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中職殘判?大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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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連署書中修改集遊法的訴求
時間Wed Nov 12 13:29:39 2008
※ 引述《imegg911 (黑色千羽鶴)》之銘言:
: 摘自1106「野草莓學運」學生行動聯盟官網
: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
: 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
: 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
: 。對集會遊行采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采自由報備、事後追懲
: 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要是在私人場合集會,
沒人可以拒絕你。
要是在公共場合,
你有集會遊行的權力,
我也有使用該場合的權力,
如果不是許可制那怎麼可以?
我隨便就可以報備過,並帶一群人有事沒事都可以霸占街頭?
如果許可制違憲,
該修改的是憲法而不是法律。
集遊法應該是要改,
改成不能由警察機關隨意裁量。
警察機關可以藍色執政就不准綠民集遊,
綠色執政就不准藍民集遊,
隨便安個理由即可。
所以應該改成:
N人以上(N如50、100)集遊應由警察機關附具意見交由縣市(直轄市)議會,
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審核,
但為了避免多數政黨封殺,
所以只須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通過即准許集遊。
至於議會覺得麻煩?
幹,人民選你們這些議員拿的是高薪,坐享的是一堆福利和補貼,
麻煩就不要幹議員。
: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
: 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
: 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
: 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
: 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
: 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
: 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
: 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
: 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
: 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
: 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
: 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
: 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
: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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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razyMarc:有創意…應該蠻有看頭的 XD 123.193.32.84 11/12 13:38
2F:推 XSZX:不錯的提議,請那些學生參考一下吧 220.139.48.72 11/13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