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anvanjohn (尚市長)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管制區?
時間Wed Nov 5 18:07:36 2008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另外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80067
: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
: 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
: 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
: 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補充一點: 你引用這條法規其實是有問題的,
這條法規其實是指對於違反社維法的行為人要如何傳喚的,
引用的法規本身就不適用於這次事件,因為這次警方並沒有針對"特定人"去取締,
所以"根本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
再說,就算有噪音好了,人家唱片行開在那裡是不會動的,
那就是屬於"確悉其姓名、住所而無逃亡之虞",
如果要取締也要按照第41條,按規定進行傳喚,
而不是現在這樣的做法。
再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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