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loda (kuloda)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反對集遊報備制
時間Sat Nov 15 18:12:57 2008
※ 引述《sayin ( )》之銘言:
: ※ 引述《imegg911 (黑色千羽鶴)》之銘言:
: del
: : 若還是覺得只要妨礙路權就應該要使用者付費,那所有行人請付費
: : 而且請廢除集遊法中婚喪喜慶民俗活動甚至不用報備就可以辦的法條
: : 先討論小型的集遊,沒問題我們再擴至大型的集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 婚喪喜慶 民俗活動 如果在道路上還是要經過許可 才可以擺宴使用
: 並非僅限於集會遊行法
我剛推文 這篇文章就出來了
沒錯! 婚喪喜慶使用道路不是不用申請
只是不屬集會遊行範圍 不受集會遊行法限制罷了
還是要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
人有做某些事情的權利 但是並非有在"任何地方"做某些事的權利
你有拉屎的權利 憲法保障你拉屎的權利 但是你可不可以在馬路上拉屎?
或者是禁止你在馬路上拉屎就侵犯你的權利?
行人走在馬路上 是他的權利 但是一樣要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限制
不能「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你行人硬要走在內側車道上 警察一樣叫你閃 甚至開你罰單
你可以說警察侵犯你的權利嗎?
機車一樣不能走在禁行機車道 開在內車道被開單 可以告警察侵犯你權益嗎?
處罰條例同一條(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
足以阻礙交通。」
上述道路定義包含人行道與車道,顯示行人即便是走路,一樣是受到規範的。
憑什麼集會遊行不用受到規範?因為我有憲法賦予的權利?
那權利不用受到規範?那權利相衝突怎麼辦?
不就是要用法律加以規範嗎?
路權不就是交通單位依實際人車等需求,以標誌標線號誌及交通工程加以分配規範嗎?
那為什麼集會遊行可以排除?
講難聽一點,有些人集會遊行重要性會比其他人辦父母喪事重要嗎?
為什麼辦喪事都要被規範場所,集會遊行不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67.186
1F:推 imegg911:有人說不用規範場所嗎?218.173.138.226 11/15 18:26
2F:→ imegg911:報備制跟限制場所,沒有關係吧.......218.173.138.226 11/15 18:27
3F:推 iambluepig:場地要申請,那跟申請制有啥不一樣? 61.230.181.148 11/15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