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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TMWSTW (Irrenhaus) 站內: a-bian 標題: 關於政治獻金法的問題 時間: Mon Oct 17 20:11:26 2005 在檢討近來媒體及政治人物明顯錯誤的認識,而對政治人物及政策做出錯誤的評論 之前,先看兩個代表文本: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對政黨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對象的限制,頭一款表 列就是「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且依同法第九條 內容,即使林文淵是以「個人」而非中鋼名義捐助,同樣還是違反「公營或政府 持股廿%的事業、廠商、團體、機構、法人、個人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的法 律規定。 (節錄自2005.10.16 何博文,『政治獻金不透明 萬惡之源』,中國時報) 張顯耀強調,政治獻金法第7條明文規定,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 企業,以及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 商,都不得捐款給政治團體與參選人,所以林文淵協助民進黨公職繳分攤金,已 經明顯違法,而且高雄捷運的股東以及皇昌營造也不得捐款給民進黨。 (節錄自2005.10.17 記者楊昇儒報導,『林文淵墊分攤金 國親:違法』,聯晚) 這兩個文本的共同之處是在於認為:「公營事業或政府持股百分之二十之公司之負  責人『個人』依法不得為政治獻金。」但這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說法,我們看看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及第九條吧: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財團法人。   五、宗教團體。   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五款所稱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   織,分為下列三類:   一、寺院、宮廟、教會。   二、宗教社會團體。   三、宗教基金會。   第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業、廠商、團體、機構、法人、個人不得為政   治獻金之捐贈。  其中規定不得捐獻的只有「公營事業」及「官股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事業」  要注意的是,是「事業」而不是個人,而可以從該法第七條一項中的一到十  二款看出,立法者有意識到事業、廠商、團體、機構、法人、個人的不同,  而第一款中只針對「事業」及「企業(從而不是事業就是廠商、團體或法人  )」,而沒有針對該事業或企業下之個人,這是非常明顯的。  這些人的理解錯誤(我懷疑他們大腦不正常),認為第九條的「事業、廠商  、團體、機構、法人、個人」及於第七條第一項的每一款,結果就變成: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的「事業、廠商、團體   、機構、法人、個人」  請問一下什麼叫做企業的事業?企業的廠商?企業的團體?企業的機構?企  業的法人(這個最荒謬)?企業的個人?硬要說的話員工算不算、股東算不  算(就算只有一股呢?)、臨時工算不算?  這樣根本不能解釋嘛!  這種邏輯如果要一貫的解釋,那在第七項會產生荒謬的結果: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的「事業、廠商、團體、機構、法人、個人」  什麼叫未具有選舉權之人的「個人」啊?神經病,你以為臺灣還在蓄奴嗎?  回到原來的立法目的,禁止公營事業及官股超過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進行  政治獻金,是為了避免執政黨利用行政資源將公營事業及民營企業的官股為  自已之政治資金,避免公器私用,但如果是員工個人的財產,那不是公家的  啊!那是他自己可以自由處分的東西,而一個人不應該只因為他是公家請的  ,自己就「喪失」了自己處分財產的自由啊!如果有利益交換的狀況,自然  會有刑事制裁,這和民間企業的大老闆一樣啊!沒事硬把文義上沒有的東西  說有,沒這種道理。  最後,這篇東西一點也不難,只是要有一點耐心,一方面是因為我的表達能  力,另一方面是因為條文是有點雜,但這種解釋是再清楚不過的結果了,這  不需要法學素養,只要平時唸書時用的清楚的頭腦而已,看得懂任何一本教  科書,就應當能理解這裡的問題。  總之,再怎麼簡單的法律問題都需要一點耐心,而大家又沒耐心,結果就是  媒體和立委亂講也沒人知道,還真以為法律就是這樣哩!  真是亂七八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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