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cear (莫西亞)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心得] 李慶安這步棋下的好欸
時間Mon Jan 12 10:04:50 2009
※ 引述《Chest (我要奮鬥!!!!!)》之銘言:
: ※ 引述《mocear (莫西亞)》之銘言:
: : 我這篇只是在說法律上有這種自始無效的情況而已。
: : 假設這情況是存在的(國務院那個反正還在凹,而且實際上根本沒哪個媒
: : 體真的看過,先跳過),那李慶安就只有「第一次」的公職是違法的(沒
: : 有在1年內交出證明文件),之後的各次公職會因為「本來就沒有」第二
: : 國國籍而沒有違法。
: 那就要看自始無效的認定是哪一部分
: 是她的美國國籍自成為台北市議員開始就無效呢?
: 還是她的公職人員資格自始就無效?
: 如果是前者那就像閣下說的,只有第一次沒有交出證明文件是違法的
: 如果是後者
: 那民進黨要李慶安返還一億多的薪資及津貼就變成理所當然了
: 因為既然自始李慶安就不符合國籍法裡對公職人員的相關規定
: 那麼自始李慶安的公職身分即為無效
: 後面因無效的公職身分所支領的薪資津貼等就變成不當得利
: 自然可要求返還
: 不過這案件目前根本就還是一團迷霧
: 媒體的資料不知道可信度有多少?
當以「效忠宣示=國籍喪失」法條為真來假設時,李慶安的公職就只有第一次
是違法的。
如果換個假設,改成效忠宣示並不會造成國籍喪失,那麼既然行為不會造成法
律身份的變更,李慶安的所有民選公職自然也是「自始無效」。
不過還錢嘛...
現在也『據說』阿扁時代為了替某立委的雙重國籍開脫,而要法務部弄了一個
函釋,說不必還錢,函釋(行政解釋)的效果也是溯及法律生效時起算,國民
黨只要挖得出那張函釋,就可以十分「合法合理」的說李慶安那個錢也不用還。
一直以來,我們可以發現,圖利自己的立法最後都會婊到自己。
不管是難如登天的總統罷免還是其他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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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zhim:又和官員人性面的私心相悖... 特考 特別標.. 140.115.51.64 01/12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