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ngLa (六角)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閒聊] 民主 法治 自由
時間Thu Mar 11 19:19:48 2004
※ 引述《MoneyMonkey (none)》之銘言:
: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我的否定 ? 我否定了什麼 ?
沒錯阿!沒想到有人這般健忘。
: : 再來說政治干預司法之大膽預測。
: 政治干預司法 ?
: 我又在哪裡指控或預測了"政治干預司法" ?
有喔!除非你剛剛改了你的文章,雖然我回你的文章有保留這段文字。
: 還是請閣下再次回頭看一看, 或著揉一揉眼睛吧 ?
哦!我醒很久了,今天第一次揉眼睛離現在快十二小時了!
: 對某單位採取某行動後果的猜測跟"恆真"有什麼關聯性 ?
: 我列舉了什麼新聞 ?
: 閣下到底在說些什麼東西 ? 中文版的康德譯本節錄嗎 ?
不知我在說什麼東西,還能回三段話喔。這樣康德會哭的。
: : 而是一經你這樣猜,除了讓全民以為司法不獨立外,
: 司法獨立 ? 獨立於什麼之外 ?
阿有人剛剛自白未指控或預測政治干預司法(雖然有),
怎麼現在又急著討論司法獨立,
後面還打個問號,懷疑其獨立性與職權範圍。
假設您未作以上陳述或刻意否定您的潛在心證,
那又何必心虛地重申對於司法獨立與否之質疑?
: 獨立於檢察官個人的政治立場之外 ?
: 獨立於政黨的選戰動作之外 ?
: 獨立於餽贈或交情之外 ?
: 獨立於酒店小姐之外 ?
: 獨立於幫派大哥之外 ?
: 獨立於強暴犯之外 ?
當然是司法獨立於各國憲政設計之多數決外,回歸反多數決的憲政貫徹。
一般而言,對於政治問題或政治爭議性高的問題,
我們保留給具民意基礎之立法機關來做,
簡言之一院制國會為貫徹多數的意志表現。
反之,司法機關民意成份極低,自應於退讓而不應亦不宜審查。
且與憲法對於人民救濟途徑保留於司法機關來確保之意旨無違。
如果討論者連這最基本的概念都分不清楚,我想他舉這些例子只是在充文章字數。
不然你說說你的例子是要說什麼吧!免得我回的文不對題,還有被嫌多話之虞。
當然如果講不出來,那就可證明這些都是充字數。
: (不知道閣下記不記得一樁強迫口交的案子,
: 以加害者之外生殖器無傷痕來判定加害者無罪.)
對阿!但與本主題討論串何干?
我這人討論問題很不喜歡人沒有問題意識,
還要回他人文不對題的文章。
不過既然你舉這案例:我要跟你說的是,不要只看新聞;請見判決主文。
我記得本案雖不成立強制性交,但有成立重傷或傷害罪喔!
你要跟我說無罪的是那一件?
把法院判決書貼上來看看,該案無罪判決是如何產生的?
: 獨立於餽贈與交情之外 ?
: 還是獨立於法律人的司法專業、道德良知之外 ?
: 獨立於社會大眾對於公平正義的殷殷期待之外 ?
: : 連帶地法務部為了選舉,而"應"停止檢方訴追權之"指揮權"之奇文暫留印象,
: : 才是你於公眾論壇發表此等文章,所恐生之負面教育影響。
: 所以:
: 1)閣下認為檢察官應當對於這類留言板上的言論主動偵察 ?
其實也可以啦!但是既然是你的所以,我就不宜介入,保持原味囉。
: 2)閣下是法律界的相關人士 ?
不敢。不過法律應該不會比你差。
: 那這樣吧, 如果閣下有興趣的話,
: 我提供閣下幾個網路上的線索,
: 兩個月以後我從成果來判斷要譏笑閣下或著是致歉和致敬.
: 兩個月太短, 半年或一年好了.
: 閣下怎麼說 ?
什麼成果?你要提供我那些線索?
你言之線索與你言之成果如果該當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
有何訴訟法上,單一或同一性的效果?
如果能特定而非含糊,
我可請認識的檢察官就該犯罪事實,一併起訴。
此外,原來你要存著譏笑的態度來對待板友唷!
動機也不單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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