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lc (s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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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司法驗票,行政驗票,行政司法驗票
時間Sun Mar 28 13:24:11 2004
新聞辭典》司法驗票、行政驗票、司法行政驗票
王文玲
這一周來,執政黨、在野黨為了總統選舉驗票問題爭執不休,
由司法驗票、行政驗票到司法行政驗票,搞得大家一頭霧水。
司法驗票顧名思義就是由司法官執行的驗票,司法官包括檢察官和法官。
依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選舉結束選票封存由各縣市
選委會保管,除檢察官、法官行使職權外,不得開封。只有檢察官於
偵查做票等犯罪,或法官於審理選舉訴訟時,開封選票勘驗。
行政驗票一般指的是由選務機關重新計票,通常適用於當選人和落選
人得票數差距極微時。目前我國並無行政驗票的規定,依台北市長馬
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的構想,行政驗票只管票數有誤寫、誤報的行政疏失,
不包括有效、無效票的重新認定;而為避免選務機關「球員兼裁判」,
重新計票時,可由檢察官在場監督。
司法行政驗票是國親兩黨提的立法構想。出發點在質疑屬行政機關性質的
選務機關公正性,要求法官主持重新計票工作,並就選票的爭議作認定。
反對者則認為,法官在重新計票時,對爭議選票作出的判定,可能會和日後
選舉訴訟的判決有扞格。
【2004/03/28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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