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管制區?
時間Wed Nov 5 19:02:26 2008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你在講什麼啊?
: : 41條是在說傳喚證人關係人的方式
: : 42條後半段則是說, 如果當事人不在場, 應通知其道場
: : 不過如果知道姓名住所且無逃亡之虞
: : 可以依41條的方式傳喚, 不必當場通知對方到場
: : 昨天的情況當事人都在現場
: : 你是要傳喚什麼啊?
: 應該說這條法令很好笑,既然是"現場行為",
: 那又怎麼"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
: 當事人如果不在現場怎麼是"現場行為"?
: 這種自己本身就有問題的法令也好拿出來啊...
很簡單啊
你開著超大聲音響, 人跑去別的地方
這是現行違反本法, 但是人不一定在現場
又或者店裡賣著63條規定的違禁品, 但是老闆不在店裡
這也是現行違反本法, 但是行為人不在現場
這條法令本身沒問題, 是你自己沒搞清楚就亂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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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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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39.146
1F:推 Eventis:這裡的文意應是指"跟我到警局瞭解一下" 61.64.152.7 11/05 19:03
2F:→ Eventis:純粹是給個"調查"事實的程序正義而已. 61.64.152.7 11/05 19:04
3F:→ IBIZA:不是, 42條說的很清楚, 是現行..即時..到場 59.124.39.146 11/05 19:08
4F:→ IBIZA:這邊到場的意思就是現場, 不會是警局 59.124.39.146 11/05 19:08
※ 編輯: IBIZA 來自: 59.124.39.146 (11/05 19:09)
5F:→ IBIZA:41條才是事後調查傳喚的程序 59.124.39.146 11/05 19:10
7F:→ Eventis:隨便舉個例子就好了-.-........ 61.64.152.7 11/05 19:10
8F:→ Eventis:到場是以調查為必要,並沒有限定什麼"場" 61.64.152.7 11/05 19:11
9F:→ Eventis:不然相鄰兩條同樣的到場就有不同的意思 61.64.152.7 11/05 19:11
10F:→ IBIZA:不一樣喔 59.124.39.146 11/05 19:12
11F:→ IBIZA:42條是說 如果沒有逃亡之虞 可以依41條傳 59.124.39.146 11/05 19:12
12F:→ IBIZA:喚, 如果有的話應該現場通知其到場 59.124.39.146 11/05 19:12
13F:→ IBIZA:41條才是事後傳喚 59.124.39.146 11/05 19:13
14F:→ Eventis:這邊並不限定到哪個場啊-.- 61.64.152.7 11/05 19:13
15F:→ IBIZA:不限定可是42條講的是現行啊= = 59.124.39.146 11/05 19:13
16F:→ Eventis:現行也沒限制帶到旁邊,在現場,或適當場所 61.64.152.7 11/05 19:14
17F:推 QQisme:笑話 第二行不適用於凱道夜市和紅衫軍嗎 61.230.234.63 11/05 22:35
18F:→ eddychou:凹 118.169.18.223 11/07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