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轉錄] 非法集會不等於無法訴求
時間Mon Nov 10 15:47:21 2008
※ 引述《lovepigan (在乎就是愛)》之銘言:
: http://campaign.tw-npo.org/200811803195100/index.php?serial=200811803195100
: 我來引用一下簽署的內容吧 只討論公平正義這塊的講法
: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
: 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
: 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 就如同剛剛S大的推文 信不信任也是我們自己的感覺
: 但是依照訴求的點來看 就可以知道為何會有這樣的觀點
: 畢竟集會申請和申復仍然都是由警察機關來核定
: 那基本上就缺少了制衡的機關 就算秉持著行政司法皆中立的想法是OK的
: 但是在制度上是不能搞出一言堂的吧
: 可以改變制度讓後面申復的機關為別種機構
: 或者是開頭申請的機關也是可以更動
: 但是皆為警察機關所控管 難以避嫌
根據你說的其實制度設計並沒有"特別"
通常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之後人民不服得提起訴願
而程序上是由原處分機關接受訴願書向訴願機關提起
而原處分機關在接受訴願時應先審查原處分是不是恰當
(設計上是讓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
此時原處分機關可以重新處分或是附答辯書送訴願機關..
人民不服訴願結果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在於這樣的審查救濟對多數集會遊行來說曠日費時
就像圓山下的申請跑完救濟程序搞不好已經要第四次會談了.......
事實上也不是不能申請制,如果把救濟改成直接上法院類似"抗告"的程序
那會快很多,不過法院可能會更累,加上往往具爭議性的都是高度政治性
的集會遊行,到時候應該就是一天到晚在看到法院是誰家開的還是法院被誰收買
準此可能還是不免來個即時公投才能滿足大家對"中立"的要求.... 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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