:觀點說明之 111.249.142.66 03/30 01:46
88F:→ dioib:但卻被放進功利主義的量尺標準來評估 我會 123.193.67.78 03/30 01:47
89F:→ dioib:為他抱不平 123.193.67.78 03/30 01:47
90F:→ valepiy:無法參透別人內心 又如何得知別人怎麼想 114.36.57.114 03/30 01:48
91F:推 dioib:抱歉我缺乏行政法的修為 無法回答你 123.193.67.78 03/30 01:49
92F:→ dioib:總不可能沒有吧 像美國那位天外奇蹟阿嬤那一 123.193.67.78 03/30 01:51
93F:→ dioib:類應該就是典型的 123.193.67.78 03/30 01:51
美國也有 eminent domain 制度的~~~ 而且你看美國會不會讓打完官司全輸的那方可以拖到好幾年 還讓人非法集會遊行XD
94F:推 starcloud:他是阿公 到底有沒有看過啊 還是八卦版 140.113.55.185 03/30 02:07
95F:→ starcloud:鄉民看一下就拿來用了 140.113.55.185 03/30 02:07
96F:推 dioib:我講的是這則 http://ppt.cc/R22_ 不會也是 123.193.67.78 03/30 02:14
97F:→ dioib:錯的吧? 123.193.67.78 03/30 02:15
這就是記者自己沒搞清楚亂報的那篇囉
98F:推 dioib:感謝各位的回應 看來我功課做的太少 但請 123.193.67.78 03/30 02:23
99F:→ dioib:問你們部會擔心這件案子之後所帶來的後遺症? 123.193.67.78 03/30 02:24
現在都更門檻已經夠高了 你不知道許多候選人的政見都是降低門檻嗎? XDD
100F:→ dioib: 不 123.193.67.78 03/30 02:24
※ 編輯: manfale 來自: 59.104.118.171 (03/30 02:26)
101F:推 starcloud:這個案子會變成都更改進的墊腳石 140.113.55.185 03/30 03:14
102F:→ stevegreat08:我看啊,是時候把財產權社會化寫入憲 111.249.142.66 03/30 04:36
103F:→ stevegreat08:法了...台灣人是沒有憲法概念的, 111.249.142.66 03/30 04:36
104F:→ stevegreat08:只有抱著憲法條文說嘴... 111.249.142.66 03/30 04:36
105F:推 CrazyMarc:左派幫「財產權絕對」讚聲,好有趣 125.229.2.204 03/30 13:52
106F:→ CrazyMarc:如樓上說的,財產權有社會義務 125.229.2.204 03/30 13:53
107F:→ stevegreat08:正確來說是不動產財產權社會化義務 111.249.137.81 03/30 13:57
108F:→ stevegreat08:以及使用上須盡可能符合公益要求 111.249.137.81 03/30 13:57
109F:→ stevegreat08:否則憑什麼政府要打壓房價?? 111.249.137.81 03/3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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