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ker (...)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公投可以輸 阿扁不能輸
時間Wed Mar 24 02:15:19 2004
※ 引述《bker (...)》之銘言:
: ※ 引述《bongovi (我是誰)》之銘言:
: : 公投的第一次
: : 淪為政治的工具 很遺憾
: : 公投第一次的失敗 老實說 更遺憾
: : 泛藍不支持公投包括我本人(不代表泛藍)
: : 除了政治上的考量外 他的確是一個違法的公投
: 可否詳述反公投的原因
: 1.不要在舉阿扁說投阿扁又投公投等於100分的例子
: 2.整個執行過程有違法的話...
: 那把參與決議過程的朝野立委通通抓起來吧
: 公投要不要辦~並不是總統說了就算的
: 3.公投有沒有綁票~根本是泛藍自己猜的.
: 難道參加公投投票的人.不會分辨自己總統要選誰?
: 說公投是綁票?
: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 反正因為都是阿扁提出的~所以都是錯?
: 阿扁政績是好不到哪裡去
: 但是反公投的動機....
: 最大的原因是?
: 每個人都知道是違法的?因為大家都很聰明...
: 法誰立的?能夠參與修法的人誰最多?
合法的解釋是這樣...
http://www.gov.tw/referendum/dispute_explanation.html
一、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係依民進黨團及行政院版本通過,該條之立法原意係在
因應「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其發動程序必須具有彈性,才能
符合需要,維護國家安全,是高度政治性的判斷,使總統得直接迅速提出和平公投,故
於第二項排除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限制。該條第二項規定目的是增加彈性,並非
增加限制,使和平公投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若謂一般性的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
同日舉行,需要彈性因應國家安全情勢的和平公投反而不能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顯
然不合情理。
二、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與意旨,係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決定舉行公民投
票日期的權限加以限制。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既稱「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所謂不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依字義解釋,係指和平公投與一般公投不
同,不必受到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拘束,可視情形需要決定舉行日期。且公民投票法對和平
公投舉辦時點亦無其他限制規定,則和平公投的舉行日期即得由總統與行政院裁量決定。
三、 和平公投的議題為「攸關國家安全事項」,涉及總統保障國家安全與存續的權限與
責任,和平公投與總統選舉同時舉辦,可表現出國家主人對於新任總統的要求與期待,
更加突顯主權在民的精神。
四、 有意見認為,第十七條第二項既稱「不適用」第二十四條「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
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則和平公投
即「不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惟此種解釋,只有當公民投票法已有明文禁止公
投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之一般性規定時才成立,但公民投票法並無此種「原則禁止」的
規定。國親黨團最早提出的公投法版本,雖規定公民投票不得與總統副總統或縣市長選
舉同日辦理,惟最後並未被採納。
五、 此外,如前開意見的解釋方法正確,則依同種解釋方法,第二十四條前段「公告成
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於和平公投不得適用,則和平公投只能在公告成立後
一個月內或六個月後才能舉行,此等結論顯然錯誤,顯見此種解釋方法不合理。
六、 第二十四條規定公民投票案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係由於與其他選舉合併舉
行,可以節省社會成本及選務工作成本,提高投票意願,便利人民參與,促進公共辯論ꄊ擴大政治參與效果,各民主國家不乏先例,如美國加州、紐西蘭等,愛爾蘭一九九七年
十月三十日公投亦是與總統大選合併舉行,故無限制之必要。此一考慮,於舉行和平公
投之情形並無不同。
七、 此外,兼任連宋全國競選總部總幹事的台北市長馬英九亦明白表示,公民投票法第
十七條條文雖排除了第二十四條規定,但也沒規定不可與大型選舉合併,法律沒有明文
禁止的事就可以做,防禦性公投與總統大選合併並沒有問題(參見中時晚報二00四年
一月三十日報導)。
若干人士曲解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意義,認為和平公
投不能和總統大選合辦,純屬惡意扭曲法律,杯葛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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