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bonbon (夏夜晚風)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陳雲林來台與國旗爭議的一些感想
時間Tue Nov 4 21:12:02 2008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述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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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3.70.106.86
: 推 pp12:為什行政機關定義一定是對的? 59.116.139.26 11/04 20:46
: 認為行政機關定義錯誤者 請循法律途徑解決
: 推 tarkin:請解釋警察到底用什麼法律阻擋民眾拿國旗 118.169.72.167 11/04 20:51
: 警察依照行政執行法第36條的規定 及時處置拿國旗準備鬧場的民眾
: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3.70.106.86 (11/04 20:54)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引用錯誤
即便防範鬧場不構成阻止"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因無鬧場為犯罪之法源
當事人為中年女子亦未攜帶危險物品
何以以認定有危害之發生或急迫危險之情形
亦不符合第 37 條之事項
故無法做為對於人之管束的限定條件
無法做為驅離此積極作為之基礎
順便補充
即便機場管制集會遊行
當事人當時只有一個人 不足三人
無以為集會遊行之實
: 推 pp12: 那你也不要罵阿扁 59.116.139.26 11/04 20:56
: → pp12: 因為它代表是行政機關耶 59.116.139.26 11/04 20:56
: 推 tarkin:紅衫軍的時候怎麼沒有行政執行法第36條? 118.169.72.167 11/04 20:57
: 推 pp12:而且堆方都還沒鬧就被抓了 真好笑 59.116.139.26 11/0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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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231.230
1F:→ Eventis:附帶一提,集會遊行法這"惡法"所稱之"集會" 61.64.152.7 11/04 21:43
2F:→ Eventis:射程範圍奇大無比Orz 61.64.152.7 11/04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