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tZu (良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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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統一法草案 提聯邦制、一國兩制
時間Mon May 24 01:29:12 2004
※ 引述《jeffl0402 (阿翰)》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WORLD/WOR1/2035810.shtml
: 聯合新聞網
: 記者仇佩芬/台北報導
: 由湖北江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元洲對內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促進法」
: 草案,全文共八章卅一條,除了提出和平統一的「聯邦制」及「一國兩制」兩種方
: 案,以及非和平統一的具體行動外,草案也提出統一後的經貿措施及貨幣設計,以
: 及促進統一的獎勵措施。
: 草案最關鍵的部分是第四章,提出和平統一的兩種方案,一是「一國兩制」,即成
: 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區」;二是聯邦制,成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 依國際法及大陸憲法,給予「中華民國」主體資格。
: 其二在第五章及第七章,第五章訂出非和平統一的條件、辦法及相關措施,若台灣
: 宣布獨立或採取實質性步驟走向獨立、外國武裝干涉或侵佔台灣,或台灣無限期拖
: 延或阻撓統一時,此法將授權元首及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動武的時間、地點及方法
: 。
: 第七章則以「叛國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恐怖活動罪」論處台獨行為,並
: 提出長達一百年的追懲期。施行對象涵蓋大陸、台灣、港澳人民,地區則不限於兩
: 岸四地。
: 草案在第一章總則中明訂,在兩岸統一之前,大陸視台澎金馬地區為「中華人民共
: 和國台灣特別政治區」,而台灣得視大陸及港澳為「中華民國大陸特別政治區」。
: 在統一之前,大陸將繼續推動三通及各項交流。
: 草案第二章則明訂,在和平統一的情況下,台灣的政治及經濟制度不會改變,大陸
: 軍隊及武裝部隊永遠不登陸台灣,大陸永遠不向台灣徵稅。但若以非和平方式統一
: ,則上述待遇完全取消。
: 草案提出,統一後除了以人民幣、港元、澳門幣及新台幣做為兩岸四地的貿易貨幣
: 外,大陸也應發行「華元」或「中華元」,做為跨區的金本位貨幣。
http://www.phoenixtv.com/home/news/Inland/200405/17/257552.html
我認為這篇報導值得注意
裡面提到的「特別政治區」(Special Political Area)
並非「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並且裡面提到,大陸地區可視為「中華民國大陸特別政治區」
而和平統一有兩案並列,一案是「台灣特別行政區」,
另一案則是「根據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47年12月25日施行而
第一屆國民大會六年任期屆滿後已無權修改的原《中華民國憲法》及(經1954
年3月11日無效確認和1960年3月 11日無效修訂且現已明令廢止的)“憲法性
(附屬)文件”都早已失去其合法性的“中華民國”得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
體平等的主體資格(即“聯邦國家組成單位”或“聯邦單位”)共同組建“中
華聯邦共和國”。」
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等談判!
這算是一點小進步就是了,
不過裡面大部分的條文還是不能令人滿意,
尤其是「叛國罪」、「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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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DSjojo:還有華元.. 192.192.90.201 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