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看板politics
標題[政治學筆記] 主要政府制度
時間Tue Dec 28 16:46:37 2004
◎總統制 - 美國:
元首 - 總統,掌行政權。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各州人民投票選出與國會議員同額以及哥倫比亞特區3人的選舉人團(總數538人)
再由選舉人團選出正副總統
職權:執行聯邦法律
軍隊最高統帥
任免高階行政首長、政務官 (超過4000人)
任命聯邦法官
要求國會覆議法律,需有2/3議員支持才可維持原案
行政 - 總統與各部會
特點:總統與部會首長均不出席議會接受質詢
總統、部會首長不得兼任議員 (除副總統依據慣例兼任參議院議長)
總統、各部會不得提出法案,僅有議員可提出
不得解散國會
國會 - 兩院制,議員均由人民選出
參議院 眾議院
席次 100席 (各州兩席) 435席 (總額不變,按各州人口調整)
任期 六年,每兩年改選 1/3 兩年,全部改選
委員會 17個 25個
職權:議決法案、審核預算
由各委員會行使調查權
彈劾權
對總統提出的部分人事案行使同意權
法案審查程序: 一讀 -> 委員會(實質審查) -> 二讀 -> 三讀 [委員會為中心]
司法 - 地方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可審查解釋憲法、各州法規
上訴法院法官:由各州人民選出
地方政府 - 聯邦制度,各州政府如同聯邦政府縮影
各州自治,不牴觸聯邦憲法下可制訂各州法規
首長:州長,由人民直選
立法部門:州議會,州議員由人民選出
基層行政區:郡、市、鎮
政黨 - 兩大黨:民主黨、共和黨
政黨中央組織僅為總統選舉而設立,選後即解散
政黨地方機關功能較強大
因為採小選區制,兩大黨均採中間路線,僅部分小黨走偏激路線
◎內閣制 - 英國 (君主立憲)
元首 - 國王/女王
世襲,為僅具象徵意義無實權的虛位元首
雖有任命官員、宣戰媾和、策封爵位的權力,但都需先經過國會或首相授意
國會 - 兩院制
貴族院 (上議院) 平民院 (下議院)
席次 不定 (目前約 1200席) 659席
產生 世襲 民選
任期 原則為終身制 原則為五年
職權 最高法院 法案預算審查、質詢首長、倒閣權
委員會 6個
法案審查程序: 一讀 -> 二讀 -> 委員會(形式上審查) -> 三讀 [院會為中心]
行政 - 責任內閣,由首相領導,對國會負責
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
大多提名本黨下議院議員擔任閣員
有解散國會權
特點:可對國會提出法案,內閣閣員可兼任議員
司法 -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國會上議院
政黨 - 黨紀嚴格
◎雙首長制 - 法國 (第五共和)
元首 - 總統,人民直選,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不向國會負責
職權:(國防、外交)
直接任免總理
直接解散國會
將法案交人民複決 (公投)
緊急命令,不須國會追認
任命憲法委員會主席及 1/3 的委員
將法案送交憲法委員會審查
主持國防最高會議
對國會送諮文,諮文可宣讀不得討論
戰略核武動用權
行政 - 由總理任免領導閣員,對國會負責
職權:(內政執行)
規章制訂權 (第二立法權)
決定國會對法案討論次序
法律提案權
提請總統解散國會
國會 - 兩院制
參議院 (上議院) 國民議會 (下議院)
席次 321席 577席
任期 九年 (三年改選 1/3) 原則為五年
由各省及海外代表間接選出
職權 審查法案 審查法案(可做最後決定)
解散政府
特點:議員不得兼任閣員
國會會期僅五個半月
立法權非常受限
◎委員制 - 瑞士
元首 - 聯邦總統、副總統,為虛位元首
由連邦委員會委員輪流擔任,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國會 - 聯邦議會
國家院 (上議院) 國民院 (下議院)
席次 46席 200席
產生 每邦指派兩席 民選 (比例代表制)
任期 原則為三~四年 四年
特點:不得罷免聯邦委員會委員
行政 - 聯邦委員會:外交、內政、司法警政、財政、經濟、軍政、運輸交通 七部會
自國會議員中選出,共七名,掌管七個部會,任期四年
各種政策採合議制多數決,以聯邦委員會名義執行
總統、副總統由七名委員中選出,擔任國家代表與委員會主席
人民 - 有權使用創制複決公投表決重大政策、制訂修改法律
◎議會內閣制 - 日本 (君主立憲)
元首 - 天皇
世襲,為僅具象徵意義無實權的虛位元首
國會 - 兩院制
參議院 眾議院
席次 242席 480席
(142席區域選舉 100席比例代表) (300席區域選舉 180席比例代表)
任期 六年 (三年改選一半) 四年
產生 民選 民選
職權 法案預算否決權 法案預算審查(權限優於參議院)
質詢首長、倒閣權
解散 不可 可
法案審查程序: 一讀 -> 二讀 -> 委員會(形式上審查) -> 三讀 [院會為中心]
行政 - 責任內閣,由總理大臣領導,對眾議院負責
總理大臣:通常由眾議院多數黨議員領袖擔任
提名閣員 (半數須具議員身份)
有解散眾議院權
特點:可對國會提出法案
司法 - 各級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有法官14人,審查法規命令是否違憲
◎總理制 - 德國
元首 - 聯邦總統
由聯邦大會選舉,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為無實權的虛位元首
國會 - 兩院制
參議院 聯邦議會 (眾議院)
席次 68席 672席
(比例代表為主的兩票制)
產生 各邦指派 民選
任期 三年~五年不定 四年
職權 法案預算審查
質詢首長、倒閣權
行政 - 聯邦政府由聯邦內閣總理領導,對聯邦議會負責
聯邦總理:由聯邦議會選舉
可提名閣員
有解散聯邦議會權
特點:可對國會提出法案
司法 - 各邦法院、聯邦各級法院、聯邦憲法法院
聯邦憲法法院審查各邦法律與聯邦法律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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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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