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boy11 (tt)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閒聊] 領18%的人如何把我們的錢搬走
時間Sun Jan 25 10:18:54 2009
※ 引述《mocear (莫西亞)》之銘言:
: ※ 引述《exboy11 (tt)》之銘言:
: : ~~
: : "得"這字
: : 是可以的意思
: : 並沒有應該 必須的意思
: : 由此是否表示
: : 已領有18%的退休公務員
: : 並沒有信賴政府會持續給他們18%的法源依據?
: 得代表的是任意的「可以」。
: 整篇回算了
: 當辦法出現的時候,吹那個「得」字就已經沒意義了。
: 舉個例來說: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當一個法律以「XX法」名稱命名之後,要不要也吹吹因為是「得」所以這法律沒
: 有信賴基礎?
: 又如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其中一個授權法源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8條:
: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 所以
: 該辦法第5條說「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交通法庭辦理交通案件。」
: 因此法院才設立交通法庭,照你的說辭,交通法庭也沒有信賴基礎?對交通案件
: 沒有審判權???
您所說的兩件條文
都是...得...或的語句架構
這種架構在法律上的理解是你可以在其中選一個來做的意思
但是必須選一個
但前面的18%法源
只有說得怎樣 後面是一件事情 並非什麼或什麼的選項
因此它的意義是對後面那件事情表示可以做的意思
但並非一定要強制去做
也就是說立法意旨是說對於優惠存款這件事情
特別用一條法規來允許政府機關去做 但非強制
既然非強制 因此就這方面看
公務員預期政府"必須"給予優惠存款利率"終身"
其實應該只是政府長久繼續此作法而造成的單方面想像或預期
並非政府法規有明確承諾的事情
這是我對於這些法條的理解
歡迎不同意見者理性探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98.180.107
※ 編輯: exboy11 來自: 114.198.180.107 (01/25 10:19)
※ 編輯: exboy11 來自: 114.198.180.107 (01/25 10:20)
1F:推 shushu0125:信賴保護仍需考量公益與情勢變更... 203.67.111.205 01/25 15:14
2F:→ shushu0125:並不是完全不可破或單方心裏所認定便算 203.67.111.205 01/25 15:14
3F:→ shushu0125:適度因應情勢調低我認為是合法也合憲地 203.67.111.205 01/25 15:15
4F:→ shushu0125:目前合法得利者把信賴保護太濫用了.. 203.67.111.205 01/25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