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onM (冬天的愛德格)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自由報備和許可制到底哪個比較能遏止暴力?
時間Tue Dec 23 00:55:16 2008
※ 引述《XSZX (沉默‧封印......)》之銘言:
: ※ 引述《adonM (冬天的愛德格)》之銘言:
: : "人人擁有抗議的自由,但是也一樣擁有不接受抗議者意見以及不面見抗議代表的自由"
: : 事實上你這句話對於集會遊行來說有很大的問題
: : 那請問標準何在呢? 如果照你這句話說 只要有一個人出現反對遊行 遊行就辦不成了?
: 對於你對這段話的解釋
: 我有點感想想說
: 老實說這句話基本上已經講得相當明確
: 就是「人擁有抗議的自由」跟「人擁有不接受抗議的自由」
: 但我怎麼也看不出來你是怎麼導出「反對抗議」的結論???
: 你在講話
: 而我不想聽
: 我只需要走開就好
: 有不讓你講話嗎?
其實這段話 我確實措辭是有問題而不夠嚴謹的
不過關於"不面見抗議代表的自由"
我認為 如果雙方有著利益的控制及被控關係 情況會不太一樣
我不確定是否有著法律依據 不過就道德上來說 我認為是合理的
: 沒有啊
: 請問一下我哪裡「反對」你說話了?
: 還是說只要你想講話,我就沒有走開的「人身自由」?
: : 不接受抗議者意見的自由是絕對的
: : 但真正的意義是
: : "雖然我不同意你的看法 但我尊重你發言的意見(遊行)"
: 錯了
: 應該是「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維護你發言的權利」
確實這適用於一般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我沒有說明清楚我的發言
: 可有沒有說我必須接受你的發言?
: 沒有啊!
: 你有權利說出你想說的話
: 可沒有任何一點權力強迫別人聽你講話或是接受你的意見
: : 這也是給人民自由報備集會遊行的重點
: : 試問 為何需要一條法律來"限制"集會遊行 某種程度來說是多餘的
: 多餘?
: 試問人民有行動的自由,那交通法規是不是多餘?
: 雖然以下釋憲文不是針對集會遊行
: 但卻已經闡明人民應得的自由範圍在哪
: 「憲法所訂人民之自由及權力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
: 『公共利益』者,均受到保障。」
: 「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力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 ─節自86年12月26日 釋字第443號解釋
: 有沒有看到?
: 必須是「不妨害社會秩序」的自由及權力才受到保障
: 而台灣現在的集會遊行有沒有妨害社會秩序?會不會妨害社會秩序?
: 你敢說沒有?不會?
是的 這也是我舉一些極端的例子的原因
我認為當集會遊行事先主題明確會違反社會秩序 或是事後確實違反社會秩序時
即可使用其他法條行使 而 集會遊行法使用政府審核
如果沒有一個極為明確的標準 而由政府自由心證
這樣的限制對於一個原本有著正常動機
也有心達到和平理性的遊行是不公平的!
: 既然如此我們自然必須在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力之間取得妥協
: 而這就是你所謂之「限制」
: : 問題在於"限制的標準" 如果"政府認為"這個遊行再此時此地會造成危險對立 加以限制
: : 而今天如果遊行團體"保證"以理性和平的過程且結束
: : 政府如何可以預知還沒發生的事情呢? 政府如何去懷疑猜測人民應有權利的動機呢?
: 只要你唸過行政學
: 就知道政府「必須」要「預防」任何秩序危機的發生
這個你說到重點了 也是我想討論的重點
集會遊行法目前看似唯一的合理目的 就是預防
這也是我認為應該報備的原因 其他下面會繼續說明我以為的"看似"
: 處理已經發生的秩序危機那是司法的事
: 而且講老實的人民也不會管你問題是怎麼發生的
: 他們只會罵今天發生暴動的遊行是政府沒有做好預防措施
: 完全不會想到是有那麼一票人自以為是地強迫政府放棄預防的能力
: 這不,又一個黑鍋扣到政府頭上
: 結果就有這麼一票人爽完又不用負責
: 靠!這買賣真賺......
: 最後敢問閣下
: 今天如果遊行團體"保證"以理性和平的過程且結束
: "結果"卻是以大暴動收場
: 誰該為這些如果政府預防的話,就不用受傷的人所受的傷負責?
: 提倡要相信遊行團體"保證"的你會出來負責嗎?
不須敢問
我不需要負責 當然是保證是和平收場的遊行團體要負責 當然也要查事情的前因後果
這就跟其他的社會事件一樣的處理模式
: 別開玩笑了
: : 如果以"政府主觀認為"而拒絕遊行 進而激怒遊行團體 這才更容易造成暴力的結果
: 如果這樣就會造成暴力的遊行團體
: 他們對理性和平的"保證"能信嗎???
你又說到一個重點了 "他們對理性和平的"保證"能信嗎?"
這句話也是我會發這篇文的最大原因
政府有神麼標準能夠評斷人民? 相信? 這就是集會遊行法嗎? 自由心證?
他可以 我不可以?
一個政府不相信人民的保證 人民為何不會被激怒?
相信承諾 是化解對立的好幫手 也讓背除承諾的人沒有藉口
: : 有些人認為沒有集會遊行法會造成隨便都可以亂遊行
: : 我舉幾個極端的例子
: : 如果今天遊行主題是倡導殺人 你會認為還需要集會遊行法這種東西嗎?
: : 如果遊行硬在高危險的高速公路進行 光公共危險罪就夠了吧
: : 在說跑道別人家中遊行等等 這些根本有別的法律可以事前約束這種明顯的問題
: : 而如果
: : 明明今天遊行團體"保證"以理性和平的過程且結束 地點事前報備
: : 而政府自行"想像"還未發生的暴力或危險 或是用不知道怎樣的標準
: : 能事前預防? 這只會激怒遊行團體 而將該團體以暴力污名的手段而已
: : 這就是台灣"集會遊行法"的最大功能
: 如果是事前報備那就還好
: 但問題是現在要的卻是無需報備
: 而且就算是事前報備
: 那多久前報備就是重點
: 總不能遊行前一秒才打電話報吧?
我認為該事前報備 如果達成 自會訂出一個合理的時間範圍
我不相信自由心證的"審核"會比較好
: 你以為警察是神?
: 另外舉個例來問
: 今天藍綠雙方同時報備要在台北車站遊行
: 該怎辦?
場地夠大許可 自然是皆可
: 審核制你可以許先來的一方,不許後來的另一方
如很明顯的先後 我想先來後到 不須審查制
: 報備制呢?先叫好救護車跟押送車在旁邊等嗎?
如果雙方主辦人有把握不會發生狀況 你如何去質疑他 你覺得? 政府覺得?
真的有問題 主辦人會做出這種自掘墳墓的行為 那也是他的問題
我只強調 你如何去質疑他? 而且是用政府絕對更隱性的暴力去質疑他?
: 又旁邊身為無辜路人的通行權要怎辦?直接被你無視嗎?
: 最後儘管現行的集遊法還有很多討論及改進的必要與空間
: 但不管因為什麼原因
: 最後選擇用暴力的是那個遊行團體自己成員的決定
: 既然是遊行團體自己成員的決定
: 將該團體以暴力污名的就只是該團體自己的成員
: 絕對不會是集會遊行法
: 請不要將集遊法「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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